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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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问题探析摘 要 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不断深入,社区建设愈加受到社会的重视。居民参与对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社区建设的公民参与现状、存在的问题、具体原因等做了初步探析,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 社区建设 公民参与 社区自治 作者简介:陈瑜,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67-02 一、我国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意义 公民参与是我国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本质体现,社区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共同体,不仅是社会的有机细胞,也是我国城市管

2、理体制的末梢。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状况直接反映了社区建设的成功与否,也关系着基层民主的进程,没有居民的参与,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与居民自治。 尽管我国较早的就开始了全面的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建设,对于此类问题,相关学者和社会工作者也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果。但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们生活水平及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民主意识日益增强,这就对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行为提出新的要求,就目前来看,我国社区民主自治的发展速度及发展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故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此方面的研究还需不断深入和扩展,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因此此课题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社区

3、建设,提高居民参与度,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基本现状是活动热情主要集中于无政治性的参与内容中,如:文化,娱乐,健身等;居民对政治性事务(即与国家政治事务及本社区权力行使相互作用的公共活动,如:基层人大选举及本社区政治系统的构建与维护)的关注有限。参与具有被动性和反复性,被动性参与指居民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说服劝导下参与社区事务,居民只是被动执行或机械配合;反复性参与指社区中一部分参与热情较高的居民被反复动员,统计起来的人次可能会很多但实际上参加的人数却很有限。另外,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组织化程度不够系统,一

4、般情况下居民参与的方式主要是以个人身份单独参加社区选举对规划提出建议或者是以组织或单位成员身份参与社区建设。参与形式比较松散单一,参与渠道不够畅通。 (一)居民参与社区建设问题的主要表现 首先,政府职能越位,淡化了社区自治权。社区的权力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居民自治组织、涉足社区事务的专门机构这三类。在三种权力主体中政府的权力性质受到格外重视,另外两种基本上没有得到充分发育,更谈不上得到应有的重视了。政府以社会的“管理者”和“控制者”的社会角度存在,对社区采取发布命令、下达通知、分配任务等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虽说居民的认可和授权是社区权威形成的基础,但由于公民建立各种参与性组织的意识不强,针对各种

5、自治组织而设立的制度保障也不足,再加上公民自治组织在资金来源上没有保障,对政府形成一种经济依附关系,使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建设主体。 其次,社区居民参与意识模糊,民主自治程度低。 “社区居民参与问题已成为目前政治舆论的重要话题,但从总体情况来看,仍处于弱参与的阶段,自主性差,整体发展不平衡。 ”自主性差表现在社区居民参与意识薄弱,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居民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在社区建设中,公民参与热情和自我利益挂钩,居民功利意识影响了社区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在居民意识中,认为社区的事是属于政府的事,居民个人偏向于对“寄居人”这一概念的认同,而对于“社区人”的角色定位却很模糊,没有真正把社

6、区融入自己生活当中。如果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得不到及时引导,社区就会缺少实现社会的各种资源最大程度的共享和整合所必需的社会凝聚力。 再次,社区工作不够专业化。 “专业化”是指一个职业通过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职业的标准化过程。我国社工专业化道路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第一,社区工作者过于行政化。我国社区工作者多以国家干部或社区管理者的身份对社区进行作为的。他们的工作方法也大多停留在“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老一套工作形式上。第二,社区工作者职业素质修养不足。现在的社工多未经专门培训,文化层次、年龄构成、价值观、服务意识皆与社区建设的时代要求脱节,其有效组织居民推动社区发展的能力有限,

7、因此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的号召力和感召力显得苍白无力,使社区委员会失去向心力。 (二)居民参与问题的原因分析 影响我国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进行归纳总结后得出两个主要方面原因,分别是社会原因和居民方面原因。社会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对居委会定位不当,不利于其自治功能发挥。我国社区多属国家治理的社会细胞,多采取市区街道办居委会这种纵向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无形中就把居委会定位为城市行政管理链条上的一个“卡扣” ,居委会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只是被动接受上级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就成了“政府的脚”和“居民的头” ,这种尴尬地位使它很难作为居民的代表来参与政府的公共

8、决策。 第二,国家对社区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不足。我国的社区工作者中高素质人才相当匮乏,很大比例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教育,导致社区工作者公益心不强,服务意识不够。多数人认为,社区工作有人做就行,无需素质和专业能力,社区工作培训学校几乎没有,政府及相关部门也没有把对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当做社区建设中的主要工作来抓。因此也就很难保证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和骨干队伍的质量。 第三,相关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目前我国居民自治依据的唯一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日渐复杂,这项法律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由于制度不健全,使居民不知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没有统一有效的制度规范指引,居民在参

