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应向合伙人转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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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国际税收应向合伙人转移跨国公司税赋分配问题凸显 对于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运营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该如何分配?这是国际税收政策的核心关切问题。换句话说,国际税收政策是企业税收政策的附属功能,因为它会对跨国公司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我们为企业各类收入与支出确定其地理“来源” ,并就哪些司法辖区享有主要征税权或次级征税权达成一致意见。 最古老的“现代”跨国公司起源于 19 世纪(各“东印度公司”除外)。然而,征税权的分配问题直到 20 世纪 20 年代才凸显出来。1928 年,国际联盟(Te League of Nations)促成了各国对税收协定范本的采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竞相

2、发布了各自的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现在采纳的是受发展中国家青睐的范本,而经合组织(OECD)支持的则是发达国家范本。如今全世界已约有 2500 个双边税收协定生效,其中混杂着来自不同范本的要素。这些条约与国家性税收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税收政策的支柱。 二战以来新税收格局 各国会对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定期审查和重新谈判。但由于世界贸易格局快速变化,国际税收政策一直处于追赶商业现实的状态。值得强调的是,二战以来已出现许多重要变化(见表 1、表 2): 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人们普遍认为税率不影响商业活动选址。在2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被视为殖民剥削的一种渠道。这种态度导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企,并促使发展

3、中国家不愿减免给国外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的税费。 到 20 世纪 80 年代,政府官员逐渐意识到,高额的企业税不利于商业活动选址,于是税率开始下降(表 3) 。但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企业支付的税金占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仍保持原有水平(表 4) 。 贸易、跨国公司和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全球范围内,约 8000 家跨国公司占据了全球贸易 80%的份额,占外商直接投资的份额甚至更高。 相较于物质资本,智力资本占企业资产的比重大大增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机密成为跨国公司命脉。 所有变化都意味着,国际税收政策面临着艰难挑战。政府主动提供免税期、专项信贷、定制化减免税和其它优惠

4、措施。因为他们知道,跨国公司在为工厂、研发部门、后勤办公室和总部选址时会考虑这些优惠政策的因素。与此同时,在如今这个可比较公平价格往往并不存在的世界,全球价值链(GVC)交易网络密集分布,跨国公司能够通过价格转移手段,让收入出现在低税率区域,支出出现在高税率区域。鉴于知识产权收入占收入比例极高,跨国公司可在低税率区域将特许权使用费入账,但在高税率区域进行研发活动。 跨国公司遭诟病 面对财政收入上的现实问题,部长和议员们将矛头指向跨国公司。2014 年,美财政部长雅各布?卢(Jacob Lew)抨击跨国公司“不爱国” ,3而苹果公司(Apple)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Tim Cook)则因在爱尔

5、兰登记公司的利润而遭谴责。 官方反应并非仅停留在口头上。在美国总统奥巴马(Obama)的最新提案中,建议对跨国公司过去在国外持有的盈利一次性征收近 5000 亿美元的税款,并对未来的盈利征税 19%,无论它们是否会被汇回美国。奥巴马正与欧洲领导人一起,敦促经合组织推出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即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计划(BEPS) 。 BEPS 的最终目标,是让那些在低税收区域(如爱尔兰、瑞士、百慕大或新加坡)登记的跨国企业缴纳美欧等级的高税费。但与美国不同的是,其他国家针对企业海外所得税率几乎都非常低。BEPS 显然不是为了寻求让各国税率相等。因此,无论炮制怎样的规则,将全球价值链和知识产权

6、收入划入高税率区域,并将支出划入低税率区域,都不会消除高低税率之间的差距。当跨国公司面对 30%税率和 10%税率差距时,他们有极大动力在低税地区登记收入、在高税地区登记支出 。 在我看来,BEPS 的最终目标将面临两个不可改变的阻力。第一,渴望用税收优惠来吸引跨国公司的不仅包括所谓的“避税天堂” ,还包括正在推动 BEPS 的经合组织国家以及许多新兴国家。避税天堂和新兴国家不会与 BEPS 合作,而经合组织国家将寻求保留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跨国公司会激烈抵抗高税率制度的重启,他们将快速聘请最优秀的人才来避开任何新的规则,这些人才中将包括税务机构和 BEPS 项目人员的法律系校友。 企业

7、所得税应转由合伙人缴纳 4除了这些障碍,官员们追求的目标也完全错了。相比制定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去弥补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漏洞,他们更应寻求总体上废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利于成功企业,打击了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向国外发展,且管理复杂。 然而,人们并不知道真正“支付”企业所得税的是谁。选民们隐约觉得,企业所得税针对的是富人,尤其是 1%最富有人群。 因此,消除企业所得税的出发点,就是在政治上承认企业所得税并非累进税制的必要内容。真正必要的,是针对所有的个人收入实行的累进税。这一点可以通过将公司作为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入分配予受益的个体所有者,并相应征税,这种

8、征税将在个人层面进行,而非企业层面进行。 要达到这种目的,应当允许企业在派发给个人的股息,及视同已派发给个人的留存收益方面获得双重抵扣。然后,个人应在自行纳税申报时报告他们的收入(包括企业已派发部分和视同已派发部分) ,并相应纳税。在美国,现有的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约占美国企业活动的一半,包括细则 C 类公司和业主有限合伙制企业。我建议,传统的细则 C 类公司应逐步转变为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公司。 计算结果表明,美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做法能获得相同金额的财政收入,但却可以通过个人税而非公司税的形式完成。这种形式具有两大优点。首先,由于决定商业活动选址的是企业管理人员,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将消除高税率国家(尤其是美日)因压制企业所得税而遭受严重经济惩罚,毕竟,企业决策者最担心的不是股东的税单,而是企业所5得税的负担采取税赋转由合伙人缴纳的做法可将企业所得税负担降到几乎为零。其次,富人实际上将以累进税率为所有企业所得纳税。最富有的 1%人群将一下子交给美财政部大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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