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检察职能作用发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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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与检察职能作用发挥摘 要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载体,不仅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也影响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近年来,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化建设进程和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各地城市建设配套纷纷上档升级,旧城改造力度增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在推动城市建设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甚至冲突。本文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对城市化的进程的影响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从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涉法问题的利益冲突入手,提出检察机关介入城市房屋拆迁的必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的能动性选择及路径作出阐述。 关键词 城市房屋 拆迁 检察职能 作者简

2、介:孟莲,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周群,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检委办副主任,研究方向:法理学;李晓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研究方向: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15-02 一、城市房屋拆迁引发涉法问题的利益冲突 城市房屋拆迁引发涉法问题的利益冲突,是由“拆”字造成的两个对立方面,即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利益冲突引发的。除此之外被拆迁方内部之间、以及拆迁方内部之间同样存在利益冲突。从法律层面上来2讲是由房屋所有权(被拆迁方内部利益冲突根源) 、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的开发权(拆迁方内部利益冲突

3、根源)三者引发的矛盾冲突。 对于被拆迁方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就是涉及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一般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都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会引起当事人的过激行为或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近年来,比较引人注意的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利益冲突,安徽阜南强拆事件、山西大同强拆事件、江西宜黄强拆事件、湖南株洲强拆事件等等,都是这一类矛盾激化的结果。较之农村,城市房屋更容易面临强拆,因为城市房屋区别于农村房屋的一个特点就是楼宇整体涉及到多个权利人,如果其中多数权利人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拆迁方就有可能据此“强暴”少数人的权益而申请政府实施强拆。因为以往的拆迁条例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既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之间因拆迁许可

4、、拆迁裁决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矛盾点的结节为:一是要不要拆的问题;二是拆了如何补偿,补偿标准的问题;三是补偿标准如何评估的问题;四是搬偿顺序问题;五是强拆问题等等盘根错节。只要这几点处理好了其实矛盾也就迎刃而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下称征收补偿条例 )在处理被拆迁方和拆迁方矛盾点上基本上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解决这一矛盾给出了法律上的依据。如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从而提高了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

5、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规3定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一系列规定都有利的化解了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的矛盾。但是现实的操作中,一是存在技术层面的问题。政府与背后的开发商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执行上能不能完全解决好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被征收人没有复议权,又起诉不了怎么办?二是存在监督问题。谁来监督政府的征收行为?法院过去只是审理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现在则又面对执行的问题,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面对政府压力,法院在审理与执行过程中能否体现公共利益和公平?三是非公共利益拆迁迟延问题。城市房屋区别于农村房屋的一个特点就是楼宇整体涉及到多个权利人,政府全部退出非公共利益领

6、域,由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就可能导致多个权利人中因一人不同意而长期达不成一致,造成商业开发滞后,一方面会进而影响其他人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商业开发会不会裹挟政府,进而转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 二、检察机关介入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介入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和行为进行监督(从另一角度来说,拆迁方为政府,其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维稳形势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现阶段,拆迁工作所引发的社会不

7、稳定因素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从源头上遏制因拆迁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配置的需要。我4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开展以来,将监督范围自我局限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范围内,2011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达成共识,通知施行以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工作并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 三、检察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中的能动性选择及路径 (一)

8、宽严相济准确适用法律,缓和矛盾,维护拆迁整治工作秩序 因拆迁引发的刑事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害公务等等,嫌疑人大部分都是因为渴望在拆迁活动中多获得一些利益,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社会低收入人群,对这一类人群如果一味强调严厉打击,不仅无法修复已经破损的社会关系,而且还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通过依法从宽处理,促使其悔过自新,使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尽快弥合,受到犯罪影响的生活秩序尽快恢复,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维持一个良好的拆迁整治工作秩序。 (二)严厉打击涉拆职务犯罪,惩

9、腐反贪,维护拆迁工作公正廉洁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坏,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对群众举报的涉拆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通过反贪、反渎部门查办案件依法查处征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对拆迁过程中贪污、受贿、挪用拆迁款,滥用职权违法批准发放拆迁补5偿款的犯罪分子严肃查办,给群众交待;同时,也要对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的干部澄清事实,还其清白,让拆迁工作在更加公正廉洁的环境下进行,从根源上为拆迁工作肃清道路,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三)加强法律宣传和预防力度,防患未然,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有效的预防涉拆领域的职务犯罪,才能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检察机关对易发职务犯

10、罪的环节要定期进行廉政检查,一是要介入拆迁工作主要环节,如实地勘查、编制预决算、编制安置补偿结算表、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二是要帮助把握评估、补偿关口,帮助完善经费制度,杜绝非法交易,规范操作并对全程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管理;三是要监督拆迁、评估、补偿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法律、政策依据;四是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拆迁工作人员开设法律法规讲座;五是要建立好投诉窗口,让群众通过正当渠道表达意见,通过讲法律、讲政策疏导群众不满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和上升。 (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范围,尝试行政公诉 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被征收人对执行裁定不服时将可

11、能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民行检察部门办理该类新增申诉案件是应有之义务。此外,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目的是否正当,拆迁程序是否正当,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一系列的问题,新的征收条例并未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失,针对个人损失部分如果每个权利人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就造成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针对国家损失部分就会白白流失,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由6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是必须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事实妨碍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

12、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有权代表政府行使诉讼权利,对损害政府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又称“社会公益诉讼” ,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在我国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也规定检察官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五)加强外部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提高拆迁整治工作整体水平 当前拆迁工作涉及到拆迁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评估部门、监察部门、法院等多个部门,检察机关的介入大多也只能是间接介入,整个拆迁工作单纯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或者一手遮天,都是不可能也是不利的,必须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只有建立拆迁工作联系机制,组织拆迁协调会,实现信息共享,才能随时掌握拆迁工作信息,与各部门共同应对解决拆迁问题,提高拆迁整治工作的整体水平。如: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通过与住建委、规划分局等责任单位召开协调会,建立拆迁工作联系机制,确定专人作为拆迁工程预防联络员,就拆迁工作中的信息共享、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以及关键岗位人员预防法制宣教等工作达成共识,同时针对拆迁中介机构在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建议在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行为规范,强化日常管理,坚决杜绝在拆迁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损害政府、建设单位及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良好地综合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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