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参与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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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参与机制研究摘 要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广大社会群众不仅关注对贪污犯罪人员是否判定刑罚,也更加重视他们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但是,关注之后才发现,现在的监狱刑罚执行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的情况,使得人们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减刑假释制度产生一系列的怀疑。为了让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其设计之初的功能与作用,本文主要从对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考评机制,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启动、审理三个方面着手,力争使得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到公平、合理、公开。 关键词 考评机制 启动程序 审理程序 作者简介:王玉,江苏省金陵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主要从事监狱刑罚执行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1009-0592(2013)03-050-02 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主要是通过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劳动生产任务为主要的考核指标的考核机制进行,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到月末、季末、年末时进行总分统计,得出一个服刑人员的考核成绩,再根据成绩做出是否对该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决定。在作出该减刑假释决定意见书后,呈送法院,同时抄送检查机关。法院对该减刑假释意见做出同意与否的回复,若是不同意,就直接作出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若是同意,则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是书面审核或是公开审理。检察院在这一程序中只能在法院做出决定后,进行事后审查,判断法院做的决定是否公正合法。也正是基于上述程序中出现

3、的各种问题,诸如服刑人员参与不够,监狱、法院以及检察院三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不到位,出现法院裁定减刑假释错误时无相应的救济措施,导致减刑假释制度的不合理运用,甚至出现了权利寻租的现象。本文就按照减刑假释制度适用程序为主要逻辑,对各步骤中引入参与机制为线索展开。一、服刑人员的考评机制 由于每位服刑人员所犯罪名不同,服刑的期限长短也不一样,最重要的是每一位罪犯的人格存在差异,按照现行的监狱考核机制,对每名罪犯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以完成相应的劳动生产任务为目标,实行百分制的考核方式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能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实际中存在有些人虽然劳动任务完成的很好,但是有些人完成劳动生产不是因为有悔

4、罪表现,而是一味的追求劳动生产考核分数。很明显,这样的罪犯即使其达到了考核标准,但其实并未有悔罪表现,这与减刑制度设计的减刑条件“有悔罪表现”实际上是相违背的。故本人觉得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中员工绩效考核理论中 360 度绩效考核方式。 所谓 360 度绩效考核方式主要是从与员工发生工作关系的所有的人员那里获得对改为员工的评价,包括上级、下级、平级等,甚至包括员工自己对自己的评价,就像是在员工身边画了个 360 度圆圈,凡是落入圈内的,都纳入该员工考核的反馈范围之内。 在狱中的服刑人员其实和员工的性质是相类似的,改变以往只有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做出考核的方法,让服刑人员自己

5、、其他服刑人员都参与进来,既能保证该考核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又让服刑人员端正自己的回嘴态度,有其他服刑人进行监督,再加上相适应的劳动改造,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在使用该考核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对该考评的标准设计是合理的,能够正确的反应出服刑人员的悔罪情况。有些学者也提出了可以在减刑假释适用前,对罪犯进行人格调查,把人格调查作为适用减刑假释的前置程序,了解罪犯在改造情况和人身危险性等。这实际上还是在进行 360 度考评,只是这里的 360 度考评中可能会引入心理学、矫正学等方面的专家来对该服刑人员进行评估。但是,该类学者同样没有指出人格调查中具体项目应该怎样设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本人

6、认为,在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标准设计时同样应该让服刑人员参与进来,这样才能保证其设计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减刑假释程序的启动 (一)减刑假释制度由谁启动 在现行的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中,如上文所说,主要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向法院提起。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几乎可以忽视不计。由于法院对罪犯的具体改造情况的了解仅限于监狱提交的相关考核材料,导致出现监狱机关绑架法院做出减刑假释裁定的嫌疑,暴露出诸多的弊端。为此,学界都呼吁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到减刑假释的启动程序中来。 大多数学者都从权利相互制约的角度出发,认为只有在外部监督的机制下,权力才能有效地运行。还有一些学者从检察机关参与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性出发,认

7、为减刑假释属于刑罚的变更,刑罚的变更包括刑罚执行种类、期限、方式的变更,所以减刑假释的程序同样应该是由控、辩、审三方组成,这样才能公平公正,防止独断专裁。本人也较认同上述的观点。监狱机关在现行减刑假释程序中权利过大,既主管服刑人员的考核,又决定考核成绩,还决定谁可以减刑假释,缺少监督机制,难免产生权力滥用,出现花钱就可以减刑的丑闻。 那么相应的服刑人员自身有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权利呢?理论界对于减刑假释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奖励说和权利说。本人认为,刑罚设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之所以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是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国家行使剥夺

