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实证调查和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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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实证调查和分析摘 要 本文以对某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访谈调查为基础,分析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廉政风险 国家机关 作者简介:李振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派驻检察室。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42-02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判决、裁定或决定相对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而言之,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

2、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一项社会管理活动。 本项调查工作仅针对某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存在的问题论证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风险开展的预防调查活动。 一、某地社区矫正现状的调查 自 2004 年 6 月始,某镇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某镇司法所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124 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 105 人,目前在矫人员 19 名。从性别分类来看,男性社区矫正人员 115 人,女性 9 人;从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的 22 人,初中文化 74 个,高中及中专的 23 人,大专以上的 5 人;从年龄结构来看,未满 18

3、 周岁的 1 人,18 周岁到 45周岁的 87 人,46 周岁到 60 周岁 29 人,61 周岁以上的 7 人;从婚姻状况来看,未婚的 51 人,离异的 9 人,已婚的 63 人,其他 1 人;从矫正类别来看,缓刑犯 71 人,假释犯 34 人,剥权犯 18 人,管制犯 1 人;从罪行来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50 人,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的 45 人,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17 人,其他类型的 12 人。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某镇矫正人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矫正人员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低,家庭约束小。从人员构成来看,男性占具主要数量,在累计接收的社区矫

4、正人员中男性占比高达 92.7%。文化水平低,初中及以下的 96 人,占总数的 77.4%。青壮年为主,45 周岁及以下的 88 人,占总人数近 71%。犯罪时未组建家庭的占比 49.2%。居于以上数据分析,稳定的婚姻、幸福的家庭是减少青壮年犯罪的一个社会因素。 2.矫正人员以缓刑犯为主,罪行较为轻微。在 124 名矫正人员中,缓刑犯 71 人,占比 57.3%。 3.矫正人员涉犯罪行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根据统计数据,上述人员达到了 95 人,占总数的 76.6%。受地理位置和交通现状所决定,该地区经济发展相对于东部地区较落后,地区的经济收入决定了村民生活水平高低,低生活水平决定

5、了地区村民的意识,因此该地区性的这一特点,容易产生数量不大的涉及财产和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轻微犯罪。 二、某镇开展矫正工作的主要成效 社区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开展社区矫正,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刑罚执行的严肃,也要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和社会道德。八年的试点工作中,某镇累计接收矫正人员 124 人,解除 105 人。如果不从以上每一个社区区矫正个例进行全程分析,仅从这些表面化的数据,是无法展现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做出的重大贡献。从对接受和解除的社区区矫正个案调查看,社区校正工作对

6、某镇的社会稳定的贡献是: (一)教育矫正效果显著,促进了矫正人员重新萌发社会道德、顺利回归社会 自开展社区矫正以来,司法所通过集中教育和个案矫正,对矫正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就业培训,提高了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矫正了他们的恶习,改造了他们的思想。通过社区矫正,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了社会,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二)重新犯罪率保持低指标,维护了社会稳定 自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矫正期间,未发生一类重新犯罪,全部在矫人员都顺利回归社会。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尤其是在奥运安保、六十年大庆等重大时日,矫正工作保持了高水平运作,努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矫正人员自身得到

7、重塑,好人好事层出不穷 在 2008 年“5.12”抗震救灾活动中,广大社区服刑人员积极踊跃捐款,表现突出的一人分三次捐款共达 1500 元。奥运、六十年大庆期间,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还踊跃报名,争当治安巡逻员,劝阻群体上访事件,为社会安保做出了贡献。 三、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衔接不够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社区等多个部门,具体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并生效后,有时未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未将法院已督促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落实的帮教措施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信息掌握不对

8、称,导致帮教不及时或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 (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09 年联合制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虽然规定没有冲突,但具体工作中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由此引发被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三)相关人员不予配合 在回访被判处非监禁刑人员过程中,被告人亲属或相关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回访有时不予配合。有的被告人亲属害怕左邻右舍知道其家人曾犯罪的事实,害怕邻居议论

9、、嘲笑,让被告人故意躲避司法机关的回访。有的被告人所在的企业、单位不积配合社区工作,找种种理由推诿搪塞司法机关回访。 (四)存在消极观望心理 社区矫正的参与单位和人民群众存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社区群众对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存在防范心理,认为矫正人员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反对社区矫正。部分社区矫正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对社区矫正持观望态度,认为矫正对象“江山易改、本性难移” ,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人员、经费不足,工作压力大 目前,司法所人员编制不等,一般 4-6 名,司法所职责繁杂,要承担社会调解、化解纠纷、维稳工作、社区矫正并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以及政府部门指派的

10、其他工作。矫正工作人员身兼多职,不能集中精力深抓矫正工作,长此以往会导致工作出现问题和严重漏洞。某镇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对于责任大、任务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是显然不够的。社区矫正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在客观上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容易造成脱管、漏管、无人监管,会引发干部的失职、渎职问题发生。 四、预防建议 (一)加强衔接配合,构建长效的矫正工作机制 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政法部门、社区、单位、家庭的力量,共同做好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 (二)强化司法机关对矫正工作的监督 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11、前,应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家庭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对被告人亲属或单位制定帮教计划进行备案。作出判决后,应责成被告人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登记。检察机关对矫正工作负有监督职能部门,应将矫正工作机制建立、制度落实、矫正效果,矫正执行机关严格履职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人民法院应不定期组织法官深入社区,对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调研,通过进行裁判后回访、集中座谈等方式,了解矫正对象表现和责任单位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进行训诫谈话,对未按计划落实帮教措施的单位或被告人亲属进行教育、督促,共同形成帮教合力。 (三)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 对于在社区矫正中表现良好的服刑

12、人员,人民法院可根据矫正执行机关调查证明和减刑申请为其减刑。对于通过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的正面典型,矫正执行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彰显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促进矫正对象更加积极地接受矫正。 (四)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社会化的专门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为指导,按照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配齐、配足符合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尽可能不让他们从事矫正工作以外的工作,让他们专心致志的研究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避免因人员有限、多头工作、顾此失彼,导致被矫正对象失管、失查、监管不力等严重失误引发的渎职现象发生。 同时,按照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合理投入经费和物质保障,强化矫正业务培训,引进和吸收先进单位的经验和成果为我所用,确保社区工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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