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生活噪声监测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社会生活噪声监测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生活噪声 实际工作 若干问题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术语和定义 1.1 社会生活噪声: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 1.2 边界: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1.3 噪声敏感建筑: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1.4 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2 噪声
2、监测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2.1 测点位置布设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第 5.3.3.2 规定: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情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 设置测点(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m,高度 1.2m 以上) ,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m处另设测点。 2.1.1 企业声源与边界 当噪声源冷却塔和水泵位于楼面,酒店物业为 24 层,1 楼为其他商铺,5 楼为其他企业仓库,大楼共 5 层,东侧约 15m 处有居民区,两者间相隔一街市,除外一高架路从南边延伸到西边,相距约 70m,北边与其它建筑相连
3、,图 1 所示。 为了测定该噪声对周边的影响,点位如果按 GB223372008 第 5.3.2设置,那么酒店的测量边界如何定义。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没有处理设施)位于楼面,业主的使用权为 24 层,根据边界定义布点有 2 种情况:监测点设在设备实际占地边界外 1m 处“A”点,测量结果超标;监测点设在 2 楼窗外 1m 处“C”点,测量结果达标。 上述设点,就存在两个边界,监测结果以哪个数据为有效的,且冷却塔的测点是作为边界点或是噪声源值? 如果 2 楼声源周围(包括整 3 层楼)在封闭的情况下,根据GB223372008 第 4.1.2,设点前,首先问题是如何判断受其影响的敏感点。1 楼商
4、铺与其距离最近,是否测量一声源(楼面冷却塔)的值,在 1楼可能受影响商铺户外 1m 处“E”处测量。还可能受其影响的敏感建筑物距离在 15m 外的住宅楼,若在该建筑 6 楼住户西侧窗外设一测点“B” ,如通过噪声测定(扣除背景值修正后) ,结果符合噪声排放标准,那么“B”点是否不用监测,且在报告或记录中注明两者间的水平距离? 图 1 测量对象处于高处的测点位置 2.1.2 被测企业有两个边界 2.1.1 出现的两个边界是同属一企业的使用边界,这里出现的边界是一个是土地边界,一个是租赁边界。某商业区租有甲企业,图 2 所示。 要测量甲企业的噪声,则布点就存在两个边界,敏感建筑在商业区围墙外,区内
5、也有其它企业。若考虑测点设在围墙外(土地边界)1m 处“D”;甲企业边界外(使用边界)1m 处“A” 、 “B”、 “C”。测量甲的噪声以商业区内企业工作时作为背景,如果测得“D”达标, “A”、 “B”超标,根据敏感建筑物定义,则“C”点要不要进行监测;如果“D” 、 “A”、“B”点全部不达标,则“E”点有没有必要监测?作为环境执法依据,则噪声源排放边界如何去定义。以土地边界为准或以使用边界去判定说服力都不强,怎样去说明监测点的有效性,这与边界、敏感建筑的定义有关系。 图 2 两个边界的测点 2.1.3 被测企业有共同边界 为了测定某一企业的噪声排放情况,一般在边界外 1m 进行。如果两企
6、业有共同的边界,应该如何设点测量噪声?如图 3 所示。 既然是共用边界,若测量甲餐厅的噪声,监测点“A”位于乙汽修厂内;若测量乙厂的噪声,监测点“B”则位于甲餐厅内。测量的结果是甲餐厅测量点的噪声值有乙汽修厂噪声源的贡献,反之测量乙的噪声有甲餐厅噪声源的影响。这样的测定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出两企业噪声各对边界的影响。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第5.3.3.2 规定,测量乙产生的噪声对甲的影响,是否可在甲的可能受影响的位置(如大厅、房间等)窗外 1m 处或室内进行设点?然后按照相应限值减 10dB(A)?还是测定甲时的噪声暂停乙的工作状态?这样的操作并不符合实际。 若通过
7、噪声的几何衰减模型来计算甲声源对乙的影响,则有: LA(r)=LA(r0)20Lg(r/r0) 式中:LA(r) _距离增加产生衰减值,dB ; LA(r0)_点声源参考测量位置处 A 声级 dB; r_点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 r0 _点声源参考测量位置距离,m。 如果在甲风机 1m 处测得声级为 74.7 dB ,边界 1m 处“A”到点(r)距离为 10m ,计算出 LA(r)为 54.7 dB。测量过程中我们如何去保证环境和测量误差对结果的影响在允许范围内?这样通过计算来确定的监测结果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图 3 两个共用边界企业的噪声测点 2.2 敏感建筑 标准中对噪声敏感建筑
