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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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摘要:目前,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关联企业,相关联的企业相互利用各自的优势也出现了很多弊端,本文将结合关联企业本身的存在必要,关联交易的利弊,不当关联交易的产生原因以及国外有关关联企业的规制手段进行了整理提炼。 关键词:关联企业;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达到特定经济目的(追求更大规模效应而形成的控制关系或统一安排关系)而通过特定手段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在现在社会大量存在,关联企业的形成,有以下经济的和法律的原因: (1)企业通过相互利用各自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人才优势、产品优势,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2、。 (2)企业利用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进行多元化经营,达到限制和转移经营风险的目的。 (3)以达到避免受反垄断法审查的目的。 (4)企业通过股权或合同等手段进行联合,能够减少竞争和竞争对手,从而避免过度竞争、两败俱伤。 关联公司是企业组织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企业主体集团化规则、企业主体转投资规则、股分制企业股权控制规则等公司制度发2展的必然结果。存在关联企业必然存在关联交易,所以我们要分析关联交易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及其原因。 (一)关联交易的利弊 关联公司产生于公司间相互投资,持股,客观地说,关联公司、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是把双刃

3、剑,其法律后果有正、负两面。 关联公司以相互持股的方式,通过关联交易成为他公司最为强大的股东,优化各关联公司的资源配置,使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加容易,关联交易源于公司对长期利益的追求,而相互持股建立并巩固了公司间的战略结盟,在整体上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在对抗集团外公司的恶意收购与合并中,也可发挥其投资屏障的作用。 但是关联公司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关联公司普遍存在利用从属公司的独立人格,通过非法关联交易,歪曲公司治理结构、虚增资本、粉饰业绩、操纵利润、规避法律或逃避债务,妨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资本正常流动,引发公司财务风险,恐固联盟导致垄断,侵害从属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

4、问题。 (二)不当关联交易的产生根源。 (1)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制度根源是企业法人制度。从各国立法来看,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司财产权利的独立性;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独立人格的完整性;4)资本多数决。这些原则本身有其先天缺陷,很容易被滥用。例如,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便成为可能,从而损害股东利益;又如,有限责3任使得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责任,有限责任制度,又为公司股东设置了风险防火墙,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另外, “资本多数决”规则,使得大股东有机会利用资本优势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2)关联交易是在控制权人一直控制或许可下进行的某种“自我交易

5、” (3)是在市场行为形式掩盖下的某种特殊交易,其行为内容具有隐蔽性,其交易程避开了市场交易中必要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过程 在我国,关联交易的产生尚有一些特殊原因: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的缺失。 公司的外部治理不完善。公平竞争的缺失。现阶段,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竞相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成本和利润在不同的税负地区之间相互调剂,从而避税,形成所谓的“税收洼地效应” ,尽管税法对此也有所调整,但其征收和监管难度很大。 因为关联交易有两面性,所以法律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只能对其规制。因此,关联公司、关联交易效果的好坏完全取决于法律能否

6、做出恰当的规则,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规制关联交易需要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破产法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其中,公司法应发挥主要作用,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也最为有力。 国外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手段 (1)防范制度: 1)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批准制度。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根据关联交易对交易方及股东权益影响的程度,将关联交易分为三类:第三4类,重大关联交易,交易总额大于 1000 万港币,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 3%,此类交易对公司经营及业绩有重大影响,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向联交所报告。 2)关联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澳门商法典对股东表决权排除作了严格的规定,在其第 219 条“因厉

7、害关系对投票权之限制”规定,股东与公司有利益冲突时股东不得亲自或透过代理人投票,以不得代理其他股东投票。这样不仅排除了厉害关系股东持有自己股份的行使,而且排除了厉害关系股东行使第三人的股份。 3)独立董事制度。美国,显示有美国法院判决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届购,要求有与公司没有联系的外部董事进入董事制度。 4)股东质询权制度。日本商法第 273 条之 3 规定“董事、监察人的说明义务”:董事即监察人在股东大会上须就要求的事项进行说明,但该事项与股东大会的目的无关时,因说明而对股东共同利益显著有害时,进行说明需要调查时和其他有正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5)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香港地区, 联交所

8、上市规则规定:一切关联交易应通过媒介向公众公布,通过公告向股东公布,二者均须联交所的审查,对公告的内容则有详细的规定。 (2)公司法的事后救济制度。 1)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撤销或不存在之诉制度。 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视为无效之诉的原因。” 韩国商法规定:形式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撤销之诉,实质上的瑕5疵归于决议无效之诉。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上存在重大瑕疵归于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3)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日本商法第 245 条之 2, 股东于股东会就“营业的全部或中药的部分转让”进行决议前,已以书面通知公司,反对该项行为之意思表示,并于股东会反对者,

9、得请求公司以当时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有的股份。 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一般说来,公司被视为法人,而且有独立之人格;然而,公司为法人之特征如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司便利,使非法行为正当化或者意图维护欺诈或者作为抗辩者,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之数人组合体而已。美国“深石原则”认为:从属公司如在成立之初的资本不足,且其业务经营完全受母公司所控制,经营方法主要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因此母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偿。 总之,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一般是从事前控制和事后法律责任两方面进行,通过事前控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通过事后的法律责任威慑不正当关联交易当事人。 邓珊,济南职业学院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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