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缺陷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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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缺陷及完善【摘 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听证范围的现状及前景,分析了我国听证程序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措施。要坚持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关键词】 听证;听证程序;行政行为;缺陷;完善措施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就其作用而言,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听证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无论

2、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一是通过听证,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二是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三是因为听证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四是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意义重大。 一、我国听证范围的现状及前景 2听证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走群众路线” 、 “倾听人民意见”的工作原则,它具有自身特殊规则和适用范围,能

3、够发挥十分独特的作用。 1、从理论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人们经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行政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2、从经济学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 ”当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时,便可能放弃行政复议或诉讼,这并非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当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

4、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成本增加。也就是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同时,有效的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行政预期的增值。 二、我国听证程序存在的缺陷 “听证”这一透视着现代行政理念的词忽然成了香饽饽,单在人民网搜一下,就看到一千三百多个有关听证的新闻,此风之热可见一斑,但实践中有的听证,使人感到象装璜门面:听证归听证、处罚归处罚,3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为此,我们在听证热中进行了一些冷思考,

5、发现我国的听证程序确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典型的有: 首先,没有规定案卷排他主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听证程序,但听证笔录在决策中有什么作用却没有规定,并未规定只有经过听证的材料才能作为行政决策依据,从而不能排除行政机关将未经听证的材料作为决策的依据,为听证走过场开了方便之门。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后发现的新证据应重新听证。而大陆的听证程序上就缺少这样的规定,没有这样程序上的制约,既不能保证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也使得听证程序变得可有可无,长长的听证变成了没有拘束力的咨询意见,有关的决策虽然经过了听证,但事实上还是有关部门密室相商的结果。当听证材料不是决策的唯一依据时,决策依然脱不开秘密

6、行政的影子。 其次,行政行为中的听证也不全面。比如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只规定了三种情形必须加以听证:一是责令停产整顿的,二是吊销证照的,三是较大数额罚款。诚然,这三种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权益有较大影响,但冷静思考一下,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难道仅有这三种吗?未必!比如没收和行政拘留就显然比前者严重,可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这样的处罚须经听证程序,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制定在先,就更没有有关听证的规定了。同时,听证还不是机关的义务只是告知公民有听证权是其义务,也不尽合理。 再次,听证的组织也不合理。现代法制讲究正当程序理论,也就必须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同时避免自己能成为自己的法官。听证具备了4听

7、取对方意见的形式,但是现行体制并不能避免听证中行政官员成为自己的法官,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仅规定了听证员为非本案调查人,我国行政一体化倾向很明显,同一单位,甚至是同一办公室的人听证,因为他们维护的是一个共同利益,从而使得行政机关(或者官员)事实上成为了自己的法官,有违听证中所寓含的行政司法性的特征。听证应该在保持行政性的情况下,更多一点司法的公开公正特征。美国专门听证的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听证官独立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也许这样更符合于听证的初衷。 三、我国听证程序的完善 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凡是制定

8、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序地采用了听证程序。在普通法国家,听证程序渊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 。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 ”它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 ,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 ,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第一,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第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总之,行政听证程序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行政程序制度,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各个领域中考虑其意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51 王克稳.略论行政听政.中国法学,1996.5. 2 杨海坤.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要件初探.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2. 3 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4 杨忠基主编.听政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5 王周户.行政法原理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6 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大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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