8、物的定义为: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这里敏感建筑物指的是需要保持安静的对象(建筑物) ,对受噪声影响的商业活动建筑物没有明确的定义,那么即使受到噪声的影响,则不认为其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可不予设点监测?既然标准的定义是以人居住为主要考虑对象,那么对 2.1.1 中所出现的情况也可不予设点监测? 2.3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 GB223372008 第 5.7 规定测量噪声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测量噪声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B(A)时,测量噪声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 1 进行修正。 表 1 测量结果修正表
9、单位:dB(A) 这里提到测量噪声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才进行修正,举个例子,一餐馆位于商业广场一侧,测量边界昼间噪声值为 63.8dB(A) ,背景值为 60.1dB(A) ,两值相差 3.7dB(A) ,如果按表 1 进行修正,那么是取差值 3 还是取差值 4(修约后值)来修正?若利用 HJ/ T 2. 4- 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中有关模式,修正背景噪声。计算公式: L eq 修= 10lg(100.1Leqg100.1Leqb) 式中: L eqg_厂界噪声实测值, dB( A) ; L eqb_背景噪声测量值, dB( A) ; L eq 修_厂界噪声修正值,
10、dB( A)。 将测量值代入式中,计算结果为 61.4 dB( A),若实测值为63.8dB(A)不变,测量背景值分别为:60.3、60.6dB(A) ,两值相差3.5、3.2dB(A) ,再通过计算,得到结果为 61.2、61.0dB(A) 。由计算结果可知实测量值与背景值相差小于或等于修正整数 0.4dB,即相差值3.03.4dB 时,按差值整数 3dB 修正;实测量值与背景值相差大于或等于修正整数 0.6dB 时,即相差值 3.63.9dB 时,按差值整数 4dB 修正,其它类推。这样修正的结果与计算值误差较小,值得注意的是应该避免出现 0.5 数值,无论从数字修约规则、测量误差和标准判
11、定都可以减少争议。 3 总结 将上述社会生活噪声监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出一些建议。 3.1 问题与建议 3.1.1 企业有发生噪声的固定设备和建筑物的使用边界,噪声测量结果相差较大,争议也大。 如果发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边界存在敏感点,则以此边界为监测点,且在受影响敏感点户外设点测量;如果设备边界不存在受影响敏感点,则作为声源测量,在企业的建筑物边界(使用边界)布点监测。 3.1.2 被测企业有两个边界一个是土地边界,一个是租赁边界。监测结果以土地边界为准或以使用边界为准,说服力都不强。 布点监测时应了解清楚边界情况,土地边界和租赁边界都应与设点测量,并分别明确注明土地边界和租赁边界的测定情
12、况和结果。 3.1.3 两企业有共同的边界,测量点在各企业内。 监测时准确测量噪声排放源与边界测点的水平距离,测量有效的背景噪声,然后通过计算和相关修正。 3.1.4 噪声敏感建筑物定义不明确。标准定义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定义,除了上述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等,应增加其他受噪声影响的敏感点,包括商业、工业活动等建筑物,广义为噪声敏感点。 3.1.5 实际测量噪声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才进行修正。 因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那么就要用数字修约规则来修约。故采用模型 L eq 修= 10lg(100.1Leqg100.1Leqb)进行计算,并按照修正范围进行修正。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 22337_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S.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环境保护部.HJ 2.4 _200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S.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3宋小燕.合理布设噪声监测点位的探讨.山西能源与节能J.2004年第 2 期,2004. 4任宜平,李慧中.噪声监测中的布点问题与对策.环境监测与管理技术J.第 15 卷第 4 期,2003. 作者简介: 林良活( 1982- ) , 男, 广东阳东人, 本科, 助理工程师, 从事环境监测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