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探析【摘 要】我国社会中的犯罪暴力现象依然猖獗。而以转化型抢劫为暴力犯罪代表之一的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于转化型抢劫行为的司法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存在的相关问题,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廊清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以求更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前提条件;先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9 条之规定,可以得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 。它是在特定条件下由盗窃、诈骗
2、、抢夺犯罪转化而来的抢劫罪,属于转化犯的一种,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客观上出现了被他人发现、追捕等特定情况,从而导致其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产生变化,由单纯的盗窃、诈骗、抢夺目的转化为抢劫的特定目的,最终导致整个行为的性质更加恶劣,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定罪处罚中应该适用刑罚更为严厉的抢劫罪。依照刑法第 269条的规定,要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在于行为人先行行为的特定性,即必须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而非其他类型的犯罪。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此罪上的相关争议。 一、关于“数额较大”要求的争议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抢劫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犯
3、罪的手段不同而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刑法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法定刑。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而言,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并无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而是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平和方式窃取的盗窃、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以及以乘人不备夺取的方式抢夺等非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财物。但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先行行为之时就具有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则不属转化型犯罪,而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其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是否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才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刑法学界针对此问题存
4、在分歧:第一种持肯定论,即认为,行为人实施的先行行为涉案财物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其中,是否犯罪既遂不影响该类转化犯的成立;第二种持否定论,即认为,从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出发,并进一步对立法本意和执法标准进行考量,我们不应对法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构成犯罪”进行狭隘理解。如果涉案数额虽未达到“较大” ,但基于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其所构成的社会危害性与抢劫罪相当,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肯定说拥趸者认为,转化犯的存在形式在于,仅限于罪与罪间的转化,而允许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转化是有违严格罪刑法定主义的精
5、神的。依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 “犯罪”必须适用严格的刑法解释方法,即须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处罚性的犯罪行为。如果理解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就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就会成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这显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悖。 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首先,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僵化理解,因其所采的是限缩的解释方法,如此很容易简化甚至扭曲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因为现代罪刑法定原则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的思想基础,决定了法律保护的已经不再是少数人利益,而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罪刑法定”的理解和适用也不能一成不变。只要是立法本意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就应对法条作扩张性解
6、释。只有如此,才能与我们现阶段社会法治条件下所理解的罪刑法定原则保持一致。 其次,依照肯定论的观点,如果先行行为所涉财物数额不大,而基于特定目的所为的后行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大,依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其所实施的先行行为以及之后的暴力、威胁行为也均只能予以治安处罚,这样更会轻纵犯罪,使犯罪人逃脱严法制裁。 再次,肯定论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际执行。因为基于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要求,先行行为成立犯罪要符合数额、主体资格等条件的限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言外之意,不论事实上是
7、否有罪,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在法律上确定有罪,任何机关都无此权力。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以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均无法从实体上确定行为人有罪。而根据肯定论的观点,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在实体上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先行行为的犯罪性质,才能进而对后行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而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上关于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相悖。 否定说观点认为应无数额大小之限制,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合理性。第一,从立法本意看,刑法规定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应理解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并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立法者基于对刑事案件的现实性考量,认为实施了上述行为并基于一定条件向抢劫罪转化的情形具有普遍性,因
8、而对这种行为有必要予以严惩。而且,刑法对普通抢劫罪的涉案数额是否必须达到“较大”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作为转化犯,其成立亦无需以涉案“数额较大”作为条件。这两种抢劫行为仅存在形式上的差异,本质上均从统一的主客观方面揭示了抢劫罪既侵犯财产利益又侵害人身权利的构成特征。第二,从司法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的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 153 条的批复文件中也支持了否定说的理论,即认为实施先行行为,涉案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 ,但基于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现行刑法法典在此问题上亦未作任何修改,意即承认该司法解释的效力。即认为,此种情况下,应成
9、立转化型抢劫罪。第三,如果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所涉财物数额较小,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具刑罚可罚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也更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范畴。综上可知,我们不应对先行行为所涉财物数额进行任何限制,只要有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故意,并实施了上述行为,基于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依照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刑法分则条文是以单个自然人的犯罪既遂状态为基础的,因此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以行为人的后行行为,即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达到既遂作为此罪的基本犯罪形态的。由于本罪的性质是
10、一个盗窃、诈骗、抢夺罪与一个抢劫罪基于法治理念以及刑罚处罚的需要而在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个抢劫罪而不予以并罚,因此,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先行行为是否必须达到既遂才能转化,存在学术争议。笔者认为,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罪本身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既遂之分,故其前提条件是否必须既遂后才能转化,需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从设定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和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要而言,因为后行行为的侵犯人身权利性使得其具有重于一般财产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若单纯认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有达到既遂才能完成转化,这不仅在理论上有违罪责行相适应的法律精神,使人产生重行为轻刑罚的误解,同时在实践中也会
11、出现放纵行为人逃避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情况。 (一)犯罪预备阶段的转化问题 对预备犯而言,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是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依据刑法第 269 条的相关规定,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具体应指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当场” ,即实施上述行为当时所在的场所或行为人刚一离开即被发觉跟踪抓捕的过程中。只有如此才能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已经跨越了预备阶段,故不可能存在盗窃、诈骗、抢夺处于犯罪预备形态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转化问题 转化型抢劫和典型性抢劫均侵犯了双重权利,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要行为人
12、着手实施先行行为,若危害性达到了刑法应予追究的严重程度,则无论是否既遂,均应予转化,这既符合立法原意,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也符合严厉打击此类暴力型犯罪的实践需要;否则单纯以未遂犯论处,有轻纵罪犯逃避严法之嫌。因此,在先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如果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得逞,同时基于特定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就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转化问题 如果先行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则表示行为人在达到犯罪既遂之前,出于自己的意志,已经彻底摒弃犯罪意图,完全地放弃或停止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先行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会必然放弃实施后行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13、行为。笔者认为,在先行行为中止后,存在两种可能出现的情形:一是先行行为中止后,行为人并未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已经没有了向后延伸的空间,故在此状态下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先行行为中止后,行为人在离开时被发现,而发生了基于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人身权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中止了侵犯财产权利的先行行为,但仍实施了后行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侵犯双重权利的特征,依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依照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论处。 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情形的犯罪,相较于典型抢劫罪,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在学理上对它的研究和认识也有待深化。笔者从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的粗略探析中深刻意识到只有依照立法意图才能断定一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是否依抢劫罪科处刑罚,最终才能在实质上维护刑法的逻辑统一和司法尊严。因此,把握适用的前提条件,准确理解立法目的,也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课题。 参考文献 1王世斌.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J.人民检察.2007 2王俊杰.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 3刘珺.转化型抢劫罪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5 4钱芳.盗窃转化为抢劫罪问题分析从一则案例说起J.2008 5林必金.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J.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