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涉检微突发案件网络舆情特点及应对策略摘 要 互联网时代,公众对于检察工作关注度更高,任何涉检突发事件都可能被放在放大镜下检视。涉检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中的负面效应一旦发酵,势必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及形象产生恶劣影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如何提高涉检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舆情应对与处置机制,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涉检舆情 微突发事件 发酵期 作者简介:熊才齐,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盘俊余,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海全,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
2、-185-02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舆论关注度高,受众处于“信息饥渴”状态,通过以网络为主的途径进行信息传播、观点发表的欲望强烈,这在微博、微信等社交新媒体产生后表现尤为明显。较传统媒体,网络淡化了“把关人”这一角色,使得网络舆情更加复杂,对舆情应对部门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立足于案例分析,对当前涉检网络舆情中的特殊情况涉检孤立偶发性刑事案件及非正常死亡案件舆情应对工作进行针对性探析。 一、涉检微突发案件网络舆情的概念 目前,在学术界对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尚无定论。国家社科基金中国社会转型期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调控策略研究课题组将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诠释为:主要是围绕突发事件,由公众、媒体和政府等社会主
3、体参与,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进行的信息互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传递信息,表达情绪情感、态度观点及利益诉求等功能,同时带来一定社会影响和正负面效应,甚至对突发事件本身的发展与处置起到明显的作用。而涉检微突发案件网络舆情则是将这一概念更加具化,专门针对涉及检察机关的独立偶发性突发刑事案件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二、涉检突发刑事案件网络舆情特点 相较普通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案件,涉检微突发案件因其发生地点在检察机关或者有检察机关人员参与而备受关注。 (一)集聚式爆发,增长快速 根据 2015 年 7 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 3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5 年 6
4、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 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 1894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 48.8%,较 2014年底提升了 0.9 个百分点。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的有影响的国内群体性事件中,60%同互联网有关。 与一般突发事件舆情一样,涉检微突发案件舆情遵循着网络提出议题媒体关注全社会参与政府(机关)行为的模式。突发案件本身具有爆发性强、演变速度快的特点,在加上“检察” 、 “刑事” 、“死亡”等较为敏感关键词则关注度更高,在记者对事件的不断挖掘下,网站、微博等平台持续转载和刊登,呈现明显的“蝴蝶效应” ,舆论聚焦式爆发。而爆发后会不会进一步发酵则取决于案情本身和相关责任单位事件处理方式。 表
5、 1:涉检微突发案件网络舆情传播特点 (二) “门户网站”和“微博”的主导性 经调查,40%以上受访者表示,通常是通过门户网站获取突发事件信息,此外微博也是重要的信息来源(16.5%受访者) ,而受访者中,最早通过传统媒体电视和报纸获知突发事件的比例为 20.5%和 3.4%。 (三)舆论走向难以预判 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案件中,受众对于单纯的案情、案件当事人的状况的信息渴求不同的是,在涉检微突发案件舆情中,受众的信息渴求欲望更强,倾向于进一步挖掘公、检、法机关存在的问题,这一方面体现出公众的监督意识增强,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检法司公信力受到了挑战。 (四) “群体极化”效应明显
6、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宣泄性特征在突发事件爆发后尤为明显。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网民时,网民信息需求达到最大值。客观而言,官方很难在短时间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并公开具体事件/案件情况,网民接触到的信息有限。但长期以来深藏在心中的某些不满或者心理失衡却被唤醒,网民更热衷去相信那些尚未经过验证却符合自己集体记忆的负面信息和情绪化观点,并通过一些激烈的言语或者行为来宣泄情绪上的不满。从这一角度来说,部分网民是非理性的,尤其是针对“官方”机构固有的刻板印象,往往容易出现庸俗、暴力的言论以及非理性的情感宣泄,甚至会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五) 传统媒体影响力仍在 传统媒体在涉检微突发事件网络舆
7、情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一方面,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的参与组成了网络舆情爆发期:微博微信爆出传统媒体网站刊登门户网站转载。传统媒体的是否参与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关注度;另一方面,传统媒体的新闻专业度有优势,在专业信誉和拥有的组织资源使其有能力对有关事件进行深度挖掘,从而影响舆论乃至事件的走向。 三、涉检刑事突发案件应对策略 (一)实时监控,跑在“舆论发酵”前 从传播学上讲,受众倾向于接受第一次收到的信息。而在突发事件刚刚爆发时,往往是信息需求量最大的时候,如果相关责任部门信息公布不及时或者公布信息刻意隐瞒重点,则极易出现谣言和舆论发酵现象。“快”是应对涉检微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 一旦出现涉检突发
