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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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分析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创新发展、企业税负、经营管理行为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研究发现,营改增试点有利于促进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创新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特点和业务类型不同,使得当前企业税负有增有减;此外,技术合同免税政策与增值税抵扣的矛盾,使试点后企业的客户关系更为复杂。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科技服务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07-02 增值税自 1954 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

2、他国家采用。中国的增值税直接借鉴欧洲模式,自 1979 年引入增值税以来,经过多次扩围,至 2009 年时,已基本覆盖了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而其余的流通环节则依然全部征收营业税。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再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首次将第三产业加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试点规定,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其中相关科技服

3、务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鉴证咨询适用 6%的税率,即从原来 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 6%的增值税税率。 基于上述背景,本研究运用理论分析,结合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企业税负、客户关系及企业的创新发展等视角,探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试点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企业的实际税负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而且还与纳税人成本中所含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有关,因此,企业的毛利率和成本中可抵扣的比例是影响企业税负的主要因素。 实际调研发现,多数科技服务型企业目前可抵扣的进项占不到企

4、业成本的 10%,多在 5%左右,因此若假定科技服务型企业税负中可获得进项抵扣的适用税率 17%的固定资产占总成本的 5%,而不考虑其他税率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可利用下列公式估算企业税负的平衡点: 含税销售额(1+6%)6%-总成本5%17%=含税销售额5% 毛利率=(含税销售额-总成本)含税销售额 这样,通过上述两个公式可求得毛利率平衡点=22.3%,也就是说当企业的进项抵扣很少时,企业毛利率只要高于这个 22.3%,其税负就会有所增加。 如主要从事流程工业能量系统优化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业务的上海某系统公司,其毛利率达 80%以上,但可获得的进项抵扣却很少,因此显示其税负显著增加。反之,主要

5、从事手机设计业务的某上海通讯技术公司的业务中多数是技术转让合同,试点实施后同样享受免税,而原缴纳营业税的业务主要是 SP(Service Provider)收入,试点后,企业购进的服务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研发所消耗物料和模具以及一些可获得增值税发票的无形资产,如 ERP 等均可获得抵扣,尽管可抵扣的部分占企业总成本的比例很小,但企业毛利率在 20%以下,因此其税负有明显的下降。 问卷调查的结果也证实了上述结论,调研样本中企业的毛利率在10%20%之间的最多(占总样本量的 33.3%) ,因此税负变化不明显的企业也显示最多(占总样本量的 43.1%) ,还有一大部分企业(占总样本量的 21.2%)

6、的毛利率在 20%30%之间,其税负则会有小幅增加(占总样本量的 36.2%) 。 另一方面,企业的业务类型不同,试点对其税负影响情况显现不同特点,一般来说,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大,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部分研发类和信息服务类企业,尤其是既提供产品又提供服务的集成服务企业,可获得的进项税额较多,因此这些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中明显获益。如据上海某支付清算公司的测算,试点后其总体税负将从 2.6%2.9%降低到2.4%。然而,对于具有轻资产、重人力特点的纯设计业、软件业和文化创意类企业来说,其固定资产投入较少,人力成本占成本的比重较大,导致企业的进项税额很少,不足以抵消 税率增加 1%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试

7、点后税负反而增加。 二、营改增试点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客户关系的影响分析 科技服务业企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时往往需要签订技术合同,原营业税政策规定经过认证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免税,改征增值税后,虽然试点规定技术合同仍然可享受免收增值税的优惠,然而,增值税的免税因其在免除销项税的同时使得对应进项税也不能抵扣,故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最终消费环节的免征增值税才能真正降低纳税人税负。技术合同并不处于最终消费环节,因此技术合同的免征增值税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了技术合同中乙方享受免税政策与甲方行使增值税抵扣的利益冲突。这对试点内的部分软件、医药研发等有较多技术合同业务的企业造成不利影

