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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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摘 要 本文指出,环境侵权正以其独有的特点威胁着我们的生存和生活,为了让人们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我们必须借鉴先发展国家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把增加有关环境权的立法作为当务之急,并确立环境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权 可行性分析 作者简介:毕波,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段璎轩,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49-02 全国各地出现的雾霾天气,地下水源污染、超采,河湖萎缩、功能退化,已经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

2、存和发展。生存权乃人权之核心,威胁到人类生存权的环境侵权问题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 一、与环境侵权责任有关的重要问题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侵权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猛发展而逐渐出现的,它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独特的特征、特别的免责事由和特殊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因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不当行为侵害自然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危及自然人眼前或长远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的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之法律责2任形式由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含有谴责意味的法律后果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人出于其自由意志的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

3、。 1.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力量不均衡,实力悬殊过大。民事法律关系是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是在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由于侵权行为人凭借雄厚的财力、先进的技术支撑和充分的信息资源,相对于受害人一方在财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缺乏,产生了主体形式平等下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2.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区域性、持续性和不易察觉性。传统侵权行为的作用方式通常是不需要中介而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被侵权人也比较容易的察觉到被侵权的事实。然而环境侵权通常是以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媒介,通过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进而威胁人们的基本生存权,表现为间接性的作用方式。环境侵权行为通常较为集中的出现在某一与

4、加害方有联系的特定区域,威胁到该地域的居民以及出现在该地域的群体,因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区域危害性。产生环境侵权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都是不间断的连续进行,使得侵权行为带有一定的持续性。又因为侵权行为的做出到危害后果的发生往往要经历较长时期,致使受害者不易发觉侵权事实,更不易查明具体侵权人,即便查明具体侵害事实和具体侵权人,也不易于受害人举证。 3.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长期性、广泛性、难以恢复性。 环境侵权行为带来危害的严重性和长期性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较不容小觑,传统侵权行为波及的群体范围较小,往往针对具体的独立个体,3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往往表现为群体性受害。2011

5、年 3月发生在日本的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其对人类的危害程度已经超越了国界,波及多数国家,影响难以计数的社会大众,造成了影响全球的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食物链污染。而且,其也不像侵犯财产权可以填补损害,这种负面的后果具有毁灭性,一时间甚至永远都无法恢复原来的状态。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 环境侵权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而发生损害后果,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归责不仅仅是环境侵权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负担,更是对受害人的损害之填补。 环境侵权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而逐渐产生的,是一种与科技进步、生产力提高相伴的产物,在生产者享受其工业

6、生产带来的高额利润的时候,应当由法律分配其一种与之相对的严厉责任,即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为人不论主观上过错与否,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就应当让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以使其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极强的防范意识。同时环境问题关系民众的基本生存,经济的永续发展,国家的长久繁荣,为将环境侵权行为减少到最低,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必要的,更是必需的。 (三)环境侵权责任中“违法性”要件的保留与舍弃 对于一般之侵权行为,我国的普遍学说采纳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存有4过错。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是特殊的侵权行为,为使加害人尽到高度注

7、意义务和防范义务,一般认为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过错,只需三要件构成,即环境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违法性”要件的取舍问题。 “否定论”的支持者主张成立环境侵权责任应排斥“违法性”要件,只要具备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可。 “肯定论”的支持者则认为若要使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必须要求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涉及促进社会化大生产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促进健康持续发展的美丽中国以保障人们息息相关的生存生活环境之间

8、的博弈。由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相对合理性的特点,以违法性为要件的环境侵权责任势必使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无法得到保障,各企业法人会以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挡箭牌,将生产活动带来的副产品以合法的名义流向环境之中,而免受法律的谴责,这将导致社会化大生产的迅猛发展,而环境问题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侵权行为的独特的特点以及为了使侵权行为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有节制的生产经营,因而不需要求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日本的健全法制 在日本,有一种被称为“公害”的损害行为,这就是由于生产经营5活动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导致的影响人类生存与生活环境的损害。日本在二战以后受到此种

