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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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摘 要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所确认的限制著作权独占性以实现著作权人个体权益和公共利益相平衡的重要制度。但是在网络背景下,原先的平衡机制被打破,现行立法中所确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协调著作权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我国应当通过改变立法模式来完善合理性判断标准,结合社会现实重新划定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畴并对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必要限制。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 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38-02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与价值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即

2、“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使用有法律依据;第二,使用者的使用权并非由著作权人所赋予;第三,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对价;第四,使用目的正当,一般来说是出于公益需要;第五,合理使用在性质上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事实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鼓励创造,鼓励传播,对于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也不例外。但一方面,新作品是不可能被凭空创造出来的,不可能完全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在此条件下,若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必然会影响文化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著作权虽然一般被视为私权,但是

3、其与财产权等传统私权存在根本性差别,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决定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必须是有边界的。不加限制的著作权会在客观上形成知识垄断,不利于公众学习权和受教育权以及言论自由的实现,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为了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在保护作者权益,调动其创作积极性的同时保障公众的受教育权,促进文化整体进步,构建一个完善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著作权法第 22 条中列举了适用合理使用的 12 种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个人学习与欣赏、引用、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执行公务、图书馆保存陈列版本、免费表演以及公益事业等,并没有专门针

4、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了满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国务院于 2006 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但是,该条例主要围绕着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展开,没有就整个数字网络条件下的作品使用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对现实中亟待规范的“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也没能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制。其中仅仅在第 6 条列举了 8 种情况下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第 7 条赋予了图书馆等特定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其收藏的特定数字作品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上述情况都不能涵盖整个互联网条件下的一般意义的合理使用。 三、网络环境为

5、现行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 (一)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这种硬性判断标准的好处在于具体明确。但这样的标准显然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求,因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本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可能因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较大损害丧失其合理性基础。而在新的情形下,即使作品使用人不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对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也不大,并且有利于公益,这种情形就应当被视为合理使用。 当今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涉及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势必会越来越多。列举法中所列举的情形相对于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而言总

6、是具有滞后性,这一点无论一国的立法者的素质如何高超,立法技术如何精湛都难以改变。成文法的稳定性与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其不能朝令夕改,也根本不可能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逐一作出列举。合理使用的范围本身就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范围,这就要求有一个相对开放的“合理性”判断标准,而现在的单一列举式判断标准在模式上则是完全封闭的,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脱节。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在网络环境下受到挤压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得到了显著扩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从传统领域延伸到了数字空间, “这种权利扩张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更加广泛,与网络科技相关的智力成果逐步

7、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例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页等;其二,著作权权能得到拓宽,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新的具体权利。 ”法律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和功能进行了扩充,却未成比例的扩大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使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相对挤压,打破了原来的平衡。 另外,合理使用的门槛在网络条件下的提高也成为了合理使用空间缩小的一个原因。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总共列举了 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6 条和第 7 条中却减少到了 9 种, 著作权法第 22 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保护条例中未被纳入合理

8、使用的范畴。 (三)技术措施使得合理使用有时难以实现 为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 47 条第 6 项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4 条都确认了著作权人有权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其著作权,并且在原则上禁止其他人避开技术措施。但是,对于著作权人的该项权利却缺乏必要限制,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 条以列举的方式的规定了教学科研、非盈利的为盲人提供文字作品、公务活动和网络安全测试等四种情况下的技术措施的规避例外,且这种技术措施的规避例外还附加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条件。这样无形中让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采取了技术措施的作品面

9、前完全没有存在意义。因为适用的前提就是接触,如果著作权人采取了诸如加密技术一类的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那么使用人就必须征得其同意才能够接触作品,如果不经著作权人授权,只能选择规避技术措施,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12 条规定以外的技术规避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即使是在 1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下,由于多数人并不掌握破解技术措施的能力,若要实现合理使用就必须向相关专业人员寻求帮助,但该条又明文规定“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 四、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完善 (一)完善“合理性”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国务院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

10、断标准都是采用单一的列举式规定,这种立法模式灵活性弱,难以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在网络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更加具有合理性与实践性。 笔者认为,立法的完善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定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形,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作出更全面的列举;另一方面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制定出“合理性”的一般判断标准。一般标准的制定可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 (WTC)第十条所确定的“三步检验法” ,即:第一,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第二,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第三,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或参考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所规定的四条标准,即: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第二,版权作

11、品的性质;第三,使用作品的质与量同整个作品的关系;第四,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样,既可以发挥列举法具体明确的优点,也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利于有效地解决新型著作权纠纷。 (二)合理划定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畴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益,通过压缩公众的权利范围而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方式并不符合这一制度的设置初衷。笔者认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相关保护机制和建立适于网络环境的著作权救济机制来实现,而不是一味的压缩公众使用作品的空间。当然,我们必须承认,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一些在传统领域中“合理的”使

12、用因为在网络环境下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而不再“合理” 。但我们也要看到,在新的网络领域中,也存在着新的“合理”情形,在这些新情形中,合理使用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本质性损害却对公众受教育权、学习权等公益的实现产生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划定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畴,丧失合理性的使用情形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剔除,将具备合理性的使用情形加入该范围。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作品在现阶段原则上仍然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可采用多样化认定标准具体对待。 “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可对出于个人学习和研究目的而进行的使用,从

13、宽认定为合理使用;对于以欣赏、娱乐为目的的使用,从严认定合理使用;根据作品性质不同,对于一般文字作品,从宽认定合理使用,对于原创程度较高的影视和音像作品从严认定合理使用。 ” (三)对著作权人技术措施进行合理限制 1.对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提出限制性要求 著作权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采取技术措施的主体仅限于著作权人或者由著作权人特别授权者。诸如网络信息平台管理者等其他主体无权主动对作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第二,技术措施保护的对象应具有特定性。只有对于作品的主要观点、核心技术、独创性的理念才可以予以技术性保护。第三,采取技术措施的目的合法。技术措施的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

14、为技术措施是为了控制他人非法获取其作品,如果采取技术手段是为了诸如迫使使用人同时接受作品提供者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等目的,那么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第四,技术措施的手段合理。技术措施的手段合理性主要表现为技术措施的被动性与防御性。如 2008 年微软所采取的“黑屏”行动,其行为虽具有反盗版的合法性质,但其手段带有明显的惩罚性和攻击性,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应当被法律禁止。 2.在立法中肯定合理使用中的技术规避 首先,立法可以要求技术措施的采取者额外提供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合理使用人可以访问、使用作品。如果技术措施采取者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应技术措施充分、有效的保障合理使用人权利的

15、实现,那么法律就应该赋予合理使用人自行规避该技术措施或者向相关专业人员请求帮助以达到规避目的的权利,并且规定技术措施采取者有义务提供规避中所需要的必要帮助。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杨淑霞,朱原心.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适用制度的危机与化解.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 3刘巧静.浅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前沿.2012(20). 4王希.网络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广西社会科学.2009(10). 5冯晓青,胡少波.互联网挑战传统著作权制度兼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新形式.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6). 6孙茜.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的构建.中国出版.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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