8、响,使其因甲方的强势而放弃免税,技术合同认定数目减少,甚至会流失部分客户。 营改增后,客户方为享受进项抵扣的优惠,大多倾向于要求技术转让方开具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技术转让方不能再享受免税优惠,这势必会造成科技服务业企业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致使客户关系趋于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双方通过磋商,博弈结果受相对地位的影响,一般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技术转让方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客户愿意接受普通发票,这样不会影响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目前主要体现在客户方为不在试点范围内的企业,不存在增值税抵扣问题。但双方都是试点企业时,据实际调研情况来看,客户愿意接受普通增殖税发

9、票的情况比较少见。 2.客户方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不愿接受普通发票,转让方不得不放弃免税,为接受方开具 6%的专用增值税发票,使转让方税负增加,影响企业利润,同时使技术合同认定的数目减少。如上海某软件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主要面向的是钢铁、有色、石化等大型企业,客户处于市场优势地位,受试点影响,其享受免税的技术收入预计会从原来的 70%减少到 30%左右,免税收入预计减少约 1 640 万元。 3.技术合同双方的市场地位相对比较平等,通过洽谈,互相让步,达到一个折中的结果:其一,转让方仍然认定合同享受免税,而在价格上给予接受方一定的优惠。如某上海医药公司通过与客户协商,将一合同

10、的价格从 1 800 万降为 1 580 万,仍继续享受免税,而客户在第一年以现金付款 55%,使企业前期获得大量资金免去银行融资发展;其二,技术转让方放弃免税,而将增加的税负加在价格上。即通过两家商谈,在新税负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报价。 三、营改增试点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的影响分析 1.营改增有助于促进科技服务业的需求增加。对于客户能够抵扣增值税的企业来说,如企业客户若多是制造业企业,即原增值一般税纳税人,或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客户购买其服务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会进一步加强合作意愿,有助于促进其业务量的增加,进而促进科技服务业需求的增加,推动科技服务业

11、的发展。 2.营改增有助于增强上海科技服务企业的行业竞争力。与同行业外地公司相比,上海进入试点的企业将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特别是与外地制造性企业合作的上海科技型服务公司,由于可以开具增值税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户公司的服务购买成本,从而会推动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与外地制造型企业的合作。 3.营改增有利于推动服务外包的发展。由于服务业人力成本很高,但其不在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内,通过服务外包则可将部分人力成本转出,这不仅可降低企业成本,也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分工,因此,在不引起企业核心技术外泄和产品服务质量可控的情况下,企业趋于发展服务外包。 4.营改增有助于激励企业业务的重组。对于产品为纯服务性的

12、企业来说,本次试点后企业税负会少许增加,而对于产品为技术服务和硬件产品并存的企业来说,则普遍获益。由此可预见,随着试点的推行,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对业务进行调整,尽量走产品加技术的服务模式。 四、结论及展望 营改增试点对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税负方面,受企业业务类型影响,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减不一,但从理论分析来看,应该不会增加整个科技服务业的总体税负;在企业经营方面,税改后会促使企业为合理降低税负而进行业务调整;在企业的创新发展方面,营改增有助于提升上海科技服务业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然而,这些影响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不少问题,如由于试点范围有限,造成

13、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致使企业税负增加;技术合同免税政策与增值税抵扣的冲突作用,使部分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客户关系更为复杂。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研究者应进一步探讨企业特点与企业税负的关系,探索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可行性,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研究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措施,以解决目前其与增殖税抵扣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政府应在完善税收环境、税制设计等方面进一步改进,以优化中国的增值税制度。 参考文献: 1 贾康.增值税改革势在必行N.中国企业报,2011-03-08. 2 高培勇.增值税扩围的意义与障碍J.数字商业时代,2011, (1). 3 王金霞.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

14、.税务研究,2009, (8). 4 陈锋.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国际比较与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 (1). 5 曾宁波.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行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性研究J.福建税务,1999, (9). 6 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 (19). 7 黄敏莉.“营改增”新政下的企业财务管理J.公司财务,2012, (3). 8 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 (3). 9 魏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 (7). 10 郭家华.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的影响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J.理论月刊,2011, (8).责任编辑 吴明宇 收稿日期:2013-08-17 作者简介:傅翠晓(1976-) ,女,河北邢台人,副研究员,博士,从事科技管理、服务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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