9、损害的严重影响,为此,其公害特别是公害救济的理论学说、判例和方法都有着充分的理论研究,并形成了严谨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公害关系基本法、公害救济法、公害犯罪法、公害行政管制法等。日本的健全法制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可以为我国所用的经验。 (二)美国的“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 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是美国主要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由于它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生活环境和经济的总体发展等公共利益,所以对于责任人是否承担侵害排除责任,法律上应当有严格之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总体利益而非片面的追求某一方面的改进必须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通过利益衡量对公平正义和经济效率做出平衡。在实践中,法官通过“代替性赔偿”和

10、“部分排除侵害”等制度,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等具有调和意义的责任制度而使得生产经营活动继续营运,进而保护产业的持续发展,同时又不失去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兼顾相冲突利益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我国进行借鉴,但是仍然不利于可持续的发展。 (三)德国的区别对待环境侵权 德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排除损害,这与英美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没有实质的区别。损害赔偿的费用,通常涉及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或某物所受到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也在德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但是不能独立主张,只有在人身受到环境侵权的情况下才能加以主张。在赔偿数额的问题上,基于同一环境6影响所导致的人或物的损害,

11、最多只能各赔偿 1.6 亿马克,也就是说,对同一损害事件,最高的赔偿限额不得高于 3.2 亿马克。但是存在违法性要件的环境侵权中,则不受最高限额之限制。 三、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缺乏有关环境权的立法 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内容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体系,但仍缺乏环境权的规定。然而环境权是环境法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石。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却不能以环境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否定环境权的人士认为,环境利益是公共利益,不是单个人所享有的,因而公民个人不是适格的原告。笔者认为,环境利益虽然表现为公共利益,但环境涉及

12、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生活,与每个独立的个体密不可分。环境权是公民对自己的生存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得因自己生存环境被污染破坏即环境权被侵犯时请求公力救济。 (二)现行立法惩罚力度不够 企业在从事环境侵权行为时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一定的可行性分析,责任自负已实现了成本的内化,但企业违法成本偏低是环境侵权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环保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透露,环境侵权行为如地下排污是危害很大的违法行为,但是从来没有任何企业或相关个体为此承担过刑事上的责任,而且目前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也不超过五十万元,对一些企业或个人来说,违法成本相较于所获得的巨额利润不值一提,由此纵容了企业的以身试法。 7四、完善我国的环

13、境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环境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确立环境权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公民的生存和生活离不开周边的各种环境,当人们的生存受到来自企业或个人的威胁时,应当允许受害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尽管现行法律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其适格的当事人仅限于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将自然人排除在外,然而,自然人才是环境侵权的直接受害者,才是最有动力的维权主体。有效遏制环境侵权的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根本大法中将环境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严重环境侵权行为入刑 尽管环境侵权不像侮辱诽谤、盗窃、故意伤害等行为直接危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但以其隐蔽性、间接性对人的危害不

14、亚于直接作用于人体的伤害,根据成本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对某些严重的环境侵权行为人课以刑事惩罚,让加害人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会有更大的威慑力和规制力,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抑制更有效,是可持续发展的必需。 (三)提高污染企业的税收,转化为环保投入 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进行环境侵权行为时有必要做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对大中型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征收高于普通无污企业的税额,企业面对高额的税收会产生减少排污的动力,并以所征税款为来源,转化为对各企业的环保投入,实现“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环保模式。 8(四)区别对待环境侵权行为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可以区别为带有违法性要件的环境侵

15、权行为和不存在违法性要件的侵权行为。若以相同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同的侵权责任,即合法生产经营的主体同违法生产经营的主体承担无差别的责任,则会显示公平,打击合法经营者环保投入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对两种经营者给予区别对待,对合法生产经营者设置最高赔偿限额以及较轻的刑事处罚:反之,对于存在违法性要件的侵权行为人则不受此种限额的限制并承担较重的刑事处罚。 参考文献: 1周柯.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魏振瀛.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年版. 4吕忠梅.环境资源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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