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刑法处理【摘 要】以高速肇事为例,就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表现主体、行为方式、刑法处理等等作出自己的探究,以求对今后的司法操作有所提示。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表现主体;行为方式;刑法处理 交通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有极大的威胁,因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以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一直备受关注。正确进行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刑法处理在现实和社会层面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实践意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主体 (一)大货车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交通运输业也显露出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非凡地位,但因其属于技术型工作,对文化水平要求不高,因而多数司机都是初高中毕业,对法律半知
2、半懂,意识淡薄,且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由车主聘请,流动性较大。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较为严重,受聘驾驶员的道德水准和责任心备受考验。当然,侥幸心理也做了逃逸的充分说客:车主不是我,撞人是老板的车,作为打工者,根本与我没有实际关系,要赔偿也是找车主;打工者往往害怕事后雇工的老板会追究自己的责任,法律意识淡薄的大脑里充满了被抓住后要接受法律制裁的画面,这时候,打工者通常会直接弃车逃逸。(二)小轿车肇事后驾车逃逸。人民生活水平富足,汽车进入千家2万户,这是交通事频发的前提条件。小轿车身小速度快,机动性能较强。对于小轿车驾驶员来讲,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侥幸心理更而强烈,如果环境和天气比较适合逃逸,诸如半夜三
3、更无人经过的路段或者下雨天等等,小轿车车主脑中的侥幸心理可能会迅速战胜道德和责任心,选择迅速逃逸,特别是有可能致使事故受害人死亡的情况。 二、高速公路肇事逃逸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的界定 经笔者多方调研发现,在公安部门进行具体的交通肇事案件处理时,其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如何界定是否为肇事逃逸行为,如何给一般肇事逃逸者定罪,如何对情节严重的肇事逃逸者以适当的刑法处罚,这些在学者看来颇具争议的问题值得深究。笔者认为,在界定是否为交通肇事逃逸时,必须坚持行为人的主客观统一。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逃逸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具有逃逸的行为。以下就逃逸行为的几种具体
4、表现形式进行具体分析,以求对今后司法界定有所提示。 (一)肇事后驾车直接离开事故现场。肇事后直接离开事故现场是否界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主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态度,即行为人是否存应当知道自己己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因为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存在了具体的逃逸行为。若在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和诸多情况的客观判断后,仍然认定行为人确实不存在主观逃逸,即在事故发生时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肇事。笔者认为,这种不具备主观故意但确实存在驾车离开行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当然,在具体处理中,种种情况不一而足,如某些行为人肇事后,因某些特定缘故迅速离开现场,但同时又报3警陈述事故具体情况,但行为人自己一直没有去相关机关受
5、理。笔者认为,此类行为人没有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等法定义务,理论上存在主观故意逃避法律责任,且确实有具体的逃逸行为。主客观统一,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二)肇事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肇事后行为人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有主观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如没有履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带走车祸车辆的牌照及相关资料、证件,或行为人主观上有带走车辆的牌照及相关资料、证件的意图,但出现了意外情况未能带走,以各种借口借机离开现场等等,笔者认为,如存在上述情况,都应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当然,如果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非主观意志,而是不离开就
6、会遭到受害者家属的人身攻击等情况,行为人应在离开事故现场后及时报警,在不远处等待有关机关前来处理,这样的弃车离开不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但如果行为人因上述情况单纯离开而无及时报警行为,则应当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三、高速公路肇事逃逸行为人应负的刑法法律责任 (一)单纯逃逸,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对于单纯逃逸,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天以下拘留。行政拘留、罚款处罚是对诸如此类的行为人处理办法。当然,如果此类行为人在
7、事故中触犯了刑法,也可根据刑法第 133 条和4解释的具体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情况分外复杂,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属性,应依照当前刑法与相关法规对行为人肇事逃逸时主观与客观上的具体态势和行为进行正确界定。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 133 条,有 3 种基本情况,一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死亡一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事故中造成伤者的脑部、心脏
8、或肝脏等重要器官受伤严重,致使生命垂危,即使经过行为人的及时抢救,最终依然死亡,最终行为人驾车逃逸的。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行为人肇事时,将他人撞伤,伤者当时并不具备死亡的危险性,但行为人逃逸,间接故意使伤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三)肇事后驾事故车辆转移并丢弃伤者致其死亡的行为。对于肇事后驾事故车辆转移并丢弃伤者致其死亡的行为的刑法认定,笔者认为不应刑法第 133 条之内。此类事故中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已不仅仅存在主观故意逃逸,而是对伤者施行了加害,转移并丢弃伤者致其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受伤严重甚至死亡。此类案件的处理应根据解释第 6 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32 条、第 234 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5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参考文献 1 曹建军.完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刑事立法的构想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03). 2 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J.法学杂志, 2005(02). 3 王婧.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