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亟需重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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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邻里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亟需重视【摘 要】随着刑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也逐步进入人们眼球。在司法实践中,要解决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却存在指控难、矛盾化解难、补正难三大“难点” ,要解决这些难点,执法机关需引领当事人转变观点,增强三方面“意识” 。文章将从公诉机关角度剖析办理该类案件需注意的事项,以实践经验提供办案方法。【关键词】邻里纠纷;故意伤害;矛盾化解;风险研判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不断增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频频发生,而在这些案件中,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比重逐年上升。据初步统计,2010 年以来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有百分之三十系邻里纠

2、纷引发,除极少数案件达到重伤以上后果,其余均为轻伤害案件,该类案件九成以上导致上访,甚至常有闹访,是风险预警重点案件类型,亟需寻求卓有成效的解决方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此类案件的办理存在“三大难点” (一)指控难 侦查机关最初介入邻里纠纷案件,大部分简单操作,将此类案件作为普通治安案件处理,取证粗糙,极少补全证据。特别在言词证据方面,除搜集当事人双方的供词、在办案现场遇到的证人证言,很少对涉及本2案的全部证人取证。 而此类案件系邻里纠纷,多有亲属关系,各证人亦与纠纷当事人或近或远、或多或少沾亲带故,出于“抹不开面子、不想得罪人”等等原因,更有甚者在一方当事人事后的怂

3、恿之下,在时隔 3 个月的伤情鉴定确定后,再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大部分证人作出的证言都有偏袒导向。证据采集不充分,导致公诉机关案件审查的被动。邻里故意伤害案件,主要依据言词证据还原案发当时的客观情况,部分侦查机关在首份笔录制作时,并未重点引导证人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阐述案发经过,而是简单的“证人说什么,就记什么” ,导致一开始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言拖沓、无重点;而待事后证人与关系相近当事人结成同盟,双方各执一词,再予以取证,则难以判断。 (二)矛盾化解难 该类案件大部分发生于农村,矛盾引发点主要有宅基地使用、田地划分、日常口角,小矛盾引发至刑事案件的大悲剧,可以说双方之间的冲突并非一日之寒,而是

4、日积月累最终导致冰冻三尺。 要使双方打开心结、化解长期以来的矛盾,本来就是一件耗时耗力的博弈。而大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本身文化水平不高,认为只有通过上访、闹访才能实现自身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更加加剧了双方矛盾,增加了调解难度。如笔者曾办理的朱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史某因伤情鉴定为轻伤便多次闹访,认为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的鼓膜穿孔系重伤,并索要 100 万元赔偿;而被告人朱某从侦查阶段便一直辩解其3并未伤害过史某某头部以上部位,其亦被史某某咬伤。检察机关多次调解,均未能使双方达成和解。 (三)补证难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采集存在偏差,需要进行补充侦查,但因前期取证的不及时、后期证人与当事

5、人达成同盟,补证亦成为该类案件的难点。 如曾办理的鞠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鞠某某是六旬老人,而被害人侯某某是残疾人,双方对案发经过各执一词。鞠某某辩解,侦查机关取证的证人均与被害人有亲属关系,且目击证人反映在十几米外看到二人打斗情况,但案发当日系浓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十米。因时过境迁,承办人曾多次与侦查人员至案发现场现场勘查,当日系雾天虽可查实,但案发当时的能见度究竟为多少难以补证。 二、此类案件的办理需增强“三方面意识” (一)提高被害人的维权意识 部分被害人在事发之后并未意识到自身所受伤害已达到轻伤,遂未及时诊治,待痛病难忍后才到医院检查。被害人维权意识的薄弱,不仅对侦查机关的及时介入造

6、成妨害,还为犯罪嫌疑人增加了辩解事由。在陈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受伤后并未及时就诊,而是三日后深感肋骨疼痛才到医院,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审查阶段辩解被害人在此三日内曾发生过交通事故,肋骨所受伤害并非其殴打所致。虽然该辩解最终被排除,但对案件的办理增加阻力。 (二)增强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敏感意识 4如上文所述,部分侦查人员初步办理该类案件时,以普通行政案件着手,导致证据搜集的欠缺。因此,侦查人员需加强此类案件的敏感意识,在案发初期取证时即以刑事案件作为标准,保证证据锁链的完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固定存在重大问题时,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时刻关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

7、有必要,可以主动提前介入。 (三)强化矛盾化解的调解意识 根据刑诉法的精神,司法机关在办理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轻型刑事案件时,应秉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理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促成双方和解。这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还体现了刑罚的谦益性,亦是当今刑罚发展规律的需求。 在刑事和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办理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应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并组织调解,尽可能的将矛盾化解在初发阶段。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审判前,也应综合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法定和解条件,以“化解矛盾”意识审视邻里纠纷,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以上即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办案经验,望能为司法办案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彭颖倩,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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