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特定语境下的宪政实现【摘 要】在中国这个特定的语境下谈宪政就必须富含中国特色。如果从当代宪政的共识以及我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来看,我国宪政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保障性政治理念。 【关键词】宪政;普世价值观;展望 进入 20 世纪以来,欧美国家一直大力宣扬“普世价值”理念,目的就是为了给全世界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参照系,一旦“普世价值”得到世界人民的认可,这个参照系就会形成,那样欧美国家的诸多政治理念随即也会得到全世界的认同,从而使他们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同样,在宪政问题上亦是如此。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学界和政治界对“宪政”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一场政治变革
2、的催化剂,而是我国开始质疑欧美的“普世价值观” ,探索本土价值评价体系了。所以,这次学术上的探讨必定为我国宪政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当代宪政的共识以及我国宪政的法律基础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 ,发源于英美,她既是一个政治概念,同时又是一个法学概念。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认为, “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行使国家权力。 ”更加确切地说就是执政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活动的行为叫作宪政。虽然这个观点不能完全概括宪政的所有内涵,但是它却与中西方诸多学者的观点相映衬。例如程树德先生所言, “各国宪法,人民权利之保障,大都对于行政权而设,未有对于立法部加以限制者。 ”他对宪法的目的进行了描述,充分透露出
3、宪法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又如李步云教授的观点, “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国外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也认为政治家们将会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即“宪法是一种中立地媒介,通过它政治的事务得以开展。 ”所以,执政党依宪行政保障人民自由、人权和民主的实现即是宪政,这个观点在学术界已经占有相当重的分量,并将逐渐形成共识,而不以权力机关的组建形式来批判宪政的实现与否。 在我国,执政党的执政是以宪法为依据,权力机关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接受人民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
4、先,我国宪法属于公法,那么,宪法政治即是宪法对执政党执政的形式、幅度和范围有严格约束的规范性政治。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她涵盖着政党、国家和人民三个主体。她对政党和国家权力方面进行明文规定的部分属于积极限制,对人民权利规定的部分是对政党和国家权力的消极限制。其次,我国宪法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础理念进行构架,那么,宪法政治即是人民有权参与的政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就如列林所言,“宪法是一张写满着权利的纸。 ”我国虽然没有“三权分立”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没有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机制。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各级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
5、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又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可以通过质询案和代表大会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同时,人民又可以通过竞选、罢免人大代表行使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我国并没有完全照搬孟德斯鸠的,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而是将其与密尔的“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理论相结合。采取“权力制约权力,大权利制约小权力”的权利制约权力论,最终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资本主义国家是直接的制约方式,我们采取的是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制约方式。 二、由普世价值观之争引申出对宪政的思考 同是宪政这个词,即使在同一时代,也很难达成一致的见解,因每个主体借鉴的参照系不同
6、。而达到一致认可的唯一手段就是采取障眼法避开“不同国家的政体、法律文化、社会发展程度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区别”这个问题,建立在“普世价值观”这一抽象的理念之上。在反复的实践中我们发现, “普世价值”是经不住考量的。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每一个国家对民主、自由、人权等价值评定的参照都是以其法律文化背景、政体和社会发展程度为标准的。这些都并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对中国鼓吹“自由无国度” “世界人权论”那样,而是具体的参照系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可回避的事情。笔者认为,只有揭穿了“普世价值”背后的阴谋才能为我国宪政定旗、立帜。 (一)政体不同导致我国宪政在本质上和欧美国家具有区别 西方国家采取多党轮流执政
7、,而我国采取的“一党专政” ,这是与我国政体和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的。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既来源于人民,同时又受人民监督。执政党存在的合法性是为人民服务,带领人民实现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执政党发展的唯一途径就是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决定了共产党领导人民专政的客观必然性。关于英美宪政的特性,米勒和马丁洛克林有非常精确的表述。英美宪法是混合政府的理论孕育出的一种宪政主义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是相信在政治机体之中存在的皇室的完美、贵族的睿智和民众的敏感之间的平衡机制。西方国家宪政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平衡人民、贵族和政党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具有阶级性的宪
