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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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分析摘 要 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是民事执行的有力保障,保障我国的司法、刑罚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权威 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 强化 作者简介:蒋鸣敏,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53-02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不仅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要遵守的义务。同时,民事执行源于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可和确定,

2、也要适应人民的需求,接受人民的评价,人民的评价是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保证。民事执行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合法性。合法性是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也是世界上国家制定政策方针的面临的问题所在,因为它是获得民众承认和支持的关键。只有获得人们的认可,才能长久持续的建设和发展,保证人民的合法利益。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解决纠纷,民事审判的职责是确认职责,而民事执行的终极目标是为实现权力,两者结合就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因此,从法制层面对民事执行权进行肯定性、全面性的确认成为现代国家的主动选择和普遍作法,且已成为评价现代国家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主要标准之一。 要有效的实现民事执

3、行,是需要多方面的力量结合。因为现实情况复杂多样。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因此,民事执行也只能实现有效执行而非完全执行。民事执行需要强大的国家法律制度为后盾,同时要不断的完善自身,提高民事执行的公正度,最终提高公信力。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一、完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的建设 关于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我国早已颁布了众多条例,如 2007 年前夕的民事诉讼法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这些对于我国的普通的民事纠纷,财产拍卖、变卖等行为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当中就包含了 30 条关于民

4、事执行的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包含的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就有两百多条,众多的民事执行的规定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民事执行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当时的国情与社会形势与现在有很大的变化,并且上述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本身还存在着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加上变化在如今就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最为典型的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阻碍正式立法的社会化。民事执行过分依赖司法解释很容易导致正式立法成为补充,而司法解释成为一般规范,进而造成正式立法与社会现实生活的脱节与疏远,引导人们对司法解释更为关注,漠视或搁置正式立法;二是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

5、内部的良性互动。法学知识和法律理性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逻辑起点与基本前提。形成中的现代法治国家犹如广阔天空中的一架航机,法学家负责指引前行的方向,法官负责航行的方向,检察官负责添加燃料和提供动力,律师负责对速度的控制。 “同航”的形象修辞展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不同分工承担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必要与意义。如果民事执行过分依赖司法,则会让法官群体成为法律的独裁者,助长群体里的自负心理,最终降低民事执行的公正性和加大了法学家的不满。因此,要根据实际的国情及社会变化不断的完善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要降低民事执行过分依赖司法的现象。 二、提高民事执行的执行力度 执行力度的强弱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关键,只

6、有加大执行力度,才能有效保证制度的实施,达到最初的目标,否则,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过是侃侃而谈,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我国在古代的法律制度通常都是一种强制执行。随着国家的发展,西方的“以人为本”的概念广泛流传,国家的法律实施逐渐向“说服教育”转变,通过教育的形式“化干戈为玉帛”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序上提高了法律的公信力,也降低了法律制度的执行。最终,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执行需要将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作为基本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拒绝履行民事执行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法院对其发出执行通知,如果当事人依旧不履行,则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实行强制手段。如此一来,通常情况下,民事执行

7、程序启动后,通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成为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强制执行不能首先进行。有执行通知未必有强制执行,但有强制执行必有执行通知。如果执行通知的周期过长,就耽误了民事执行的解决效率,降低了法律执行的执行力度。并且有些当事人会利用执行通知的这段时间进行隐匿或转移财产,法律本着宽容、信任的原则予以当事人反省的空间,而这种“软化”的方式只会降低民事执行的效果。 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任何一个立法者首要的义务就是不信任。这并不是说法律反对这些真善美,而是告诫立法者要保持怀疑的态度,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法律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

8、好。要深刻的认识到对被执行人的宽容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处分、毁损财产或寻求不当干扰的预报与提醒,待执行通知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强制执行面对的往往是“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后果。还有一种情况时民事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对其延长执行通知的期限,最终造成裁判与执行的纠缠不清,当事人与法律执行者讨价还价,对作为民事执行之基础的裁判程序产生釜底抽薪式的破坏作用。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一定将“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作为民事执行之原则,要重新考量两者结合的分成,理性选择执行方式,强化民事执行权威。在先礼民事执行

