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初探现行的枪支鉴定标准摘 要 近年来,我国枪支鉴定标准发生较大改变,鉴定标准进行了大幅度降低,枪支的认定标准难以获得公众认同,从事枪支鉴定的技术人员也产生困惑。本文通过对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及对应法律的探究,结合实际检验工作存在的情况,发现目前的枪支鉴定规定值的商榷,需进行修改,建议将枪支的结构与致伤力进行区分鉴定。 关键词 枪支 鉴定标准 结构 致伤力 作者简介:聂卫林,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蒋华昌,湖南永州市江华县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411 枪支因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对公民人
2、身及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在我国一直是严格管制的对象,我国设立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枪支进行严格的管理 ,对枪支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较为严格的惩治。枪支管理是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地设定枪支认定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涉枪犯罪刑事诉讼的起点。2010 年底我国对旧版枪支鉴定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前后的枪支认定标准有较大改变 ,致使广大民众、鉴定人员如何理解枪支的定义出现了较大分歧。笔者分析现行枪支鉴定规定与现行法律的矛盾点,结合实践,初步探讨产生的原因,希望能对继续完善检验鉴定标准有所裨益。 2一、枪支犯罪案例统计分析 2010 年 12 月 7 日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
3、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以下简称枪支鉴定规定)正式生效,相比以前旧版枪支鉴定规定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将枪支鉴定标准大幅度降低 。笔者以实际工作中检验枪支的变化(时间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统计以非法持有送检枪支数量的变化,分析修改后的枪支鉴定规则对涉枪犯罪的影响。 (一)枪支鉴定规定修改前后涉案枪支数量的变化 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实施后,以 2011 年 1 月 1 日为界限,实施后四年比前四年鉴定枪支数量上升 52.4%,其中以非制式枪支增长为主,增长51.9%。虽然数据统计的范围较为狭窄,但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修改后的枪支鉴定规定对枪支案件有一
4、定的影响。 (二)涉枪犯罪基本情况 枪支鉴定规定修改前后,涉枪案件性质无明显变化,99%的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 95%为打猎或娱乐的枪支;1%为持枪伤害枪支,其中 90%涉嫌过失致人伤亡,10%涉嫌故意致人伤亡。 (三)涉枪案件处罚 以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为例,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嫌疑人普遍不予批捕,以直诉为主,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不大,最终审判一般免于起诉或判缓刑。 二、枪支鉴定界定 (一)枪支定义 3我国对枪的定义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军事学上 :凡是以火药为能源发射枪弹弹丸,用以杀伤有生力量或者毁敌方武器装备、口径少于 20mm 的轻型设计武器。 第二种
5、是行业标准,2007 年 10 月 29 日,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以下简称判据)对于枪的定义为: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口径通常少于 20mm 的各类身管射击武器。 第三种是法律,1996 年 10 月 1 日,我国颁布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的定义为: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武器。 综合三种对枪的定义,有四个相同的要素: 第一,动力要素,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第二,外形要素,管状器具。 第三,发射物要素,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 第四,作用效果要素,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
6、知觉的效果。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必须具有上述四个要素 ,缺一不可。其中作用效果是枪支被纳入严格管制物品范围的关键特征,也是判断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的最为关键的特征。 (二)枪支判定标准 1.枪支认定标准: 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中关于枪支鉴定的标准有三条:(一)凡是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 (二)凡是能发4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 ,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
7、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2.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 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降低了枪支认定门槛,将更多的枪支纳入法律管理范围,在新形势下为国家从严打击涉枪犯罪提供了支撑。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第一款取消了制式枪支必须能正常发射的条件,制式枪支无论是否存在故障,是否完整,均认定是枪支,第二款赋予鉴定过程中对检材枪支进行除锈、添加零件的权利,第三款将认定枪支的作用效果评判的标准量化,将测算枪口比动能代替传统的射击松木板。 3.枪支杀伤力判断依据: 判据中认定枪支具有致伤力的依据有两条: 第一,制式枪支、适配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曾经发射非
