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法院书记员的职业化问题摘 要 法院内部运行体系建立工作需要以方便法官依法行使其职责为核心。书记员为专门负责庭审的记录工作和办理与审判相关业务的辅助人员,书记员的工作贯穿整个庭审活动,是和法官审判工作密切联系、不能分割的重要部分,书记员工作的质量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书记员管理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和现代化审判改革相适应,因此对其法院书记员职业化改革已成为热点问题。 关键词 法院 书记员 职业化 作者简介:赵楠,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 ,讲师,研究方向:法学、中文速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0592(2015)10-238-02 一、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在以往的工作中,法院都是把书记员分配至业务室、业务庭,由各个业务室、业务庭负责对其进行管理以及调配使用,由法官对书记员进行业务知识的传授和进行专门专人的培训,通常情况下书记员在工作到一定时间后便会晋升至助理审判员,最后升至审判员,这种模式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独立性以及专业性,不利于提高书记员的工作效率以及质量,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消极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管理上存在混乱,条块分割问题严重 因为书记员通常情况下分散在各个业务庭、业务室,和法官共同组成办案组,因此就致使各个业务庭、室对书记员单独的进行管理和调配,
3、而且各个业务庭、室管理的标准以及管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工作的质量和工作的强度有着一定的差别。也就致使一些业务庭、室的案件较多,一些业务庭、室的案件就较少,当然各个业务庭、室所属的书记员的工作量会有所不同。 (二)队伍不合理,人员匮乏 因为当今法院大都实施的是书记员至助理审判员至审判员的模式,书记员通常工作五年便会晋升为法官,这就导致书记员队伍的不稳定,书记员会不断的晋升,但是因为法院的编制限制致使书记员的空缺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充,致使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比例严重的失调。法院的法官不可以安排审理案件的进度,使得法官工作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受到打击,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极为不利。
4、 (三)质量比较低,并且综合素养不高 通常法院书记员均为进入法院工作不久的调入干部转业军人或者高校毕业生。他们大都缺乏对书记员工作的了解,并且没有受到专门、转业的书记员岗位培训,他们的工作能力缺少实践锻炼,业务水平能力刚有着一定的提高,却又晋升为法官。这就导致书记员缺少钻研自身岗位理论知识的积极性和动力,致使书记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处于较低的水平,其工作质量当然没有保障可言。 (四)机构不全,职责不明 在法院的内部,书记员和法官的职责、权利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书记员的管理工作通常和法官的管理工作没有明显的界定,经常性的混合在一起,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和机构。审判工作量往往较大,专职的审判人员数量匮
5、乏,绝大多数的法院存在将部分案件分配至书记员审理,而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却由另外审判员签署的现象,这就导致案件审判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程序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亵渎了法律的威严。在书记员缺少发生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将已经晋升至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重新坚守书记员岗位,这就致使其心理上平衡以及工作上不踏实。 二、书记员职业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配置的原则 市场经济下的具体要求是通过对市场调节以实现资源科学合理的配置,这其中就有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因此在书记员职业化改革工作中,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关键的一步。还处于探索阶段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应该能够降低以至消除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级别以及地位上的差别,
6、导致适合书记员工作的法院人才能够在书记员的工作岗位上安心的工作,进而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集中管理原则 对以往书记员分散在各个庭、室管理体制以及模式进行完善,设立专门机构对书记员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以及调配。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书记员的工作是为法官的审理所服务,以方便法官行使其职责为目标,深入贯彻科学的用人标准,在书记员的培训、晋升、考核等等方面建设统一规范、完整的管理系统以及组织体制,以期书记员管理工作的职业化、系统化、标准化,进而促使人民法院书记员向着职业化的目标迈进。 (三)职业化原则 借鉴法官制度,生成书记官单独的序列,建设专职、专业的书记员对于,实行书记官终身制、
7、职业化是书记官职业化改革的理想模式。只有实行书记官的职业化,才可以消除书记员的顾虑,解除将书记员定位为过渡性、临时性工作的想法,确保书记员队伍的稳定以及书记员独立的职责,可以使书记员和法官成为合作的关系。书记官的序列需和法官的序列严密的相对应,并且二者相互的依托,按照各自权利及义务相互的制约、配合。但是,法院书记员的职业化和终身制度不是对书记员的晋升加以限制,对于那些符合法官法具体要求的,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吸收到法官队伍中。 三、书记员职业化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设置专门管理的机构,实现书记员职业化管理 各个地方法院在开展审判改革工作时,可以设置专门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并且将其等级设置为和行政部
