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摘 要】单位犯罪的自首制度基于理论及现实的需要具有设立的必要。本文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提出了四个构成要件。 【关键词】单位犯罪;构成要件;认定 一、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于犯罪的单位能否成立自首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犯罪的单位不能成立自首。其理由总结起来:认为从刑法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能够包含在相关法律术语的内涵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些概念仅能够适用于自然人,而非单位。另外,自首要求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的投案。而单位则没有进行相应思维的能力。相比之下,肯定说则认为犯罪的单位能够成立
2、自首。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单位作为一个人与财产的集合,其与纯粹的物质系统是有区别的。作为单位,其具有人的意识活动及通过单位成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单位的外在行为。单位活动具有整体性及程序性的特征。所谓整体性是指单位犯罪的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而非某个单位成员或者部门的意志。而程序性是指单位要形成自己的犯罪意志则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从内在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则要结合“法人实在说”的理论。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为社会有机体,与自然人均属实质存在。法人之代表乃法人之机关,故法人与自然人同,亦可实施犯罪,得为犯罪主体。另外,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2来看,通过自首旨在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进犯罪人悔过自新
3、,不再继续作案。通过自首,犯罪的单位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有利于单位积极改造,认罪悔罪。另一方面,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单位犯罪由于具有组织性,隐秘性的特征,其社会破坏性较大,而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则比较困难。通过犯罪单位主动积极投案,无疑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而从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角度考虑,对自然人可以适用自首制度,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单位,如果不能给与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则是不公平的。通过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设立,不论是自然人还是犯罪单位,都能通过自首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二、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要成立自首,
4、除了要具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自首制度一般的要件之外,笔者认为,单位要成立自首还需要具体单位自首的实施者代表单位的自首意志,以自首单位的名义进行。 是否是基于单位的自首意志,是区别自然人自首与单位犯罪自首的重要因素。怎样的自首行为才能认定为代表单位的自首意志。单位的整体意志的形成必须符合单位的领导结构及其责任制,不同的单位具有不同的领导结构,实行不同的责任制。根据单位的不同种类,单位的领导结构可以分为单一机构和多数机构两种。单一机构是指集单位决策、指挥机能于一体,全权负责单位事务的权力机构。多数机构是指单位的权力机构分设、分别由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行使相应的权力,各司其职,
5、3相互制约。在多数机构中,其决策机构往往体现为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等,其通过法律及内部章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性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决议。这些决议则认为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如果是通过上述程序产生的自首意志,则为单位的自首意志。在单一机构中,通过表现为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关,企业的厂长、经理等。该类机构的负责人通过法律及内部章程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性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决议即为单位的意志。自首的意志体现在负责人的合法合规的程序性决定。至于是否需要以单位的名义自首,笔者认为是必要的。如果不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自首,则很难从外观上分辨到底该自首行为是单位的自首行为还是自然人本人的自首行为。 对于自动投案
6、,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这两个要件不仅自然人自首需要具备,单位犯罪中的自首制度仍然要满足这两个要件,但具有其特殊性。关于单位自首的时间,应满足:1、单位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单位未被司法机关发觉;2、犯罪嫌疑单位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关于投案主体的问题,即谁可以有资格去相关机构投案自首,笔者认为,投案主体范围的确定与单位的领导结构及其责任制息息相关。在多数机构的场合,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决定的本单位的成员或者经过委托授权的非本单位自然人可以代表单位去自首。而在单一机构的场合,则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单位负责人授权的自然人具有自首的资格。关于单位投案对象的范围,有学者主张仅包括公检法机构,向其他单位或
7、者自然人投案不具有自首的效力。笔者认为,基于自首制度设立的价值,单位的投案主体不应当过于狭窄。一般应当是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4关投案。对于向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当视为投案。至于如实供述,是需要犯罪单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是部分犯罪事实,我们刑法学界关于如实供述的范围则经历了由全部犯罪事实到部分犯罪事实的转变。关于如实供述的范围,笔者认为,需要行为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 如前文所述,单位内部成员具有独立性和附属性的双重属性。单位内部的成员去投案自首到底应认定为单位自首还是自然人自首是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是适用于单位还是自然人的问题。此时则要根据单位自首的四个构成要件及自然人自首要求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要求两个方面进行准确判断。 参考文献 1 谢瑞智.刑法总论(增订四版)M.文笙书局,2006 年版,第90-91 页. 2 王学沛.论自首的本质及构成要件J.法学季刊,1986(2). 3 刘顺喜.单位自首若干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年第 11 期. 作者简介:吕磊(1986- ) ,男,安徽涡阳人,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