8、政,与我国宪政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而我国的宪政则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之上。就如毛泽东所言:“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 (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导致人们对宪政的评价标准不一 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与欧美国家存在较大区别。在我国两千多年的法制史中一直兴传的是诸法合体,重刑轻民,同时又是集行政与司法为一体的法律文化,在法律效果的评价中我们采取的是一种情理式的评价标准。而西方国家从 17 世纪起就开始兴起现代法律,他们崇尚的是法律权威,司法
9、独立,所以他们采取的是一种竞技式评价标准。两者迥异,即使是同样的法律在不同国家施行的效果也是不同的。所以在我国人们对宪政的认识和评价上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偏向于用情理和实效检验宪政的效果,而西方国家则比较注重价值和过程。孟德斯鸠也有类似观点印证这种差异产生的必然性, “对于各种法律和宪法实践的任何理解都必须植根于社会的一般状况之中”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又对“社会的一般状况”进行了解释,它包括风俗、文化和历史背景等诸多方面。所以在宪政设立和施行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完全用欧美国家的那套评价标准来评析我国宪政。 (三)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导致人们对宪政的认识不同 自由、人权、民主基本上构成了宪政的全
10、部内涵。但是,在这个世界上却很难找出三者发展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也很难找出对三者达成一致认识的两个国家。改革开放初期,美国经常以“中国无人权”作为抨击、打压我国的工具。邓小平同志非常尖锐地指出, “一个国家的人民连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没有,哪里还讲什么人权?”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经济状况与人权的密切关系。无独有偶,西方著名学者米勒也看到了这个规律。他的著作中无处不透露着这种观点,他认为, “有宪法并不一定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和人权,实行宪政亦是如此。 ”在米勒的著作中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观点, “英国古代的宪法并没有保障人的自由,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由土地拥有者掌握。 ”米勒还指出, “下等”民众并不是通
11、过诉诸于浪漫的古代宪法理念或一些纸面上的条文来确保其自由的。他们获得自由的途径是工业和物质的进步。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民主具有阶级性,人权具有物质性,自由具有时代性”的结论。当今世界分为两个阵营,即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以欧美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在政体、社会发展程度和法律文化背景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很难形成一种“普世价值观” ,那就更不会达成完全相同的宪政理念了。 三、我国宪政发展的展望 宪政是我国每一届政府都积极追寻的,从邓小平、江泽民再到胡锦涛和习近平等国家主要领导人无一不积极致力于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创建“小政府大责任”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神圣使命之中
12、。但是因为我国社会发展程度不够,底气不足,还是很容易陷入资本主义国家的话语圈。 (一)构建中国特色的价值评价体系,为宪政发展提供一个标尺 社会发展需要一个标准,宪政建设需要一个尺度。不管是“资社之争”还是“普世价值观之争”和“宪政之争” ,这都是我国缺乏一套完整的价值评价体系的缘故。我们在制度引进上忽视了价值取舍,忽视我国特定语境下的法律文化,引进后又未进行本土化改造。这样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一旦遇到争议,我们就会把西方的那套价值评价标准用于我国的制度构架中去。而这就正是中了欧美国家的圈套。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和法律文化,在这种特定的语境下孕育出来的评价标准与西方国家区别甚大。就如著名政治学家俞可
13、平说, “民意是一个政党执政的唯一合法性依据。 ”那么,我国宪政的背后肯定也是民意和制度功能的取舍。如果我们在宪政建设中忽视了构建中国特色的价值评价体系,为宪政发展提供一个标尺,那么,我们又将会陷入欧美国家第二次文化殖民。 (二)加强意识形态教育,牢牢把握中国特色话语权 把握中国特色话语权是我国宪政发展的关键。如上所言,我国宪政除了与宪法关系密切外,还受我国的国体政体、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制约。所以,把握好中国特色的话语权对我国宪政发展非常有利。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例如,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理念。但是,我国同时又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劣势性
14、,例如,我国在国家治理上同时呈现出法治、人治和政策之治三种混合治理局面;在经济上呈现出农业经济、计划经济和工业经济三种混合经济发展局面。同一个时代、同一个群体里既有先进的方面,又有非常落后的东西,而那些落后的非常容易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作为抨击我国宪政的工具,进而阻碍我国政治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所以,我们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一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既不能因为中心工作而忽视意识形态工作,也不能使意识形态工作游离于中心工作,真正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努力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
15、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只有拥有了充分的话语权,我国宪政才具有更加蓬勃的生命力。 参 考 文 献 1程树德.宪法历史及比较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 2李林,肖君拥.中国宪法的宪政取向与缺失基于中国现行宪法的文本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3) 3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 5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基金项目:本文为孙孝福教授主持的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区际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2011JYTE24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