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之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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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之构想摘 要 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所具有独特的属性和特征,自出现开始就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有关虚拟财产的大量民事纠纷乃至犯罪,已经愈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本文提出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设想,建议一是刑法适度介入,二是将虚拟财产明确纳入法定财产范围,三是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四是研究建立虚拟财产价值确定制度,五是研究建立虚拟财产证据制度,六是建立实时监控机制。 关键词 计算机技术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74-02

2、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出现了一个新的空间虚拟空间,虚拟财产这一新产物也随之而生。与之相应,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形式也已不断涌现,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2003 年 12 月 25 日,19 名律师联合署名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可见,司法实务界已经对虚拟财产的问题有了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刑法适度介入 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是否需要采用刑法保护的方式介入虚拟财产相关的活动: (一)是否属于虚拟世界规则内的行为 这是判断某一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需要刑法

3、规制的前提条件。如果某一侵害行为是游戏规则所包容的,那刑法的介入就完全没有必要。如若是网络游戏中本身设置的“小偷”角色,偷走了成千上万的虚拟装备,则不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内。 (二)虚拟财产侵害行为的手段 行为人的侵害手段反映其主观恶性,可作为刑法是否需要介入的考量因素。如行为人利用游戏中的朋友、同盟、恋人或家人的关系来骗取虚拟财产,这种行为虽然也给受害者带来一些财产损失,但鉴于网络游戏的本质即在于游戏者间体验模拟社会现实的互动和信任,这种薄情与背叛也应视为游戏的一部分,不宜适用刑法介入。另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利用木马等黑客手段破解他人账号密码,并将受害人所有的虚拟财产据为己有,刑法就有了适用的可

4、能。 (三)侵害目的 现实世界中行为人偷走他人财物,法律不问其目的如何均予以定罪,只是在量刑方面可能因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行为人侵害行为的主观目的可能会决定刑法是否需要介入。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目的在于提升其自有的虚拟人物的等级的话,刑法可以不介入这样的纠纷,而由游戏公司采用技术手段处理即可。如果行为人侵害虚拟财产的目的在于转售牟利的话,其行为与现实中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已无本质区别,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所要求之程度,刑法应及时介入。 二、将虚拟财产明确纳入法定财产范围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挪用、毁

5、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财物,既有生活资料,也有生产资料;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既包含有形财物,还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物。在立法上,应该突破传统刑法的财产概念界定,注重对具有价值的新型事物开展深入调查研究,从财产的本质属性去研究新出现的财产类型。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特征,并可以进行交易,满足了受传统法律规范所调整保护的“财产”的特点,应该认定为刑法学意义上的财产。从法理上讲,对特征符合财产本质属性的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的财产范围,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合法合理的扩张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6、 三、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对网络游戏中产生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在立法上予以区别对待,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虚拟财产属于游戏公司所有 在没有通过特定的网络游戏系统向游戏玩家转让虚拟财产前,虚拟财产是属于游戏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此时,不存在是否归属玩家的争议。同时由于虚拟财产不是法律上规定的违禁品,虚拟财产也不属于国家。游戏公司对其开发出来的商品享有所有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虚拟财产属于游戏玩家所有 当虚拟物品已经通过游戏程序转让给了游戏玩家持有,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游戏玩家。这是因为虚拟财产有其独特的存在方式,须依赖于网络游戏的环境。其所有

7、权的移转类似民法上的占有改定,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关于虚拟财产的关系类似于在保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要注意的是,有些游戏运营商在电子合同中规定了由运营商保留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从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存在消费合同关系这一点进行分析,该条款在订立之前没有与游戏者进行协商,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而且此条款单方面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自己名下,排除了游戏玩家的主要权利,因而是无效条款。 四、研究建立虚拟财产价值确定制度 在虚拟财产价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无法对案件进行定罪量

8、刑,应从立法层面对虚拟财产的多种价值确定规则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计算的标准:一是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网络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等相关主体构成的机构,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价格的方式,确定虚拟财产的评估体系。此方式适合于游戏的“装备” 、 “武器”等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二是设立第三方的专业评估鉴定机构,产生争议时交由该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确定虚拟财产的价格。 五、研究建立虚拟财产证据制度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证据制度建设: 1.政府主管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相关的行业组织建立起游戏用户使用手册等备案制度,规定游戏玩家需采用真实身份进行注册、在网络交易

9、时需使用现实世界的银行支付系统、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等相关强制性规定条款。此种做法,一是可以加强相关行业组织在健全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行业规范中的作用,二是有利于司法部门在发生相关案件查找证据时获得相关行业支持。 2.制定电子证据法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含虚拟财产在内的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资格、取证规则、举证责任、证据效力认定等相关内容,便于操作。 3.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数字信息具有不确定性、流动性、易删改性,网络证据很难即时取得和固定。这也是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面临的障碍之一。文化部、商务部于 2009 年 6 月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豍,为网络虚拟

10、货币交易风险的防范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通知规定,所有虚拟货币的交易均需要通过国家批准的虚拟货币交易公司所提供的平台进行,在交易服务商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于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保留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这样就能在被盗账号转出的同时记录下盗号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提高了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性,保证当事人的主张得到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持。在证据保全上,还可以建立并完善第三人介入模式,加强执法机关与中立第三方的合作。我国国内已经出现了第三方的电子证据保全系统,采用时间戳、校验码和环境参数采样等技术手段标识电子证据,以此提供电子证据的保全

11、服务。采用这种方式,网络玩家可以对重要信息进行保存,防止数据储存期限届满后举证困难的情形出现。 六、建立实时监控机制 由于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可要求游戏运营商保留一定时间的玩家游戏记录,以便于及时发现不法行为并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如我国台湾地区已设立该种监控机制,由警方和游戏运营商合作开发“线上实时监控”系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次激活“线上实时监控”系统后,即查出三名少年在一家网吧使用盗窃的二十多名被害人的帐号和密码实施连续诈骗。 注释: 李新辅.浅谈的几个影响.网络财富.2009(22). 参考文献: 1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学评论.2006(2). 2胡鸿高,赵丽梅.网络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3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4于志刚.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5赵秉志,阴建峰.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法律科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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