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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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探析【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速度的加快,紧靠城市的农村土地大量被征为国家所有,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在土地流转承包之后新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情况的处理因缺乏确实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补偿方式多元化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进行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具体法条我们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为补偿依据。 (二) “产值数倍法”弥补农民损失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2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这种“产

3、值数倍法”在实践中,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农业生产结构不同,农业产值也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制定产值标准虽然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产值标准上的随意性问题,但却偏离了“产值数倍法”对农民损失的土地收益补偿的本来意义。 (三)由行政机关依据土地所有权来确定补偿对象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在土地征用补偿方案是行政审批的方式,农民并不享有前期参与的权利。并且补偿费是下发到村集体,由村集体管理和使用。在安置补偿上,或是交付安置单位或是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接受统一安置的才

4、能领取安置补助金,实际上农民获得的仅仅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下“公共利益”界定范围不明确 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但何为“公共利益” ,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量营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征用土地,从而引发农民的群体性上访和干群冲突,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我国的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的判定机关与征收执行机关都是“政3府” 。实质上在我国土地买卖的一、二级市场上政府形成了“垄断” 。 (二)补偿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且行政救济局限性大 2004 年,

5、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农民最关注的征地补偿作了新承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但是在现实的执行中仍然是仅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补偿的范围也仅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因征地产生附加损失的补偿却鲜有关注。 (三)土地流转承包之后补偿费分配不到位 土地在租用后,为了形成规模生产,转化为现代农场模式经营,会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再者流转后的土地在使用性质上发生变化。经过改良由低产变为高产,由旱地变为水田,这些改良的基础是大量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对

6、象是单一的,对于这种新产生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缺乏保护与关注。在征收补偿上对这部分投入如何补偿没有规定,水田、旱地的改变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如何分配,也是缺乏制度的约束。如果立法与政策无视这种新型关系,必将极大的损害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阻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一)土地征收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征收” 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现行仅仅允许“公共利益受益”的制度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商业征收纳入到合法的增收途径中更有利于对土4地的利用与保护。在立法的思路上可以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征收”严格区分开来,让政府在土地征收的问题上回

7、归到宏观调控与监督保障的轨道上去。为失地农民谋取更多的社会保障,以政府力量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明确征收补偿原则,法律保驾护航 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用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作为补救具体法律法规不足。在法律法规缺失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做出判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各方责任划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明确征地补偿的归属与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 22 条涉及到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分配,但对于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该依照土地流转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区分,保障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在很长

8、一段时间内,农民土地权利的状态是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基于在征地补偿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改革征地补偿分配政策,规范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以实现以下两个目的:首先,明确征地补偿各项基本原则。在分配土地补偿款上的规定,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反映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其次明确征地补偿方案的内容,通过一套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合理的救济途径,以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监督政府的行为,为了征地补偿制度在保障农民利益方面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相一致。 参考文献 51 邹佳岑.实施物权法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9 年 22 期,第 47 页. 2 左静,陈立双.我国征地补偿市场化的限制因素分析J.理论与改革,2008 年第 5 期,第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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