9、的过程中,以信任和真善美为出发点,但又要始终坚持怀疑的态度,实行后兵和教而后诛,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三、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中的权利 在民事执行中有一个专业的名词叫执行债权,所谓的执行债权就是指民事执行根据中所记载的债权人的权利。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执行债权是需要公权力的辩论和审查。以此提高执行债权的公平度和公信力,为人们带来实际的价值。保障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的合法权益是提高民事执行的重要手段,而在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中的权利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在允许的前提下尽力扩展申请执行期限。 我国大陆的所有法律制度都有一个公例,就是把民法典规定的消灭时效制度一体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但自 19 世纪末 2

10、0 世纪初以来,我国主要以大陆法系为法制现代化之学习蓝本和参照体系,改变了前面所述的通例。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并首度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制度。修改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延长了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期限,并对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执行债权设定的期限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修改延长。在此之后,我国又出台了民法通则对于申请期限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然而,尽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较以前有所进步,我国目前对已经过法院依法确认的执行债权的保护力度仍然远低于对民法债权的保护力度,这为很多人带来了很大的震惊。因为执行

11、债权主要的责任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权益的维护上,它应该超过对民法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完善的执行债权充分体现了对于权力精神和执行债权的轻视,同时也表现出了对司法权的漠视和质疑。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现有设置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几乎都没有威慑力,他们依靠延长期限来实行自我保护的策略,在短期内即可安然无恙地过关。面对以过短的申请执行期限为法宝的“老赖” ,民事执行权威再一次被戏弄和嘲讽。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加速财产流转是时效制度的重大功能之一,但不能为实现这一功能而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过短的时效期间从微观上对权利人不利,过长的时效期间从宏观上对整个社会不利。因此,在民

12、事执行期限的时间选择上,要尽力寻找一个既能更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能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的平衡点。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中的合法权益。 四、严厉惩戒危害民事执行的行为 现代的法律主要以说服和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民事执行在这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大厦若想稳如磐石,必须立场坚决、千方百计、不惜代价地强化民事执行权威,严厉制裁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在人文观念十分浓烈的今天,刑法逐渐蜕变成一项规制性的管理事务,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惩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进行威慑;而一些“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的方式公然抗拒执行,江苏仪征法官惠金阳于 2007 年在山东莱芜因执行诉讼保全裁定被被告非法拘禁 14 小时,河

13、南南阳法官于该年 3 在湖北荆门因办理划扣手续先后两次被围攻等等。这些案例都反映出民事执行已有的制度风险以及这种制度风险可能不断扩大的趋势。通过刑事制裁的理性归位与合理完善来预防和消除民事执行的制度风险,保持刑事制裁的足够震慑力,不是鼓吹刑罚万能主义,也不是为重刑主义招魂,而是为强化民事执行权威提供“杀手锏” 。近的案例以“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的方式公然抗拒执行”为共同特点,反映出民事执行已有的制度风险以及这种制度风险可能不断扩大的趋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挑战和亵渎法律尊严的行为,因此,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要着重提高妨害民事执行相关罪名的法定刑上限,其次要扩大妨害公务罪在客

14、观方面的适用范围,最后要从重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通过理性的刑事制裁和强制手段来提高民事执行的权威,降低和消除民事执行的制度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秋杰,陈凯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评新民事诉讼法第 235 条.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4). 2黄硕.检察机关开展执行救助工作的现实路径以惠州市惠城区院民行科民事执行救助为视角.当代检察官.2012(9). 3黄磊.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现状分析及对策以*市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实证量化分析为视点.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4). 4张龙,陈泽鑫.浅议民事执行中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从弱势群体的“执行保护”谈起.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12). 5易玲,廖永安.民事执行权微观配置再思考以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分析为切入点.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6张晓冰.美国民事执行中“债务人审查听证”制度及其借鉴意义兼谈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新视角.唐都学刊.2012(2). 7金星,阮俊慧.房屋查封中的买受人异议问题之审视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学理论.2012(4). 8高雅琳.浅析我国民事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关于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理解与适用.新西部:下旬理论.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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