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当前如何做好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工作当前民行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着眼社会矛盾化解,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监督水平,在大力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同时,要积极通过和解方式化解诉讼当事人的矛盾,减少诉累。民事检察和解是民事检察工作中法律监督方式之一,通过耐心调解和诚心帮助,最终使双方当事人不再对簿公堂,在相互理解中达成一致,是一条解决矛盾纠纷切实、可行的途径,能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有益探索。本文试从检察和解的定义、性质入手,对检察和解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从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做好检察和解工作的问题着手,试图为检察工作提供指导意义。一、检察和解的定义、性质民
2、行申诉案件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在检察官的主持或核准下,由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1从检察和解的定义上可以看出:检察和解一方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对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可行的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和解的性质体现在:(1)民事检察和解不属于一般的民事和解,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促成的和解,具有实体内容和程序效果的特殊和解。一般的民事和解合同具有确认原有的法律关系2或创设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而民事检察和解不仅是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处理协议,还产生程序上的效力。因
3、为检察和解是在检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材料、相关事实和法律,形成司法判断,并将其对案件的判断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说理以及法理分析,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和解,其不属于司法外的和解, 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 22 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权利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恢复审查程序,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可以看出当事人一旦达成和解,将对民事抗诉程序产生直接的影响力。 (2)检察和解属于息诉和解。运用检察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归根结底体现在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上,达到让申诉人息诉服判的目的。检察和解工
4、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解决纠纷上,检察和解只是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再确认,并没有影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是运用一种的特殊的方式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符合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定位及其职能体现。2(3)检察和解属于司法和解。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与诉讼中和解、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不同,是当事人在检察机关申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主持下进行的私法行为,但检察机关并不干涉私法行为,只是通过职权审查私法权的正确行使,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体现。二、检察和解工作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通过这几年对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实践运用,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化解了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31.检察和解有利于促进矛盾纠
5、纷的化解。当事人有一定的和解意愿是进行民事和解的基础,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诉,希望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从而化解纠纷。当事人申诉是寻求救济的途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解决纠纷。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申诉后,通过努力的工作,促使当事人之间对话,为纠纷的解决构建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当事人之间可以理性地对话,从而使纠纷得以化解。32.检察和解有利于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民事抗诉是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执行的唯一规定方式,其引发的诉讼效果使之成为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最具强制力的手段。然而通过诉讼过程实现监督的方式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一般情况下要经过两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有的甚至要经过三级检察机
6、关的审查,抗诉后一般要经过两级法院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办案环节多,持续时间长,如果当事人通过和解服判息诉,不但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也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讼累,节约了诉讼成本,较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3.检察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检察和解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和谐的理念。民事检察和解正是检察机关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大局出发,创新法律监督手段,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方便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能够充分地节约司法成本,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时间,使申诉双方的权益都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更重要的是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
7、谐稳定。同时充分体现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4理念,是民行申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三、做好检察和解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为适应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在执法理念上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变单纯注重对申诉人负责为对申诉双方负责并重;二是变单纯注重抗诉为抗诉息诉并重;三是变坐堂阅卷审案为阅卷与走访相结合的办案形式。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既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把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稳定社会作为民行工作的重点,而检察和解正是息诉罢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之一。二是要规范申诉和解工作环节上的执法行为。检察和解是民行检察监督方式
8、的重要补充,它无章可依、无例可循,是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探索出来了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诉和解工作环节上的执法行为,根据办案实践总结出“一看、二访、三定”处理申诉案件的步骤,即认真地查阅原审案件后,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吃透弄清案件性质,对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做到心中有数,然后与申诉人沟通,对符合抗诉条件可以由申诉人选择结案方式,同意和解的我们再找对方做和解工作;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也不是简单地作出终止审查处理,而是针对案件分析申诉人败诉的原因,一是确因对法律的不熟悉而不服法院的判决的就以案释法,耐心疏导,劝其息诉。二是如输在打官司的技巧上,如举证不力、或举证延误时间等原因,或确有客观事实存在
9、,但却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我们就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地同对方当事人沟通以促成双方和解。5三是要以理、情、法相结合,寻找利益的结合点。首先要以理服人,一般而言,当事人多站在有利于自己的角度看待案件争议,认为自己有“理” 。对此,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围绕争议焦点,对争议的发生原因、背景、过程、结果等进行分析,着重做到讲清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讲清无理缠诉的弊端,使当事人通过重新审视自己的“理”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对申诉理由及事实形成正确认识,从而促成和解息诉;其次要从人情、道德、社会舆论等方面开导双方当事人,尤其针对法律规定与人们通常观念有差异的情况,向申诉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与日常道德标准的区别,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区别,帮助梳理法律关系,分析败诉原因,寻求解决方法,从而促成和解息诉。最后要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找到能让双方接受的利益结合点,实现申诉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参考文献:1参见陈伟钢:构建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制度之我见,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 16 卷第 6 期。2参见肖建华:解决民行纠纷的有益探索 ,载检察日报第3 版,2007 年 8 月 23 日。3郭宗才,赵建国.民事检察和解的功能与模式建构.法制与社会J.2009(6 下):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