8、他人人身自由的正当性基础。当一个罪犯因服刑一段时间后,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减少,那么相应的减少的这一部分社会危害性国家就无权予以剥夺,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返还,由此可以得出,服刑人员因服刑一段时间后就享有要求国家返还其相应人身自由的权利。正如易延友学者所说:“诉讼程序不能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应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地位。 ”经过这一段的论述,我们可以说,服刑人员本身是有权申请减刑假释的。 (二)减刑假释制度怎么启动 在解决了启动主体资格问题之后,紧接着我们会遇到的就是各个启动主体之间该怎样相互衔接,因为监狱机关是主管对服刑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其所拥有的数据都

9、是最详细完备的,因此,与检察机关相比,其更能了解谁更适合减刑假释,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有其启动减刑假释程序,但其在向法院提交减刑假释建议书之前,应该到检察机关备案。但监狱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做出减刑假释意见书之时,可能会出现应该予以减刑假释而未予以考虑,以及服刑人员未满足减刑假释条件,但由于监狱机关某些人的渎职行为而同意为其减刑假释这两种情况。针对这两种情况就是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 应减刑而未获减刑,服刑人员自身就可以向驻守监狱的检察机关人员提出申诉,检查机关审核后认为应该予以减刑的,可以责令监狱机关做出减刑意见书,若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应予以驳回,但应向服刑人员说明缘由。服刑人员不服

10、检察机关回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查机关反映情况,上一级检察机关做出的回复为终局性的。不应减刑而做出减刑,此种情况则主要靠驻狱检察机关在监狱做出减刑假释意见前征求减刑假释委员会意见时,由减刑假释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检察机关予以把控,做好事前监督工作。有些学者指出,驻监狱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边缘化,出现消极工作,出现监督有效与否无关紧要的心态。这可以通过调整检察系统内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予以改善。 三、减刑假释的审理 一直以来,减刑假释以书面审理为主,但这种书面审理的模式存在着以下问题:(1)公开度不够;(2)集中办理居多,不能实现一案一审;(3)只注重形式审查,缺少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审查;(4)裁

11、定书千篇一律,不能反映个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 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 ”这一条就对减刑假释审理方式做了一个重大的转变,明确了一些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但是该条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并未否定书面审理方式,也就是说,书面审理方式还有其存在的土壤。个人也较赞同最高院的意见,对那

12、些比较简单、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可以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但是,对那些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则不能将开庭审理流于形式,要真正做到开庭审理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既然开庭审理,那么就需要按照开庭审理的程序,控辩审三方要齐全,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减刑假释制度时就要听取各方的意见,不仅仅只有监狱机关的相关考核材料,还要听取服刑人员本人自己的陈述、当时的受害人现在的被害状态,如果是假释还要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等,让那些原本被排除在减刑假释程序之外的人参与进来。这些必要人员的参与对于实现程序公正、改变减刑假释监狱独断的情形、平复受害人的报复心理、构建和谐的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还有

13、些学者对开庭审理究竟在哪个地方开,究竟要采取哪种方式开庭,是独任审理还是合议庭审理存有疑问。本人认为,采取何种方式开主要取决于要减刑假释案件社会影响的大小,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等,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以比照确定刑罚时的规定进行。至于在何地开庭审理,有些学者从受害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参加开庭审理的不便考虑,认为可以在监狱外附近建立开庭场所,还有些学者从原审法院对案件更为了解考虑,认为应该回原审法院进行开庭,也有些学者从现有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现阶段可以通过视频进行公开审理。 本人较赞成后一种观点,受害人参与审判,发表陈述,不一定要亲自到达监狱,法院可以将监狱的相关考核材料寄送给受害人,

14、由其自由选择是否亲自参加庭审,不愿参加庭审的可以采用书面或其他数据电文形式;不管是在监狱外附近还是回原审法院开庭审理,都会出现成本过高,程序繁杂,风险难以防范等问题,而且到原审法院地审理也无必要,现在减刑假释的公开审理,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服刑人员的悔罪表现,与原来的犯罪情节并无必然的关系。而且,随着现在网络的发展,广大社会群众更多的从网上获取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法院也有相关的技术支持,法院可以很好地把握。 综上所述,通过服刑人员自身、检察机关、受害人以及其他的社会公众的参与,对监狱提出减刑假释意见、法院做出减刑假释裁决等各个程序的监督,既可以使服刑人员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予以改进,也可以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对受害人而言,让他参与进来,既尊重其实诉讼参与人,又可以消除被害人的不满,理解减刑程序的运用,树立司法信仰;最后,让检察机关参与进来才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暗箱操作。 参考文献: 1蔡杰,肖伟.减刑程序中检察参与机制的缺失与构建.人民检察.2007(20). 2班军慧.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法制与社会.2011(8). 3刘天响.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形式化之检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 4杨正万.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程序思考.政治与法律.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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