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的价值摘 要 当今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研究完善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同时,不禁会想到借鉴传统的中国法治文化。而对于古代中国是否存在法治思想这一问题,学界众说纷纭。作为古代法治思想的代表,法家的“法治”思想毫无疑问的成为此次研究的重点。本文将系统地概括出法治及法家的“法治”思想的涵义,阐述对法家“法治”思想的评价,及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法治 法家的“法治” “人治” 作者简介:王小凤,温州大学法政学院 2011 级研究生在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
2、: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1-0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时刻保持与西方对话,更重要的,还要从中国自身的实际出发,立足于中国法治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发展经验。研究中国传统法治文化,面临的一个最大的困扰就是:在传统中国,到底存不存在真正的“法治”思想体系,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关于法治的实践?在中国古代,法家毫无疑问地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集大成,那法家的“法治”理念到底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呢?法家的“法治”思想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什么借鉴意义呢?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谈几点关于法家“法治”理论的看法。 一、法治与法家的“法治”思想 首先,我们必
3、须弄清楚法治的涵义。 法律辞海中把法治解释为两层意思。第一种理解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家提出的治国主张。这一思想主要源自春秋时期管仲、子产、邓析等思想家,经战国时期李悝、商鞅、申不害等人的发展,至韩非时集大成,后来被秦始皇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行之。第二种理解是指西方政治学家、法学家提出的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在西方,最早提出系统的法治理论的是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他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到,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豍这是在当时西方对理想法治最全面而准确的阐释。 中国近代,梁启超曾经提出过“儒家儒治,法家法治”的论断,
4、由此也引发出各种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中国古代在先秦时期就存在过“依法治国”的主张,而且是相当完备的,尤其是在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那里,得到了最集中、最完美的阐释。而也有人认为,在整个传统中国根本没出现过什么法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一个专制的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中国著名法律史学者马作武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一书中指出, “后世论者大都认为法家主张法治,这是在是一个天大的误会。法治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 ”豎在他的另一篇文章里,他也补充说道:“所谓法家的法治充其量不过是一整套构建君主个人集权专制的制度与手段,是最大最典型、也是最极端的人治。”豏这说明,他是完全否认古代法家
5、拥有法治思想的。 我认为,要确定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关键在于我们以什么作为参照物。对此,有人提出从“人治”的对立面来揭示法治的含义,有人提倡从“礼治”的对立面来揭示法治的含义,还有人认为可以拿西方近代的法治理论来作对比。但如果仅仅只以某一个方面作为参照物来解释法治,我认为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把它放在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来理解。 为什么人们往往赞同古代西方的法治而否认古代中国的法治呢?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以中国古代法家为代表的“法治”和以西方亚里士多德等学者为代表的法治是在不同的“土壤”里生长的,即它们所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是不同的。当时,西方已经产生了私有制,刺激了土地私
6、有者的生产积极性,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人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肆宣扬民主的法治,在这种背景下,法治理所应当地到人们的推崇。而中国当时仍然是落后的封建制度,国家作为绝对的统治者,拥有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发达的国家权力排除了一切社会力量与之抗衡的可能性。在这种政治关系中,只有命令与服从。在这种情况下,法家的一切“法治”学说不是为了动员人民遵守法律,而是为了说服君主,因为他们的理论能否付诸实践取决于君主的“独断” 。所以这样的“法治”或多或少地迎合了统治者的统治意志。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法家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 ,也正是精明地看到了这一弱点。但仅此一点并不能全盘否认古代中国“法治”思想的存
7、在及其重要性。 二、对法家“法治”思想的评价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推崇的“法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特点:(1)强调“依法治国” ,认为法治优于德治、礼治,法律至上;(2)主张“刑无等级” ,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平等;(3)推行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注重君主的权威;(4)提倡厚赏重刑,特别地推崇重刑思想;(5)主张“令顺民心” ,要求制定的法律应具有普适性。这在当时是具有相当进步性的理论,它结束了过去以习惯法为主的传统,因时制宜,同时又保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继而为秦国统一六国,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但是,在肯定它进步性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存
