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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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以及市场竞争的现象,促使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其公司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大量存在,但是金融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也没有相关方面的比较规范的监管制度和法规政策出现。然而,金融产业对于国民经济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鉴于一些国家因次贷危机出现的金融风暴等问题,我国的金融业更加要防范于未然。所以,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法律监管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91

2、-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不断发展,生产力的提高,金融行业的覆盖范畴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投资、租赁或是信托等,而且趋势还在不断的扩展当中。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经营模式等方面仍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优化经营模式和制度的同时,国家可以加强对于此类公司的法律监管程度,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科学、健康、合理的可持续发展,帮助营造一个利于金融业发展的好的氛围和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金融制度和结构的创新以及金融行业的激烈竞争,是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的主要因素,其显著的特征是经营分业和集团混业。美国花旗集团、英国汇丰控股、日本瑞

3、德控股公司等国外实行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其组织模式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给国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并且国外对金融业实行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也日趋完善。 在我国,暂时还没有出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比较明确的规定。目前,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该金融控股公司由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作为主体形成。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公司等主要由母公司经营是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例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该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金融机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形成。这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控股、证券、信托和保险公司等由母公司全资拥有,但是母公司只扮演投资控股机

4、构的角色,不再涉及经营范围。 3.该金融控股公司直接由大型实业公司参股、控股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业金融机构形成。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因为由产业资本和民营资本来实行投资控股,增资扩股十分容易便捷,而且不在监管范围内,所以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起来十分迅速。如我国的海尔集团。 目前我国存在的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其内部协同性仍相当松散,而且大多只存在于表面形式没有深入内在,只初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形式以及只是纯粹简单的入股投资,并且缺乏金融行业一体化的管理和经营。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要做到关联交易和相互传递内部风险,具备协同效应的功能,以及创造出整体的优势,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提高。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

5、发展的环境分析 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是我国在金融业相关法律立法阶段所明确规定的。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国际发展状况的趋势,相对放宽了政策的限制,以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但是,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暂时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体系上的明确法律地位,且仍然缺乏国家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以及有效的法律支持,并且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不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不具备对于金融行业的专门立法,模糊的法律地位也是导致很多工作无法正常展开的主要因素之一,让有关执法部门执法时无法可依,使金融行业不能规范发展,不能化解且加大金融业在经营发展中产生的风险。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过

6、于书面形式化。最后,现有国际金融立法不适合我国具体国情,而且对于金融风险的法律监管存在着严重不足的现象。 (二)不具备先进的监管理念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业的法律监管还不具备国际上认可的先进的理念,即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的同时,涉及考虑到金融业安全和竞争、成本和效率矛盾相统一的关系。在实际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效率问题经常容易被我们所忽略,而现如今采取的一些对于控股公司非常极端的控制手段极易挫伤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虽然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防范或减轻金融风险,但是在经济效益上却带来了更大的伤害。有时甚至是金融问题暴露后已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有关部门才进行规范整顿,却为时

7、已晚。 (三)不合理的监管模式 由于我国是对证券、保险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分开进行监管,分别设立了三个不同的监管部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但当问题发生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不但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还很容易造成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的后果,不能及时发现潜伏存在的金融风险,且增加了沟通协调的成本,导致部门之间一系列矛盾的产生、以及推卸责任等行为的出现。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因为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已经慢慢退出历史的舞台,新型的混业监管模式正在崛起。 三、加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监管立法中的价值取向 金融业的效益性和安全性作为我国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

8、律监管上所追求的价值取向,都十分重要。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而且危机一旦发生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所以维护金融行业的安全性十分重要;另外,金融监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使金融服务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而且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整体竞争力的加强。不能因为追求盈利和经济的发展,而不顾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如果一意孤行,最后的结果都是惨痛的,要培养如何长远发展的眼光。应该经济的效益性和金融业的安全性齐头并进,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向任何一方。但是我国目前对于金融行业效益性的推进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对于安全性的维护十分重视。例如,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分业监管,虽然此举很好的维护了

9、金融业的安全性,但却打击了行业发展的积极主动性,抑制了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该积极抓住机遇,在分业经营退出、混业经营到来之际,结合现代金融业最新立法,根据我国具体国情适当调整监管制度,以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立法。在施行混业经营的同时,把监管理念的高度提升档次,积极协调经济的效益性和金融业的安全性两者矛盾统一的关系,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保护公众的利益和隐私,使金融业和谐统一、稳定公平的发展下去。 (二)监管立法中的模式选择 只有拥有了法律政策的保护和支持才能确保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制度模式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所以,尤其是具有高风险的金融行业,选择合适的监

10、管立法模式,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利益与安全的冲突,并将矛盾冲突最小化,不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目前主要存在有整体修法和单行立法两种立法模式。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采用的是整体修法立法模式,调整方法时较综合系统,监管全面,遗漏几率小。但是采用这种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见效慢,而且对于资金的消耗也比较大,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刚起步,还不稳定,该行业又属于高风险的行业,不具备使用整体修法的条件。单行立法主要由法律、规章和行政法规三种类型组成。法律制定需要很长的通过时间,一旦通过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最容易通过的是规章制定的政策,但是有利也有弊,规章具备的法律作用不高。所以,单行立法更加

11、适合我国国情,实行起来难度也比较低,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相结合,使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根据两者不同的情况,可以先使用法规的方法来制定相关政策,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和行为。然后在法规政策不断完善,趋于完美的过程中,有充裕的时间使其逐渐由规章制度上升转化为具有更强效力的法律法规政策,让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运用相对完美的结合起来。 此外,对已有的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进行修订与完善,修订错误的观点与概念,提出更好的制度、运作方法等来完善法律政策。确保金融行业的安全性,营造市场良性竞争的环境氛围,做到资源的不浪费和优化配置,促进金融业带动经济的发展。 (三)监管立法中

12、的制度设计 根据美国的伞式主监管模式可以将我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象进行分类,分为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监管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此时,如果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主要监管人,不仅有利于国家金融稳定的维护,减小金融风险与隐患,而且中行具有十分丰富的监管经验,也能让监管的重要信息得到及时的共享。在中行进行主要监管的同时,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会对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基础性的监管,而中行以辅助监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发展,快速高效便捷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进行内部自身的完善。结构治理和机制的内控都是完

13、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方式。为了避免不当关联交易问题的出现,还可以实施披露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制度,这样有利于市场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价以进一步强化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与自身的约束能力,加强了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其子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最后,我国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来自英国的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是另一种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重要形式,这种形式不仅大大节约了监管成本,还可以与其他监管模式结合一同使用,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这种自律型监管模式由政府给予相关金融行业机构的自治权来促使一种能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自律效果的有效的自律机制形成,加强和完善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程度。 四、

14、结语 金融行业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其混业经营模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因为采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和没有有效的监管模式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不然势必会有新的金融风险产生。所以调整监管模式,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管的加强是当务之急。同时,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对金融业法律监管已发展相当成熟的国家的模式,来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勇,吴志伟.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0(20). 2陶玲.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状、问题和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法苑.2011(1). 3魏鹏娟.刍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商业时代.2011(26). 4漆俊麟.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知识经济.2010(05). 5周中举.略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规制.内江科技.2010(10). 6周芬.防范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风险的法律问题研究.东方企业文化.2010(3). 7陈灵明,彭红彬.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对加重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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