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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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摘 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作品传播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深刻地影响到了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主体上形成了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信息的创作者、接受者、传播者三方主体博弈的局面,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受到了冲击,为了促进知识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适应时代的要求,本文认为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响应这些变化与影响。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 法律制度 网络服务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陈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48-02 一、信息网络时代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网

2、络的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跨越时间、空间的地理界限,无限量的将知识和信息在相互之间传递,信息复制的方式受到改变,知识传播的途径和广泛程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促进了文化产业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据统计,2014 年我国网络视频市场规模达 177.8 亿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 1149.5 亿元,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产业规模也在快速扩大。 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深刻地改变了作品的传播途径、存在方式、创作形式,给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和革命性的影响,从现行制度结构全面分析网络时代对著作权的影响,可以更好地提出对著作权制度的改进,使著作权制度成为推动网络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动力,推动整个社会的技

3、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二、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制度的深刻影响 网络传播是指,在计算机通信网络基础上,通过信息的传递、交流和利用,实现社会文化传播目的的传播形式,与以往的传播方式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传播的数字化,网络传播以信息技术作为基础,脱离了物质载体,不需经过印刷和出版发行就能够广泛流传;传播的大量高速性,任何服务器上的信息资源只要与网络相连接,就能够被获取和利用;传播空间的完全开放性;传播的虚拟性,网络技术催生出虚拟世界,信息的传播具有了神秘性,来源和去向变得难觅踪迹。作品在网络传播中,面临与以往不同的风险,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在主体、客体、内容上都受到了诸多的冲击。 (一)著作权法律

4、关系主体的复杂化 著作权主体是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数字信息时代里,作品创作简单而丰富,对作品的编码做简单的变动之后,就能从已有的作品中改编出不一样的作品,作者的身份模糊不清,大量通过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创作出来作品往往都很难判断到底谁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另一方面,数量巨大的作品和旺盛的公众阅读需求,刺激和促使了网络信息管理服务者的出现,在互联网这片方兴未艾的市场上,众多的网站、数据库、公众平台各展身手,逐鹿中原,成为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主体。2011 年韩寒等作家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曾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该案中,原告韩寒等作家认为被告百度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平台,

5、不审查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随意对上传作品加工,并允许公众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类似被告“百度文库”这样的网络平台还有许多,他们通过中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虽然不参与信息交流,处于消极地位,但也应当承担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间接侵权责任。 (二)著作权制度客体的扩大化 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网络传播中的作品与传统媒介中传播的作品一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的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其次,具有“有形性” ,计算机设施通过代码将作品保留下来,转载和浏览等即是对作品的复制,最后,是满足形式要件,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 网络环境下,数字

6、作品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往往存在有较大的争议,例如数据库。其次,对于作品形式突破了法律列举的范围,根据 2004 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特殊形式的网络作品已经被广泛的承认和保护。由此可见,在网络环境下,客体要求降低,范围逐渐扩大。 (三)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受到冲击 1.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律制度中,著作权本身代表的是作者的垄断利益,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利用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对于整个社会而言, “站在他人的肩膀上”看得更远,信息的共享是促进社会进步、保障创新良性循环的重要环节。网络使得作品传播更加快捷便利,范围更加宽广,

7、作者可由此获得的名誉等人身财产利益也更大,但网络的开放性也让读者们可能擅自复制和使用作品,大大减损作者的可期待利益。 作者的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公众利益之间矛盾有激烈的冲突,如果实现信息的免费分享和利用,无疑是对作者利益的严重侵犯;如果要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采取更严格的法律和技术保护措施,则可能会阻碍全社会的知识共享和进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亟待解决。 2.著作权人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利益的衡量与博弈中加入了一个新的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它是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获取的中转平台和利益连接点,在网络信息传输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

8、方面从著作权人处,获取收集作品,并对作品进行整理或者管理,另一方面,将这些作品在自己的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为著作权人和读者双方提供服务,成为利益的敏感带,过松或过严的管控都不合适。加拿大华裔留学生创立于 2003 年的人人影视,是一个分享交流的外国影视节目字幕组,众多中国年轻一辈的精英都曾为此付出过心血,在引进传播外国影视作品上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却由于深陷版权问题的泥淖,不堪重负,在 2014 年被迫关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重要的第三方主体,当这个连接点运作完善的时候,著作权人可获得合理的利益,公众可自由的获取资源,当这个桥梁出现障碍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也是令人痛惜的。 三、网络

9、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 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2010 年通过的著作权法 ;2002 年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 2006 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司法解释等,在国际渊源上,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这些法律条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作品的创作和利用,对著作权的保护起立很大的作用,但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缺乏集中且有力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上的适用仍然力不从心,著作权人无法利用规则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间接主体责任 网络环境给传统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一个特殊的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该主体既是作品的传播源,也是作品的输出

10、者,明确其责任,对于理清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复杂的主体问题有重要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传播中起积极主导的作用,因而必须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提供不同信息服务,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如果仅仅只是根据用户的选择接受作品,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作品进行存储和发送,则不应当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如果对作品有一定的选择,并将他人作品传送至网上供公众使用,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出版者” ,则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 (二)规范作品技术保护支持系统保护特殊客体 数字时代的网络作品仅仅依赖于数字编码而存在,数字编码对于某些作品如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包含了技术保护措施。对于作品的

11、保护,除了在法律和制度上寻求公力救济之外,防范绝大多数的普通公众,采用技术保护措施限制诸如加密、电子水印等,可以控制私人复制,避免为他人擅自访问、复制、传播,在弥补法律保护的不足的同时,也能保持作品的完整。 “技术措施” ,从性质上是私力救济,如果缺乏国家机关的介入和法律程序的规制,可能带有利益的倾向性和措施的随意性,最终将阻碍信息的流通。为了减少技术保护措施的消极影响,对技术保护系统予以规制和系统化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应当坚持技术的中立原则,防止著作权人过于追求自身利益要求,其次应当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阅读和使用需求。 (三)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平衡利益冲突 网络环境下,原有的著作权人与公

12、众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作者、读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三者分别充当信息传播过程中创作者、接受者、传播者的角色,形成新的利益博弈局面,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需要完善的合理使用制度来予以规范,重新形成平衡。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的 8 种具体情形,第 7 条对图书馆、档案馆等提供数字作品服务的方式,第 9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在扶贫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免费提供作品的程序。我国立法对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适应性的调整和完善,但这些关于合理使用的穷尽式列举缺乏一个原则性的立法标准。作品是否属于合理适用,应当从作品的适用目的,性质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将

13、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原则性标准纳入现行法律框架中,可以弥补合理使用制度现行制度中某些情形的法律缺位和不确定性的缺陷,是顺应现实的需求和时代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法学研究.2001(6). 3姚鹤徽、王太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之批判、反思与正确定位.知识产权.2009(6). 4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2). 5曹伟.数字时代的软件版权保护技术:技术双刃剑与另类创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4). 6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2003(6). 7刘文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邻接权条约(WPPT)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5. 8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知识产权.1999(6). 9丛立先.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时代法学.2008(1). 10胡雪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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