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模式的实践与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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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基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模式的实践与探索摘 要 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权,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难度较大、监外人员再社会化程度较低、社会容纳服务保障体系缺失、部门职能条块分割明显,社区矫正力度不够等问题。本文拟从实践操作层面,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模式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新的途径参考,从而有效地降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基层检察机关 社区矫正 监督模式 作者简介:姜仙德,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袁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科员;黄瑛,青

2、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51-02 一、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 2003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 )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式开启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2005 年 1 月, “两院两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 18 个省(区、市)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相继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加强监外执

3、行检察工作的意见 、 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 、 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一系列指导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业务的规范性文件。2009 年 9 月, “两院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决定从 2009 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 年 2 月 25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 )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修正案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事立法。2011 年 4 月, “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判

4、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对如何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提出的禁止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2012 年 3 月 1 日,由“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机制、适用对象、矫正方法、矫正实施、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是一部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现状分析 从 2001 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发出第一份“社区服务令” ,到 2012 年 3 月 1 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十多年间,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断深化,措施不断强化,大量服刑人

5、员在矫正中找回失去的世界。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惑,如在对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监管场所外面执行刑罚的活动,重视程度不够,开展工作时的难度也很大,而当前形势下我国越来越注重人权保障,行刑社会化和监外执行越来越受到重视,势必对社区矫正提出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期待,从而促使检察机关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充分保障检察机关顺利完成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任务。 (二)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人员再融入社会较困难。社区矫正人员从本

6、质上看仍属于服刑人员,当他们回归社会时内心常伴随着较深的自卑感,即使他们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但是仍要经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交往就业的歧视,因此大多存在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感到见不得人,认为很丢人,抬不起头,害怕邻里亲属、子女知道,作为服刑人员的角色认同感差,不愿与外界交流,导致其人生观和世界观容易产生偏差,从而产生害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恐惧感,直接影响了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化过程,最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社会容纳服务保障体系不健全。在当今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社区矫正人员由于有服刑历史,加上自身学历不高、技术水平低等原因,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而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社会的不容易接纳,导致“

7、破罐子破摔”的恶性循环,是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经过调研发现,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就业难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培训计划,但实际操作性不强、成功就业率不高,持续就业时间较短,导致“只培训难就业” 、 “刚就业就失业”现象屡见不鲜,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3、社区矫正人员流动监管较为困难。实践中发现,由于“人户分离”是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 “人户分离”即社区矫正人员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法院只是将法律文书寄送至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造成实际管辖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得不到及时的反馈信息或者缺乏法律文

8、书,无法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辖,且社区矫正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工作衔接机制,导致人户分离人员尤其是外来户籍人员的交付执行环节容易迟延和脱节。此外,大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其“罪犯”身份意识不强,不到公安机关报到,也是造成漏管、脱管的主要原因。 4.检察机关与各职能部门联动协作不畅。检察机关负有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职权,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对社区矫正重视程度不够,沟通联系比较松散且各自为战,条块分割明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不够顺畅等原因,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很难发挥实际效能,难以形成社区矫正的整体合力。 三、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实践探索及建议 (一)开展“个案管控监督” ,帮扶

9、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履行日常检察监督考察工作的同时,坚持监督与管控并重的原则,以“个案管控”为切入点抓发散式管控。一是运用心理学技术,引导树立正确人生观。在个案中采取面对面的形式,充分发挥本院组建的心理学团队的资源优势,认真听取他们回归社会中的心理担忧和恐慌,了解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有的放矢地采取交流谈心、心理疏导、亲情建议等举措,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状态,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真正收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二是依托相关团体组织,加强对特殊群体的跟踪帮扶。依托青少年维权岗、妇委会、义工志愿者等团体组织,加强对

10、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动态监督,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维权跟踪机制。对未成年人、女性、家庭有困难等社区矫正人员,要进行重点跟踪和帮扶,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开展“专项管控监督” ,推动社会容纳服务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经过多年实践调查论证发现,解决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促使他们重新融入回归社会,是避免他们重新犯罪的有效途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侧重于以扶持就业等解决实际困难为出发点,从源头来加强对外执犯的有针对性的管控,共同推进社会容纳服务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是检察机关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的重要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加强与工商、劳动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密切联系,加强协调、配合

11、和支持,并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许多的科学可行性建议,用来加强对外执犯就业方面的专门倾斜和扶持,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包括加强对监外罪犯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减免税收、快速申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预留免费市场摊位等扶持政策。 (三)开展“社区管控监督” ,拓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阵地和渠道 坚持把“社区管控”作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基层面紧抓不放,积极探索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创新举措。一是建立社区矫正基层监督阵地。依托“派驻检察室”为前沿监督阵地,深入街道社区,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中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定期走访、排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排查出的未按规定报到或出监后流散于社会、不落户及“三假” (假姓

12、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及时掌控帮教。二是拓展社区矫正监督的渠道。在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驻地设置“检察官信箱” ,发放“检察官联系卡”扩大宣传面和影响力,畅通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的沟通渠道,及时检举揭发社区矫正人员的不法行为,并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遇到问题或困难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法律帮助。 (四)开展“全程管控监督” ,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联动长效机制 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的监督深度和广度,建立“全程管控”的联动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http:/ 2张劲.找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定位.检察日报,2013.3.17 第3 版;周折.浅析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存在的问题. 3J 检察长论坛.社区矫正如何监督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课题.检察风云.2013(4). 4杨立军,刘剑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5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6崔满长.韩家凤.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基于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与实行.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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