8、制式子弹致人伤亡的非制式枪支直接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第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e0?R1.8J/cm2。第一条是类推解释,第二条是推荐判定致伤力方法。 4.判据与枪支鉴定规定的关系: 判据与枪支鉴定规则均为公安部颁布实施,判据属于推荐性质的行业标准,鉴定规则是部门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枪支鉴定规则的一部5分内容是以判据为依据的,在实际工作中,公安对于枪支的鉴定一般以枪支鉴定规则为认定依据。 三、修改后的枪支鉴定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制式枪支认定的标准与枪支管理法不一致 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对于制式枪支认定只要求达到制式即可,不要求枪支四个要素齐备,从构成要件来说,无法
9、完成击发动作的制式枪支不具备发射发射物要素和作用效果要素,这与枪支管理法对于枪支的定义不相符;从适用范围来说,改认定标准会导致枪支认定出现混乱,现行的枪支规定对制式枪支的定义过于笼统,在实践工作中会出现混乱,举一个例子,按照现行的枪支认定规定,运动会上使用的发令枪可以直接认定为枪支,枪支鉴定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定的标准应当以枪支管理法和刑法为依据,而不能随意扩大法律范围,其合法性有待商榷。 (二)非制式枪支认定的标准与相关法规相矛盾 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规定,对于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可以进行除锈或添加个别零件等方面的修复,通过修复后可以完成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这与一般的物证保管规则
10、不相符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扣押、提取任何物证时,需开具扣押、提取物品清单 ,需记录物证原始状况并照录像,所扣押、提取物品从扣押到退还或诉讼完成,不能改变物证的原始性。在对枪支鉴定时,通过人为去改变枪支的原始状况致使枪支恢复击发功能,与物证保管的相关规则不6相符,涉嫌违规。非制式枪支结构简单,零件较少,某些情况下缺失个别零件等于枪支外形要素缺失,本应认定为枪支零部件的,被认定为枪支,加重了刑责处罚。 (三)枪支认定标准与涉枪案件现状不适应 我国对于枪支管理一直非常严格 ,严重的涉枪暴力恶性案件非常少,一般为非法持有型 涉枪案件。
11、从司法审判结果来看,目前我国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嫌疑人一般免于起诉或判处缓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国家司法制度认可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达到从严处罚的地步,更没有加大处罚范围的必要。随着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定颁布实施,其中的枪支认定标准与民众以前对枪支的理解不相同,超出了民众的认知度,致使很多人在无意识中陷入违法,并被处以刑罚,这引起了广大学者与公民的非议 ,如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案,历经四年,从一审二审判处十年,到再审改判四年,到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再到最后检察院撤诉,王国其个人家庭及整个社会付出了巨大代价。造成此案的根源是枪支认定标准设定与社会现状不适应。 四、对枪支鉴定规定的探索 许
12、多存在故障的枪支进过修复后,可以恢复正常击发功能,完全放任此类枪支不加以严格管理,无疑对社会治安管理造成极大的隐患。对此类枪支鉴定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有很多专家学者对此提出过有建设性的意见。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中对因零部件缺失或损坏导致无法正常击发的枪支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7现行的枪支鉴定规则中对枪支散件的认定标准进行鉴定。 将枪支结构与枪支致伤力分开进行鉴定更为适宜,将枪支动力要素和外形要素作为枪支结构鉴定依据,发射物要素和作用效果作为枪支致伤力依据,分别进行鉴定,即对于因故障无法完正常击发动作的枪支,首
13、先检验枪支结构的完整性。其次,对枪支致伤力鉴定时,对存在的故障原因进行论述,如是因零件缺失或损坏造成故障,还是因零件松动造成故障,故障修复是简单还是困难。这样鉴定不会改变枪支的原始状态,是鉴定人员根据专业知识枪支处于检验时其真实状况的一种判断,便于法官客观掌握枪支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决。 新增对存在故障枪支的较轻的刑罚。参照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枪支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对存在故障的枪支设立较轻刑罚,对于某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涉枪违法,建议设立更为全面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注释: 周慧.我国枪支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山东:山东大学.2010.15-58. 周慧.我国枪支管理制度研究
14、.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陈志军.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5).5-107. 杨军.枪弹痕迹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18-2007. 马竞.枪支鉴定中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3(1).108-110. 8陈财安.论我国枪支管理制度的完善.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3).25-29. 于沛鑫、于浩.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故意的认定.中国检察官.2014(20).17-18. 郑宾、黄峥.收藏仿真枪,军迷惹官司.检察风云.2012(11).46-47. 佘斌娜.枪支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中国检察官.2013(4).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