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问题研究摘 要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频繁的经济形势,农民对于土地的利用意识日益彰显,而因农业产业投资时间过长且投资回报率过低导致农业产业融资困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纷纷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试点工作。因此加快确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融资担保 作者简介:董峻志,河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06-02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 我国物权法
2、第 125 条 以及土地承包法第 32 条 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承包方在不变更权利内容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承包的农地进行处分。而融资担保行为本身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一定会引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是只有在承包方融资偿还不利的情况下,相关权利人向承包人主张实现债权担保的时候才有可能引发经营权的流转争议。一直以来,农村经济的发展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然而,农村经济起步困难、技术落后、资金短缺是导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关键。在这其中,农民因缺乏价值相当的有效抵押物,也是难以获得充裕资金使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而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融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3、。及时对此进行分析,对相关行为进行界定有助于农村经济的快速良性发展,有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安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大致经历了禁止流转、有限度解禁流转、正面肯定农地流转制度这三个阶段。而从土地承包法到物权法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愈加明确具体。2008 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曾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为有效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政策引导,为今后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指明了方向。 据此,学者在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也曾提出与市场流通物相
4、类似的流转方式,即转包、互换、出 租、继承、转让、入股、信托和抵押等方式, 本文探讨的融资担保亦属于流转的形式之一。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虽然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流转方式规定不明确、现实土地流转碰触立法空白等问题。 二、影响有效进行融资担保的因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担保的争议 众所周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在物权法被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用益物权内,其财产功能越来越突出,承包权的身份色彩也只是对集体成员资格的强调,作为财产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
5、成为担保物,常引起学界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明确规定禁止抵押。 故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不得作抵押,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使用权一种,亦不能作为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估价标准的缺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高低?如何进行货币化?如何才能评估合理?这些问题都是制约经营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进行融资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中并未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估价标准,一般而言,土地的流转价格的定价方法通常有两种:协商确定和政府定价。 前者虽然冠以协商之名,但政府仍参与价格协商的过程;后者则更为明显的带有行政干预色彩,表现为政府绕过协商定价,直接以指令的方式
6、确定土地流转的价格。在上述两种定价方法下,虽然有政府的介入更易保障融资的安全性,保障农村经济的顺利发展,但是政府参与经营权流转显然增加了政府遭遇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从政府定价的角度而言,定价过高,会变相太高融资门槛,导致融资困难,定价过低,虽然经营者能顺利得到资金,但是过低的歧视性价格也会损害农民的正当利益;从协商定价而言,如果为三方参与(政府、贷款方、经营者) ,各方满意固然是理想状态,但大多数情形却是定价标准因利益诉求的不同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为两方参与,无论是政府与贷款方还是经营者与贷款方,都可能会因主体在地位、实力的反差而导致定价不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如何致富和缩小城乡差距而不再是农民的生存问题,而仅依靠传统的第一产业不足以带动经济发展需要。众所周知,充裕的资金才能保证幼稚产业走向成熟而不致夭折。新的制度诉求对农村土地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学界部分学者以担保法第 37 条的禁止性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由对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