9、与社区事务时就产生的茫然和挫折感。 影响社区建设中居民参与情况的社区居民为主的原因包括两方面: 第一,居民对社区归属感的漠然。所谓“社区归属感”就是人们对社区的认同感和情感维系程度。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并不理想。这种情况的主要是因为,首先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居民对自己所属工作单位的心理归属感较强,市场经济后以前属于单位的事情都交给社区来管,居民难以建立新的归属感。其次由于居民遇到困难时,很难从社区获得实质性的帮助和支持,使居民在感情上和社区是疏远冷淡的。再次现代化是破坏人们传统社区交往的重要因素,现代化的住宅模式及城市拆迁变动,不断变换居民的生活环境,使其对参与社区建设缺

10、乏必要的精力和动力。 第二,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条件与能力不足。参加社区活动的多是社区里相对清闲的离退休老人和假期的学生,中青年等“上班族”缺乏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社区事务,老幼人员参与社区建设的能力和精力又是有限的。居民参与的也大多是关于社区环境、治安、文体之类的活动,而对于专业知识和议事能力要求较高的工作,如管理、医疗等活动大家都知之甚少,更别提积极参与了。 三、推进和改善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对策 客观上讲,目前我国城市正处于基层管理体制的转型期,社区建设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是正常的。这也就促使我们思考如何解决当前问题。想要解决社区居民参与不理想的状况,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合理地

11、对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治进行权力界定 一方面,政府的职能要相应的转变,即进一步剥离政府现有权利。属于群众自治框架内的事就交给群众,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局面;政府应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发挥协调作用,整合社区范围内有效资源,协调服务大众利益。另一方面,政府的领导方式要改进,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划社区筹建自治组织,升级整体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另外应明确社区“转换器”的功能。社区承担着协调自上而下的政府要求与自下而上的民众意愿之间的任务,所以居委会要在强调其基层政权组成部分的同时,坚持其居民自治组织的属性。其次发挥居委会作为“整体利益代表”的作用。让多数人的利益诉求通过多种渠道被纳入居民自治

12、的决策范围进入政府的方针政策,使社区居民自治更具实效性。(二)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基层民主建设 推动基层民主建设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培育居民社区意识。可借鉴我国少数社区采取的居民代表大会议事,居民代表会议取得了审议规章制度和居委会工作报告及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力,有利于居民对居委会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此外,还可以搭建更多参与平台,促进居民间的交流,使居民主观上形成民主意识,平等法制等观念,主动参与公共生活;坚持社区需求本为原则,从社区客观实际出发,把解决社区成员的实际需求放在首位。 “进一步开发公共资源,寻求新的利益连接点,从而推动居民公共利益的形成。 ”开展多层次的社区活动

13、,多方面彰显人文关怀,塑造共同的社区价值观念,增强居民社区自治意识。 二是完善法律保障,加强制度建设。从法制上来说,要根据时势需要,在继续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修正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实现社区载体的分明,在法律上给予社区组织合法地位。一方面确保这些组织的合法权利使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赋予社区组织开展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实现社区财政独立,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制度方面,首先要为居民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保障,增加参与机会。其次,在自主参与为主导的前提下,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合理地运用引导、适当强制的方式来促进居民参与。 (三)强化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要想有效强化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

14、感,应该做到:第一,改善社区条件,提高居民满意度。社区生活条件建设的内容相当丰富。首先应保证服务机构和基础设施齐全,满足社区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次还要搞好社区服务,社区建设内容应该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社区提供多种便民利民、非营利性服务项目。再次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为居民提供更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第二,完善专业机构,推动社区工作现代化进程。专业机构的介入和成长是社区专业化成熟的标志。政府应该承担起社区专业机构的规划者、监督者和经费支持者的责任,在保证不直接干预社区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加强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主体地位,进而实现社区工作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注释: 刘祖云.“服务型政府”价值实现的制度安排.江海学刊.2004(6). 吴巍.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参与不足的原因及对策.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03(3).34-37. 参考文献: 1何普科.城乡公民参与政治的合法性.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2李炜.论社区归属感的培育.东岳论丛.2002(3). 3陈万灵.“社区参与”的微观机制研究.学术研究.2004(4). 4李晓凤.城市居民参与的内容特征与制约因素.求实.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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