8、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平级,可以命名为书记员处。书记员处主要的职责是以刑事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法律依据,依据现代化、专业化、集中化的要求对书记员的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及指导,规范书记员的工作,提升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书记官高效、优质的履行自身的职责。书记员处具体的工作内容是:负责法院的收案、信访接待、排定开庭时间以及地点,司法文书的校印及归档、司法统计、刊登张贴公告等工作。书记员可以分为 5 个不同的等级,由高至低是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副主任书记官、书记官、见习书记官。在这其中,书记官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主持管理书记官处的工作。 (二)职业化前提下单独序列书记官和其具
9、体的职责 1.书记官素质要求。书记官的工作非常的重要,在审判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仅书记官具备权利参与案件的记录,裁定书、判决等法律文书除了有法院院长和法官的署名之外,还需有书记官的署名。书记官工作的质量,对案件处理的合法以及正确与否有直接的联系。对此,书记官应该具备以下几点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优良、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事实,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对审判以及书记官有着强烈的热爱,工作仔细认真、积极性较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能够熟练的掌握并应用和书记官应有的法律理论知识以及业务水平能力;具备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
10、能力,记录案件时可以清晰、真实、准确、完整。 2.书记官职责。在以往的法院工作中对书记官的具体职责并未明确的划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判活动的具体要求,并兼顾书记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及地位。可将书记官的职责界定为以下几点:文书记录工作,主要有案件审理笔录、相关调查及询问的记录、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笔录等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记录,记录工作可以再现法院案件的审理全过程,书记官记录工作的具体要求就是清晰、真实、准确、完整。接收并核对案件双方递呈的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等等相关材料,而后整理证据材料的清单;案件审理中需要法律文书材料的收发、校对、整理等工作;案件审理文书材料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司法
11、统计,即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书记官对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信访等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并按时的将统计数据整理汇总上交;各项法律文书资料的收发、张贴和公告的刊登;法官审理案件前的辅助工作,如法庭的布置,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的纪律;负责信访接待;进行普法宣传以及法制教育;按时的按成领导下发的具体任务。 (三)书记员职业化管理体系建议 1.实施书记官资格考试制。 法官在任用书记员时能够采用内部调整和公开招聘者两种主要的方式,但是无论采取上述方式的那种,均需要再任用前通过书记员资格考试,其考试的具体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由各个地方法院组织考试,在整个书记员的任用过程中需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竞
12、争的原则。书记员资格考试的内容有基础计算机操作能力、写作能力测试、法律知识测试、记录能力测试以及相关理论知识的测试。考试的方式主要有笔试和面试。 2.实施科学化的系统管理。即在法院整体组织的前提下,法官的序列以及书记员的序列都需要服从法院院长的管理;书记官序列实行垂直的管理,即由书记官对其他书记员在业务和行政上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横向的管理上,由各业务庭、室的法官对书记官进行指挥领导、调配。 3.实施书记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制度。为了使得书记官的理论知识不断的得到提升,以期其更好的适应新时期书记员岗位的具体要求,能够依据书记员的工作需求对书记员开展法律理论知识、业务水平技能的培训,当下对书记员培训的
13、方式主要为脱产以及岗位培训,脱产培训是由法院统一的安排和组织,岗位培训是由书记官依据工作的实际状况随时的安排调整。对于书记员的考核主要有平时考核以及年终考核,在平时考核工作中,应该以书记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日常工作的状况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这样可以起到监督书记员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能力和政治素质的积极作用。年度考核就是统计当年书记员工作的情况,其统计工作由政治处与各个业务庭、室协作完成。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定性与定量、全面与重点有机的结合。年度考核可以分为优秀、良好、中、不称职这四个等级,考核的等级是法院对书记员晋升、培训、奖罚的重要参考依据。 4.实行奖罚、晋升制度。对于业务水平能力突出的书记官,应该
14、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那些在工作中有错误和工作效率差但不及时改正的书记官,应当给予适当的惩罚。书记官的晋升必须要经过培训并考核通过,由所在法院的院长决定任命。书记官晋升以能力、品德、业绩为主要的参考指标。 综上所述,虽然当下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是随着人民法院人员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书记员单独序列的管理进一步的健全及完善,法院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将会有着飞速的提升,其审判辅助作用也将得到发挥和增强。保障书记员良性的循环,给书记员发展和施展才华的空间,以便书记员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使其更为积极主动的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作出不可或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曹东明.法官职业化改革得失析.苏州大学.2006. 2张晓政.关于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若干问题的再思考.中国人民大学.2009. 3刘学军.澳门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对内地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启示.文史博览(理论).2013(1). 4康小苇.关于某区人民法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西南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