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职业伦理规范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现摘 要 当前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存在内容重复、模糊、层次混乱等问题,检察官伦理规范对办案责任制缺少相应阐述,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从而有效推进办案责任制的落实。 关键词 检察官 职业伦理 责任制 作者简介:郑来品,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92-02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内涵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 检察官履职内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与其他职业伦理要求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检察官职业伦理有着比其他职业更高的伦理要求。检察官承担着检察机关职能的具体履行
2、,扮演着“法律的守夜人” 、 “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所以检察官职业要求远高一般职业。其次,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官职业群体长期发展而形成的职业认同感和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群体发展对检察官职业伦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我国检察机关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检察官队伍不稳定,检察机关结构层次混乱,检察官的自我职业认同就会降低甚至丧失,如此一来,一些检察官就会摆脱职业伦理的约束,导致履职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反之,当合理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构建起来,其职业队伍结构就会相应变得稳定,其职业认同感也会相应提高,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约束力就会增强。最后,检察官职业伦理来源于法律职业特殊的制度要求。 检察官职业
3、道德规范将检察官职业道德分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 “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对法律职业伦理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2014 年 8 月 8 日,曹建明在看望慰问北戴河暑期休假的检察英模时强调“坚守职业良知、践行执法为民”
4、 ,曹检提出“检察职业良知”为检察职业伦理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要求。恪守检察职业良知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是制度化的检察官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一般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文字表述应当明确具体,简洁凝练,尽可能全面展现检察官伦理的核心内涵。当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具有了规范化的成文外观,它才具有稳定性和刚性约束力,检察官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约束。我国现有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从形式上看,涉及检察官职业的规范文件不仅包含法律,还有大量的守则,条例,纪律要求,规章制度等等。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特
5、点:一是表现形式呈现多样性。它包括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官法 ,也有根据检察官职业特点依照严格程序制定的其他正式制度规则。如, 关于重申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的通知 、 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二是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由于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是检察官职业群体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它反映了检察官职业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要求。三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职业伦理是由职业传统、职业心理、职业理念、职业习惯和职业要求在职业发展长河中逐渐沉淀汇聚而成,其形成是一个比较漫长渐进过程,所以每个职业伦理都具有一定的连
6、续性和稳定性,检察官职业伦理也不例外,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产生新要求从而发生变化。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具有示范和调节功能。示范功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一定程度上是为检察官职业群体及其所处的职业环境所做的展望式的道德描述。单个检察官其职业品格如何最主要的还是表现在他的行为上,而如何客观地评价其行为道德与否又需要将其行为与职业伦理规范的要求相互比照才能实现。从此意义上讲,作为参照系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反映出的是其与生俱来的示范功能。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示范功能不仅可以指示检察官的职业行为的道德得失,也能够为检察官的业外活动指引方向。调节功能,道德的最基本功能
7、就是调节社会关系,而调节功能在隶属道德范畴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所有功能中同样居于核心地位。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评价等方式来纠正和改善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和业外活动,从而协调检察官职业内部关系以及外部外系的能力上。 二、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需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填充 (一)司法行政属性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 检察官的职业属性存在不同的定位。如,英美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列为行政机关,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检察机关列为司法机关。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被列为司法机关,但我们国家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核心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体现在:一是我国检察机关有三个方面的领导,即同级
8、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建国前后党内领导人对案件的审批成为惯例,凡是有关逮捕、审判的决定,特别是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得到一定级别的党委的审批才能够作出最终决定。设立政法委将党对司法的领导机制进行固化,不仅宏观上对司法工作加以领导,而且还要协调案件的处理。二是从司法目标追求来看,法律效果并非我们司法的根本追求,通过具体司法行为实现司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由此可见,检察官不能刻板地适用法律,而要发挥个人的积极能动性实现三效合一。 (二)检察机关“三级审批制”分散检察官办案责任 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审批制”办案,按照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
9、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层级进行。这种方式在我国检察事业发展早期,尤其是在检察官素质相对偏低、法治化水平不高的年代,能够防止或避免司法权的滥用、误用,同时也转移了承办案件检察官的责任风险。一是这种逐级审批制的办案责任分散,难以追究到具体某个人。 “三级审批制”易导致“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现象出现,进而使案件承办人员产生依赖情绪,减损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三级审批制”表面上看每个层级都有人负责,纵向追查三级人员均可负责,实际上司法责任很难真正落实到具体司法人员。二是缺乏责任意识导致检察官职业群体的素质难以提升。 “三级审批制”还会导致检察官独立办案资格的丧失,一些检察官会习惯性将案件交由领导或检
10、委会把关,逐渐形成盲从和随大流惯性行为,最终导致检察官职业化水平难以改进提高。 “三级审批”像把枷锁,极大地制约了检察机关司法效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转变检察机关传统办案方式,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官主体作用,全面优化案件审批程序,大力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才能有效提高司法办案质效。 (三)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庞杂,对办案责任规定不科学 我国目前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文本数量庞杂,规范的内容存重复和交叉现象,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内容规定较少,且办案责任规定缺乏科学性。一是不同制度规范有内容重复问题。如,在检察官法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等文件都对检察官职责职权、
11、工作纪律等内容进行相似或相同的规定。二是在同一个规范性文本文件中也有内容近似或重复现象。如检察官法中就存在过多关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谋取私利;保守国家和职业秘密”等近似表述。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出现了框架分类上的重复,例如“失职、渎职行为”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之间存交叉重叠,很难让人将其完全区分。三是不同时期出台的制度规范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变化,新旧规范林立,进而会导致在内容和适用上的冲突。 三、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与办案责任制实现途径 (一)以法律和检察职
12、业伦理制度确定检察官独立自主办案权 当前检察机关的行政属性和“三级审批制”对检察官独立办案有一定的影响和限制,制约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明确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内容,保障检察官对绝大部分普通案件独立决定权,让检察官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决定案件处理,承担办案责任。对于具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超出检察官个人职权的案件才实行层级审批制,由主办检察官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并将其写入相关法律法规中。如,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检察官法可以增加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性的条文
13、。同时,对刑事诉讼法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有关检察官办案审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分清权责,让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负责。 (二)积极推行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 2013 年 8 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随后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将办案终身责任制引入检察官办案过程中,促使检察官切实增强办案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团队管理意识,更加严肃、更加认真、更加细致地办理案件,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每位检察官要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不因失去检察官身份或退
14、休而免除。 (三)完善检察官办案的配套保障机制 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检察官职位系列。一是实行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形成检察官职业群体,增强职业认同感。将检察机关工作划分为检察业务工作与非检察业务工作,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内容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二是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与检察官职级和工作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机制,将检察官与行政级别、行政职务脱离,形成检察官独特职级序列考核评价和晋升标准,促使检察官安心本职工作,公正司法办案,建立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配套的职业保障体系,确保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 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保障检察官责任与权利相统一。一是健全和完善检察官职业身份保障。逐步尝试实行检察官任职终身制,确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被调离职业岗位,其职务和检察官身份不被撤销,从而保证检察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岗位和身份的稳定。二是建立检察官正常职务活动的豁免制度。检察官在正常工作中,可以依法、依程序发表的言论和作出的决定,如无重大过失或无违法故意,免受刑事责任或经济责任追究,追究检察官刑事责任,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