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张学英诉蒋伦芳遗产继承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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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析张学英诉蒋伦芳遗产继承案摘 要:张学英诉蒋伦芳遗产继承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已经尘埃落定。或许说,法院的判决暂时解决了一个纠纷。然而,一审判决在学界引发的争议,却使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讨论再度热烈起来。其争议的焦点是:基本原则在民法的适用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其能否排除具体法律条文而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民事案件。 关键词:公平正义;婚姻;继承 民法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然而,正义的含义从来就是抽象和不确定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解。由于利益的复杂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在一个大的集体里,要实现正义,这种深蕴的价值理念就只能是要法律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

2、数人的最大利益” 。不合理的法院判决总也能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即在个案上迎合了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期许。但,这样做的直接恶果是:法的安定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法律在人们心中却从此变得模糊起来,因为对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做到像法官、律师等职业人员那样,从复杂理论的高度去看问题。让他们学习具体的法律条文,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才是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的有效途径。 在本案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遗赠法律关系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关系。前者为继承法规制的内容,也就是当事人在法庭中争执不下的东西。而后者传统属婚姻法管辖的范畴。当然,有关配偶权为抽象的人身权,则只能从民法

3、通则第一百零四条中寻找依据了。1 我国继承法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问题的关键在第二种法律关系上。与第一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张学英此时变成了受谴责对象。不论张学英对黄永彬的爱是建立在一种什么样的基础上,也不管她对他有多少的爱怜和照料,他们的同居行为是有违社会主义公德的,也和婚姻法的基

4、本精神抵触。既发生抵触,依很自然理解,那她就得低下头来接受大家对她的责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在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上,1980 年的婚姻法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制,修订后的婚姻法虽说在第四条确立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但也不至于说要剥夺不忠者的财产权,顶多也只是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而已。既然是这样,人们的期许变成了失望,一个应受惩处的人竟还可以从一个受同情的人那里获取利益!这也就是人们为什么堵在法院门口,以渲泻其不满与愤懑的原因。法官也认为, “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 、 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

5、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从而作出了如此判决。 首先,此判决有悖于继承法的基本原理。试想,本案中的黄永彬将受遗赠人换成另外一个人,那还会有什么争执发生吗?或许那样,大家也就觉得没什么讨论的必要了。而本案之所以酿成纠纷,原因只有一个:黄永彬和张学英此前的不道德行为。那在继承法中,对受遗赠人的道德水准是否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受遗赠人道德水准的低下就可以排除其依法所享有的继承权? 其次,在物权法上,这个判决也遇到了难题。继承权为财产权,这是法学界通说。而这种财产权利乃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为所有人对其财产处分的一种当然结果,体现了所有权神圣。我们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了“财

6、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不能实现遗嘱的内容,那所有人(黄永彬)享有的具排它性的处分权又体现在什么地方?这样,社会上还有谁会去殚心积虑创造、积累财富?那社会还谈何发展?再次,以利益衡量论,本案判决实际上剥夺了一个“二奶” 的财产权,表明了对不良社会风气不妥协的态度,这是其有积极意义的方面。但其本身并不能起到抑止“第三者” 、 “包二奶”现象的作用,作奸犯科者完全可以通过生前赠与来达到其目的。然而,由本案判决而引发的公众对公权的畏惧以及对法律的迷茫和不信任,却将使中国的法治之路蒙上阴影。从社会整体利益来考虑,得失孰大孰小尽在不言中。 中国要实现法治注定充满艰难,它前行的路上还有很多的曲折, 民法通则所倡扬的“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要为社会普遍遵从,还须我们实实在在去努力。但往往真理也就是从如此种种争议中开始的。 参考文献: 1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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