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风险之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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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P2P 网贷的风险之源互联网金融机构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存款,如此之大的监管利益下竟然不承担任何监管成本,这种现象显然是不正常的,这种监管的失衡就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巨大风险的最根本原因。 对网贷加强监管,首先应分析监管的困境是什么。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默顿的功能监管理论将金融体系执行的六项经济功能逐一进行了分类,并指出随着经济与金融的发展,传统的机构监管者会不断面临严重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英国学者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监管”理论也提出了除审慎监管之外,还需要重视行为监管目标的实现。英美的这两种监管理念代表了西方发达国家主流监管架构的选择方向,其

2、中既有相通之处,又有所区别。但根本的目标还是一致的,即建立覆盖全部金融行为的全方位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金融监管职责的划分遵循“谁发牌照谁监管”的原则,以机构监管为主线,而在可能弥补监管真空的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制度的建设方面,却出现明显的漏洞,有牌机构有人管、无牌机构无人管。再加上中国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这才导致了大量无牌的类金融机构泛滥与失控。按照现有的监管规则,在 P2P 平台出事之前,竟然无一个部门有权力、有义务提前介入。 近期当局试图建立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层机制,由中央部委负责对有牌机构的监管,地方政府负责无牌或有限牌照的地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网贷监管意见稿出台后,大家纷纷认

3、为这是中央与地方在踢监管的皮球,事实上这的确不能算是踢皮球。美国伞形结构下的分层监管体制就是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当下的问题是,中国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度缺乏基础,监管责任的分层在法律与行政规则中严重受困且尚没有实施。在没有清晰授权与地方监管力量配置的情况下,简单地将网贷的监管直接扔给地方政府是值得商榷的。 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的平衡是我们金融监管必须遵守的规则,这也是网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对于被监管机构而言,在各种监管约束下承担监管成本的同时,监管部门必须给其以匹配的监管利益,光付出成本,而没有对应的利益,机构本身是无法存活的,监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信贷机构在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方面的平衡,

4、既是被监管机构所需,也是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应该高度重视的。 中国的银行主要盈利模式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从金融监管角度看,吸收低成本的社会公众存款,这是银行拿到的最大监管利益,因此,理当对其提出资本充足率、拨备、合规性等一系列复杂而严格的监管要求。银行的监管利益与其监管成本的平衡是国际社会经过若干年慢慢形成的,也是相对合理的。 我们再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业外最大规模的有牌信贷投放机构,当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多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监管。但纵观全国各省市金融办出台的监管办法,几乎全部都是对机构的限制性要求,如限制资本金门槛、严禁吸收公众存款、限制信贷投向、限制贷款利率、限制单笔投放金额

5、等,而除了获批可以合法放贷外,基本没有多少监管利益可言。上述种种监管成本的叠加,是造成小贷公司生存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比一般的民间投资公司,小贷公司明显处在政策劣势,承担了过多的、不合理的监管成本,使得当下许多小贷投资人放弃了小贷牌照重新回到不受监管的民间投资公司状态。尽管有一小部分地方地府为小贷公司提供了一些金融杠杆工具、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小贷公司目前监管成本大于监管利益这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根本上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融资担保公司的制度设定同样如此,给出了诸多的监管约束,而所谓的利益又严重受限于银行,这也是导致全国融资性担保市场全面崩溃的重要原因。 我们再看网贷,变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

6、资金并向不透明的对象发放贷款,其行为已近似于不受监管的无牌银行,早已不是一般的信用中介角色,更不要提什么信息中介了。从金融社会安全的角度讲,对其参照银行的标准进行监管也并不为过。网贷当下的监管成本是什么?到现在为止,好像还没任何监管成本,因为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个部门有法律上的权利对网贷平台进行实质监管。近期随着网贷平台频频出事,部分地区的金融办对辖区网贷机构提出一些要求,但对那些违反要求的平台来说,并没有什么有效的监管手段。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存款,如此之大的监管利益下竟然不承担任何监管成本,这种现象显然是不正常的,这种监管的失衡就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巨大

7、风险的最根本原因,几乎没有一个法治国家会容忍一个企业不受任何约束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网贷监管方向有三种选择。 从网贷监管的合理性进行走向分析,未来对网贷的监管应该有这样几种合理的选择。 一是极高监管成本对应极高监管利益的方式。要求平台具备相当的资本金、银行存管、杠杆率、平台技术、牌照准入等,但适度放松对其业务范围、吸收资金的限制,对其有限范围内的信用中介身份给以确定,择优给予合格放贷人的资格或微型金融机构的身份等,以达到监管利益与监管成本的平衡。在此基础上再提高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是不合适的,因为已经接近或等同于银行,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是中等监管成本对应中等监管利益方式。对平台采取略宽松的政

8、策许可环境,但严格控制网贷平台能够获得的监管利益,限制平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的能力,比如限制单一投资人金额、限制投资者年龄、引入合格投资人标准等,并将平台的资质、对平台的要求提高到类专业贷款人的身份,同样配套以较具体的监管要求,略降低对平台的资本金、杠杆率、牌照化准入的要求,这个方法相对比较符合中国现有的监管格局。 三是轻监管成本对应轻监管利益的方式。将平台完全限制在信息中介的身份,严禁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或引入极其严格的合格投资人审核机制,但对平台本身的资质不做太多限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现在监管格局下引入更具体的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细则,以形成有效监督。但

9、这种方案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现在网贷的乱象带来的社会危害已非常严重,地方政府显然已无法等待。 2015 年出台的网贷监管意见稿,无论是分层监管的思路还是监管内容的设定,整体的监管逻辑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将网贷平台限制在信息中介范围,另一方面却完全没有限制平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仅希望用行业自律、银行托管等简单手段来防范平台监管套利,这种监管利益与监管成本的极不平衡,有可能使得不守规矩的平台更容易获得最大的利益,最终形成合规者负担沉重,违规者轻松自如的现象,从而彻底破坏了网贷市场生态的平衡。因为广大投资者并无法分清谁是合规者、谁是骗子,或者在暴利下无视其中的区别。另外一点是,网贷协会本身并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在现行监管规则下分清优劣,希望通过全国性的互金协会来自律管理结束网贷的乱象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违背金融监管规则的。为了社会的稳定,地方政府主动出台更严厉、甚至一刀切的管控措施是大概率事件。 (作者为互联网金融知名撰稿人,小微信贷机构管理及风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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