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检察机关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较窄,程序较复杂,制度优势不明显,监督考察和教育矫正的实施存在困难,导致办案人员宁愿选择其他处理途径,其法律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议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打开其生存空间;将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规范管理之中,或者建立起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监管帮教队伍,以破解实施困难的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期限届满后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作出终局性的不起诉或是继续起诉的诉讼制度。附
2、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在确立的考验期间,检察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等问题上起着较为积极的作用,其在我国的刑事2诉讼法颁布确认之后,就得到社会上广泛的认可,
3、是有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行中遭遇的困境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在探索扩大起诉裁量权,近年来逐渐试水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之中遇到不少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度创新的合法性障碍之后,但一些现实问题仍然困扰着基层检察机关,使得办案人员宁愿选择作相对不起诉或者建议判处缓刑,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虚设的可能。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较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4、可见,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案件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等都作出严格限定,这与修正案颁布之前法律人士的期待有一定差距。首先,这项制度把成年人犯罪排除在外,没有给一些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观察,需要一定期间来履行义务的成年犯罪嫌疑人留下救赎、考察的机会。其次,法律对预判刑期规定为一年以下限定太严格。实践中,预判刑期为一年左右的未成年人犯罪,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附条件不起诉生存的空间不大。再有,案件性质的限定,也把其他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排除在外。 (二)附条件不起诉办理程序上比较复杂,增加工作量而处理上宽3宥优势又不明显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需要听取各
5、方意见;附条件不起诉之后如果有不同意见的,可能增加复议、复核程序,增加申诉环节;考验期要负责监督考察;期满后重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终局性决定等等。原本可能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因此而复杂化。这些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增加了检察人员的工作量,而付出这么多司法资源的同时,在法律效果收益上却并不让人满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上的严格限制,与相对不起诉相比,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更加宽宥的优势。面对大量普通案件的基层检察机关,选择作相对不诉或者起诉建议法院判处缓刑,成为办案人员更为现实的路径。 (三)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矫正的效果有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起诉可
6、以附条件不起诉这一的同时,要求检察机关直接肩负起监督考察、教育矫正犯罪嫌疑人的任务。要履行好监管和矫正的职责,应当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专业的队伍,如果只是依靠检察机关现有力量,则面临多重困难,会使得可能决定刑事诉讼程序是否终止的监督考察流于形式。 1.监管机构只有检察机关,没有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从刑诉法的规定看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监督,没有其他司法机关或者帮教组织的介入,而检察机关因职能所限,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公安、司法、社区、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没有加入到监管体系中,不能较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信4息,而且不能及时共享给检察机关,管理容易出现盲区。 2
7、.基层检察院人员缺乏,无力监督考察 基层检察院特别是发达地区外来人口较多地区检察院,案件多人手少的矛盾本来就非常突出,如果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时,需要腾出力量来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恐怕不能完整落实,最终可能走过场。 3.检察机关缺乏专业帮教力量,不能较好地履行教育矫正职责 检察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即便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只起监督的作用,如果自己直接进行帮教矫正,缺乏专业力量的支持,难免力不从心。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是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在这一社会价值面前,即使增加检察机关的工作量,甚至是牺牲诉讼经济效益也是值得的。但是如果法律不给予制度发展的空间,检察机关不充分发挥好监督考察作用的话,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不大。在面临复杂程序的时候,类似的案件被相对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取代的可能性更大。 (一)扩大适用范围,打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生存的空间 1.在预判刑期上可以考虑扩大到三年以下的量刑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于其附义务条件、附考察期限,在适用时对犯罪嫌疑人更加苛严。因此其针对的应当有一定严重性,本应起诉判决的罪行,在预判刑期上可以考虑扩大到三年以下的量刑,在实际操作中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拉开一定距离,形成阶梯层次,给予不能达到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考察后,获得宽宥处理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