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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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研究摘 要 法律上并没有对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损害填补原则和违约金性质出发,这两种请求权之间存在的是选择性竞合的关系。本文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但不能累积主张;又可以择一主张,同时在一种主张无法完全弥补损失时,可以对另外一种请求权再进行主张,使损害得以完全填补。 关键词 违约金 请求权 损害赔偿 选择性竞合 作者简介:谢育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02-02 我国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分别对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了

2、具体规定。本文欲以研究的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具备同时生效的可能性;其次,在这两个请求权的主张方式上,当事人是只得请求违约金请求权,抑或可以自由择一主张,甚至同时主张;如果允许当事人得以自由择一主张,那么其中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仍不得完全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其是否可以继续主张另一种请求权。 一、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前提 这两个请求权要能发生竞合,同时生效,关键的在于一个违约行为能够同时符合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下文将针对这个前提进行探讨。 (一)违约金请求权的效力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预先约定,向当事人支付的一

3、定数额的金钱。其具体要件体现 在: 第一,违约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违约金的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违约金请求权的产生来源于有效的违约金条款,对这个条款并没有形式上的约定。 第二,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类似于从合同的性质。违约金,从其本质上来审视具有类似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的存在是其存在的必要前提。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主合同会导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随之消失。 第三,违约金的数额也是预先约定的。在合同正式签订成立之前,违约金便作为一个确定的赔偿数额预先存在。在违约后对损失予以补偿,免去举证责任,也避免了计算损失的困难。 第四,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形式。违约条款只在一方出现

4、违约行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尽管出现了违约行为,如果债权人仍接受履行的,违约金的约定也不具备效力。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 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法律进行规定。在合同法中,具体体现为第107 条的规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违反原给付义务之后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必须具有违约行为;第二,受害人有损失。第三,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并不相同,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有可能同时符合两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同时生效。亦言之,在实务中两者有可能发生竞合关系

5、。 二、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规则 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因为一个损害获得两次赔偿,获得利益 。据此,确定债权人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键点在于两者是否指向同一个利益 。利益是同一的,债权人不能一并主张;反之,债权人则可以一并主张。 所以,确定债权人能否一并主张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关键得先予确定何为“利益同一”: 1.给付不能情形。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给付标的物的情形下,应当承当 20%价款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是履行利益,即在通常履行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所能获取的利益。在履行利益的范畴之内,两种请求权指向同一利益,债权

6、人不能同时主张。 2.给付迟延情形。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没有定期交付标的物时,每月应该支付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因违约行为的出现而同时产生。具体见于下面几种情形:(1)如果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迟延利益以及迟延损害的指向的利益同一,则债权人不能同时主张两种请求权;(2)对于给付迟延利息,其并非违约金请求权所担保的利益,所以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违约金与损害赔偿;(3)如果迟延损害指向的不是履行利益,而是信赖利益,则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请求权。 3.不完全给付情形。当违约金针对履行利益时,则债权人不能同时主张两种请求权;在加害给付的情形之下,债务人需要赔偿的是完

7、整性的利益,可以与履行利益并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针对的是质量瑕疵,则其担保的是履行利益而并未担保利益,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请求权。 三、 “利益同一”时的请求权主张规则 如上述,在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同一个利益的情形之时,债权人不能够对其同时予以主张。那么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此时只能主张违约金请求权,还是可以选择只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债权人的选择权 有学者认为 ,违约金请求权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是吸收关系亦即是说,只要一个违约行为符合了违约金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受害方便只能主张违约金请求权予以追偿而无再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余地。于此,笔者保留意见:首先,如上述,违约金

8、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有可能同时产生的,只要该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者没有谁优谁劣、谁先谁后之分;其次,如果依照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仍然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于被害人似显不公平;并且,根据合同法第 114 条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受害方的损失之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应该是选择性竞合关系。选择性竞合关系要求:(1)当事人对于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进行主张;(2)其一已经实现,并且使损失完全得到填补,当事人即不能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3)若其一的实现没

9、有使损失得到完全的填补,当事人还可以进而主张另一请求权。这种关系久如出卖人对买受人故意不告知物的瑕疵,买受人得请求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或者在有损害之时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二)选择违约金请求权的情形 1.违约金高于损害数额。德国的民法典做出规定,认定违约金本身也是最低损害赔偿额。所谓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体现在这两个方面:首先债务人不能够因为违约金的金额高于受害人受损失的金额而拒绝支付违约金;另外,对于债权人来说,无需对债务人证明阐述其损失的具体情况。这实际上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在学术界和实务上也总体上采用德国学界的这个观点,违约金的支付是可以高于实际的损害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

10、,债权人在请求违约金后也没有了再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余地。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在第 114 条也做出了规定,当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受害方的损失金额的时候,在当事人的请求之下,法院可以酌情减少。 综上,当违约金高于损害数额的时候,违约金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如下:原则上,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全额支付违约金,并且无需阐述受损的实际情况;仅在违约金与损害数额极为悬殊的情况下,并且债务人主动主张,法院才可跟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的损失酌情减少。 2.违约金低于损害数额。当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损害数额时,受害方是否还有再请求损害赔偿的余地?德国民法对此采肯定观点。 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没有对此的直接规定,但不少法条都反

11、映出对这种观点的肯定去向。如合同法第 114 条,对约定的过低的违约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经济合同法第 35 条也有体现,如果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高于违约金,违约方还应该继续补偿受害方未填补的损失。于此,笔者认为,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害数额时,受害方自可再予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让损失得到完全的填补。 (三)选择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 如果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债权人仍然可以只请求损害赔偿。原因已如上述,因为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存在的是选择竞合关系。只要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便可自由择一主张。 并且相应的,违约金的约定数额高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债

12、权人仍然能够在未填补损失范围内主张违约金请求权。 四、结语 由于个人在主观认识上存在的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有很大概率无法对损害进行完全的填补。所以,应当认定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同时生效,使受害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更为全面彻底的保护。 在此前提之下,债权人应该根据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指向同一利益确定能否同时主张:若利益指向同一,则不能同时主张;若利益指向有别,则可以同时主张。在当事人选定了违约金请求权的时候,原则上,债务人应该就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全额赔偿,除非违约金与损失数额差距悬殊,债务人做出了减轻数额的请求;当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人

13、仍继续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完全填补。当事人亦可以单单只请求损害赔偿获取补偿,并且在损害赔偿不能够完全填补损失时,还能提出违约金请求。 注释: 陈小君.合同法(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86-290. 温世扬、武亦文.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 清华法学.2010(4). 王洪亮.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法律科学.2014(2). 韩世远.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北京仲裁.2009(1).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69. 参考文献: 1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 114 条为中心的解释论.法学研究.2003(4).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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