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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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摘 要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范围广且相对集中、涉案领域广泛、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窝案窜案增多等特点,且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办案机关,例如: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管辖权异议、履行公务范围、法律适用导致处罚力度差别等,深入研究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涉农职务犯罪适用问题具有急迫性、现实性,才能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 关键词 涉农 职务犯罪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吴祯越,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郑智伟、许志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

2、3)08-281-02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加大了干群对立情绪,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与发展。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范围广且相对集中、涉案领域广泛、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窝案窜案增多等特点,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必将扰乱国家正常的管理,因此加大力度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办案机关,例如:涉农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管辖权异议、履行公务范围等,深入研究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急迫性、现实性。 结

3、合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讨论和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目前在涉农职务犯罪领域法律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认识差异导致管辖异议。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等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查处职务犯罪的权限,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具有特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明确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主体问题以及是否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侵占的是否属于公款,然后再确定是否管辖该案件。然而实践中,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往往比较特殊,

4、不仅有农村党支部人员、村委会人员,还有村聘用的出纳、计生管理员;从事公务的情形也比较复杂,有些属于跨职能的难以界定;农村公款和集体的款项经常混杂在一起,款项性质难以确定。因此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认识上的差异,导致管辖之间存在异议,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案件线索,失去了查处案件的最佳时机。 2.农村党支部人员、出纳、计生等业务人员是否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尚存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只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基层组织,而没有明确农村党支部也属于农村基层组织,因此该问题也存在争议。实践中,我们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5、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以及结合党支部人员在实际中的作用,以此为据,认定农村党支部人员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而村委会聘请的出纳、计生等辅助业务人员能否称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争议较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不能扩大立法解释的范围将这些人员列入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但实际上村委会聘请的业务人员履行的职能往往在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所涉及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范围,因此他们能否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存在较大的争议。 3.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受贿罪主体仍存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的批复 ,只明确规定了村民小

6、组长利用职便侵吞集体财产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没有明确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公共财物以何罪处罚,因此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仍然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村民小组长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当他们履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时应当可以适用贪污贿赂罪。我认为,最高法院的解释只是涉及的侵占集体财产,而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履行公务中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和侵吞的对象性质是不一样的,如果以最高法院的解释来一并处理该种行为不妥。 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7、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只是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但该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持肯定意见说的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7 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实际上是属于“受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而且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农村土地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非常严重,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造成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干群矛盾的尖锐对立,从法理和常理上都可以成为渎职罪

8、的主体。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7 种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只是起到协助作用,协助与委托的性质不一样,所以认为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因此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构成渎职罪主体仍存争议。 5.“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的界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可认定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第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规定由于不明确,在实践中,很多基层组织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都混杂着协助人民政府行使的管理工作和村委会的自治事务两方面,由于办案人员认识差异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经常出现同

9、一种行为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判决出不同的结果,造成了司法的相对不平衡,不利于法律量刑规范化的发展,因此准确界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6.涉农职务犯罪刑罚较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实践中,涉农职务犯罪的成案率较高,有罪判决率也较高,但刑罚则相对较轻,主要都判处缓刑,实刑判决较低。刑罚较轻一方面不能体现我国法律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无法有效的遏制涉农职务犯罪日益高发的趋势,有些村干部铤而走险继续违法勾当,同时轻刑罚也未能满足大多数农民群众的要求,导致他们的合法利益和权益继续被侵犯,所以涉农上访的案件也就越来越多了,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上

10、的争议不可避免,但探索出一条解决涉农职务犯罪法律争议的途径尤为重要,结合实践经验,我觉得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1.通过法律方式明确农村基层组织的范畴、其他从事公务的行为的范围等涉农职务犯罪争议事项,增加实践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侦查涉农职务犯罪的案件管辖范围。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问题上有较多的经验,由于村基层组织成员工作性质的复杂性常常导致涉农职务犯罪主体难以认定和不必要的推诿与争夺,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因此进一步考虑将村基层组织成员在依法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明确划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有利于加大法律威慑力,促进法制的统一。

11、 3.增设涉农职务犯罪的新罪名,如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受贿罪、贪污罪等,因为中国农业人口很多,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庞大,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了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新增设罪名可以对农村职务犯罪起到震慑的作用,也能使涉农职务犯罪进一步得到查处,有利于办案机关更好的把握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4.考虑将渎职罪的主体扩大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广大群众接触面最广的一级组织,在实践中如协助政府征收土地、计生管理等工作中,一些基层组织人员经常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农村工作的开展和农村的稳定,扩大渎职罪的主体,可以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起到教育和约束的作用,使其不能为所欲为,滥用权利侵害百姓的利益。 5.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刑罚力度,对涉农职务犯罪从心理和法理上起到最大的震慑作用。涉农职务犯罪需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仍然比较多,探索的路程还比较艰难,因此立足现有法律条文,不断丰富和完善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力度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具有重大的、全局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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