8、刑事案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案件,必须意识到一个事实:网络舆情出现是必然的。要迅速反应,一是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后续侦查工作;二是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在各类的传言、质疑声未充分发酵前,迅速展开事件调查,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掌握案件初步信息,掌握信息的话语权,防止事件走向出现偏差及谣言的产生;三是做好舆情实时监控,对受众反馈进行分类总结,抓住受众核心诉求。 (二)适当发声,积极“表明态度” 在传统企业或政府机构中存在一种误区,即在调查工作未彻底完成时,不便做出事件的回应。这会使受众产生一种“真相见不得光”的客观印象,甚至促使舆论进一步发酵。在涉检微突发案件爆发初期,除了对于案件本身案情的关心,媒体和受众
9、的关注点还有检察机关及相关对于事件处理的态度上,积极面对来自社会和媒体的压力,不过度发声但需表面态度。 (三)注意舆情应对发布主体 舆情应对信息发布由谁来主导?当涉检微突发案件发生时,无论是案情的调查、事件当事人的处理上,检察机关处于配合调查取证地位,从案件信息的公开程度以及公布信息的权威性角度分析,应由刑事案件的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发声,作为事件当事人之一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检察机关不宜在此种情况下成为对外发声的第一人。从舆情应对准备工作,检察机关、宣传部、政法委等部门均需做好相应准备,做好案件调查工作情况实时沟通,以应对外界采访。 (四)谨慎采用应对方式 涉检微突发事件发生后,采用何种方式向公众、
10、媒体传播信息非常关键,尤其是在把握时间,防止事件发酵的情况下。 1.新媒体的应急处置作用。政务微博等在涉检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公布案情、破除网络谣言等方面展现出强大作用,目前成为回应网民诉求、处理舆情事件的有效渠道,在改善网络环境、增强社会正能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2.建立上下舆情处理联动机制。基层检察机关舆情应对经验及能力相对欠缺,在发生涉检舆情后要及时与上级机关沟通,做到上下联动、指导有方、反映迅速、处置有力。 3.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一问题上,要从经验、地域、影响力、案件处理情况、后续工作等多重角度考量,冒然采用新闻发布会形式有可能得不偿失。 4.抓住受众核心诉求。
11、在应对涉检微突发案件网络舆情时,对收集信息进行集中归类总结,了解受众诉求,做好舆情回应,充分发挥政务微博、新闻客户端的作用。 5.全方位议题管理。针对涉检微突发事件,在议题管理上应包括:统一口径,这不仅仅指检察机关自身统一对外口径,还包含及时跟进公安机关调查进程,以公安机关发声为主,同时与政法委、宣传部、政府办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工作;疏通渠道并进行媒介对话,防止事件渲染。(五)信息适度透明原则,陈述式公布方式 在涉检微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上,应分成两个重点:一是第一时间公开涉检刑事案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查进展,最佳时间在舆情爆发后的 6 小时以内,尤其要考虑到事件/舆情爆发后,纸媒第二天的
12、新闻排版问题,应在当天晚上定稿前做出第一时间事件进展通报。即使事件尚未定性,但可客观描述事件进展,防止流言四起。二是事件调查完成后的详细通报。偶发性涉检刑事案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在完成定性调查后,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案件情况,增强透明度。公布信息中一定要防止避重就轻、以偏概全、主管定性等问题,客观说明案情,包含事件过程、当事人状况、调查走访等信息。作为检察机关,此时做好沟通配合工作,面对采访从事件本身出发,描述情况即可,不应体现出包庇、推卸责任等相关色彩。 (六)加强监督,以法治化解社会矛盾 网络舆情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反映出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从根本上需要加强法治建设,逐步实现社
13、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包含了内部监督、接受监督和对外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制落实到位。要规范与强化以办案为主线的内部监督机制,突出对检察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规范与强化以队伍建设为主线的内部监督机制,突出对检察执法干警个人的监督,提升队伍建设。二是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要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监督,进一步落实检务公开。三是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外监督。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注释: 朱国圣主编.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新华出版社.2014 年版.第34 页,第 40 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 36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王营.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简析.新闻世界.2011(6).第 10 页. 姜秀敏.论突发事件管理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东北大学大学报(社会版).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