8、在缺陷的一面。 首先,法家主张以法为教,要求国内“无书简之文” ,取消法律之外的所有文献,还残忍地实行“焚书坑儒” 。虽然这一方面使吏民知晓法律而依法行事,利于保护广大民众的正当权利,但另一方面,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限制了人的全面文化知识的扩展,是其专制的体现之一。 其次,商鞅和韩非认为君主应该受到法的制约,但制约并不是制裁。虽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 “法不阿贵” 、 “刑无等级” ,但法律是君主抉择的,是代表君主的统治意志的,君主肯定首先要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制裁又把君主排除在外,一定程度上君主仍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因而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再次,虽然贯彻厚赏重刑
9、,但是仍然多用刑罚而少用赏赐。在中国古代,在当时的礼崩乐坏的乱世,严刑重罚本应是正确的治国方略。但过于推崇重刑思想则有点片面,忽视了法治所应包含的其他重要内容,比方说正义、公平等。而且在秦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以后,国家强盛,人民生活安乐,此时应该多多推行厚赏,来巩固已经建立的政权,若还是过于强调重刑的话,则有点不可行了。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家虽然有“令顺民心”的主张,但究竟什么是顺,什么是不顺?这不是由人民来决定的,而是靠君主来取舍。君主肯定要首先考虑统治阶级的利益,结果往往忽视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张。这样一来,法的好与不好,对法的选择与废弃,都决定于君主个人的“独断” 。这在另一种
10、意义上来说,实际上就是“人治”的一种变相体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古代中国,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以高度集中的权力为前提的,权力是一切政治的出发点和根本依据,法律的制定也是以权力的需求为基础的。在那个时候,法只是实施权力的工具,帮助君主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用正义的理由来约束甚至镇压民众。那时法的宗旨不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和民主更没有关联,只是君主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的统治的合法化的工具。 三、法家“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家的“法治”思想,作为具有一种理论完整性的系统思想,还是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的。至少它在古代,对君主维护自己的统治,强化中央集权起曾发挥
11、了重大的作用。同时它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法家的“法治”思想比较注重务实功利的价值观。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其实用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是有用的,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法律条文必须利大于弊时才可成立,否则只能是浪费立法者的时间与精力。我们无法苛求立法者制定出毫无缺陷的法律,但应当追求一种最大程度上的相对合理性。 第二,法家强调法要因时制宜,同时法令必须统一,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经济社会背景的不断变化,法律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做出适当地删减修改,如各项宪法法律的修正案及个单行
12、法的施行;但同时也要强调法的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不然不仅法律理念难以推行,还容易丧失了可信度,人民难以信服,难以树立威信。 第三,法家强调立法应当考虑它的通俗性和可行性。法应该是通俗化大众化的法,应该能被广大群众所知晓并领会,如果太晦涩难懂的话,人民群众不懂法律条文的意思,当然就不能更好地遵循,不能实行法律权利并正确地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法的制定还要合情合理,适合大多数人的性情,符合理性。要使制定出来的法成为良法,而非恶法,这样才能获得人民普遍的遵循。 第四,法家推崇重赏。当时有一种说法叫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应该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得到人民的
13、普遍认可,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而只有人民群众去亲身实践过了,才能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总之,中国历史特殊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了它的法律制度及其治国理念不可能像古希腊那样,形成民主自由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形式,而只能采取法家的这种方式。但是,值得我们肯定的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依靠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准或者西方某种法治理论去衡量与评判法家的这种“法治”思想,而应该把它放在历史的大背景大舞台下去辩证地看待它,应看到法家“法治”思想的治国方略在中国传统政治法律中的重大地位和积极作用,肯定其对法治起源的重大价值,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确地应用法家的“法治”思想指导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年版.第 199 页. 马作武.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74 页. 马作武.中国古代”法治”质论兼驳法治的本土资源说.法学评论.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