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查起诉分流机制现状及改革方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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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审查起诉分流机制现状及改革方向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向前发展,在很多的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审查起诉分流机制的现状,还有它的改革。 关键词:审查起诉 机制 现状 改革 一、前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查分流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实现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功能、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西方许多国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建立了系统的程序分流机制。我国在诉讼分流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 ,应当加以全面的完善。因此参照已经建立健全起诉审查分流制度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速完善我国的审查分流机制,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进程是很

2、有必要的。 二、审查起诉的概念 所谓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后者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一项诉讼活动。 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能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以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环节,因此2在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当中是也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三、程序分流机制的概念 如同所有法学概念一样,程序分流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狭

3、义上的程序分流仅指审前程序中侦查环节的分流和公诉环节的分流。广义上的程序分流分为审前程序的分流和审判程序的分流。在公诉环节程序部分当中分流机制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审查的起诉阶段,检察官对一部分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免予起诉、缓予起诉、放弃起诉等处理,而不再交法院审判的制度。 四、我国审查起诉的现状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与高效的进行和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随着对刑事诉讼的效率的越来越重视和轻刑罚重教育的指导思想,我国已经否定了案件不分大小、罪行不分轻重,检察官一概必须将案件起诉至法院适用刑罚的做法。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既要及时查明事实真相

4、,准确打击犯罪,又要注重程序的正当性,防止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诉分流赋予检察官用案件分流的形式作出裁量。在诸多方面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要求。但是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极小。在 1996 年颁布的刑诉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后,建立了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以起诉便宜原则为辅,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模式。这样,作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调和的产物,尤其是作为以起诉便宜原则为主要内容和具体表现形式的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一3定程度上体现了公诉分流的理念。 但是,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公诉人的不起诉裁量权仍然遭

5、桎梏与限制,没能真正意义上实行公诉分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与各国在公诉分流机制和实践相比,我国还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公诉分流渠道单一,无法满足检察实践的需要。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形式,即刑诉法第 142 条第 1 款规定的绝对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 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 140 条第 4 款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虽然该条文上采用了“可以作出不起诉”的表述,但是检察机关却并不享有起诉与否的裁量权。因此,只有相对不起诉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承载着公诉分流的功能。第二,范围狭小的不起诉裁量权,制约了公诉分流功能的发挥。按照对主流观点的理解,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这个条件是相当狭小的,只能对犯罪情节轻微案件中的一部分,即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院才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还受到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审判机关以及

7、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等严密的监督和制约。 4五、我国审查分流机制的改革 在确定我国公诉分流制度模式时,应针对我国公诉分流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借鉴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发展趋势,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反映世界潮流的公诉分流机制。要通过逐步扩张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以保障公诉分流功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在审查起诉运行方式上应作如下改革: 第一,出台相关办法以确定案件分流的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第二,严格把关,分流案件; 第三,对办案力量进行优化组合,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人员优化组合”机制,简化流程, 提高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率。 第四,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内部实现捕诉环节的无缝链接,外

8、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周密联系和配合,着力从机制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 将公共利益作为检察官裁量的依据,扩大公诉分流渠道。从立法、理论或实践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公共利益衡量视为如何运用起诉便宜原则的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对于轻罪案件,应当赋予我国检察机关参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现”等公共利益的构成要素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六、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初次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老年人涉嫌犯罪或过失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并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申5请,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文献 1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第 310 页. 2参见陈晓东:公诉环节程序分流机制探微 ,载于河北法学2009 年第 6 期. 3参见陈晓东:公诉环节程序分流机制探微 ,载于河北法学2009 年第 6 期. 4参见陈晓东:公诉环节程序分流机制探微 ,载于河北法学2009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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