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的前景探析摘要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改革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所致,它改革的走向和改革所能达到的效果,必须从国际政治学的角度来加以分析,不能持法律万能主义的观点,对集体安全制度的改革抱有过高期望。联合国的产生和存在并没有改变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也没有改变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的从属性。集体安全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其改革不可能达到自然法的理想高度,只能体现主权国家意志的实在法。 关键词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 国际社会以集体安全代替单独安全是一个巨大的飞跃,但是,建立普遍性的、有效的安全机构来取代强权,强调各国安全共享、风险共担,以
2、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安全求得国家安全乃至人类安全之维护,是一种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原则之上的安全构想,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现实中仍然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 首先,在主观层面上,集体安全的实现取决于国际关系行为体的认知水平。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普遍性地认识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是相互而不可分割的,并满足于当前的安全现状。同时,各成员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体系中的其他所有成员,无条件承诺将以集体行动挫败侵略行为。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集体安全的实施有赖于国际体系结构的发展2进程。它要求世界权力呈分散状态,而不是集中在个别大国手里;体系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特别是要囊括主要大国;国际力量必须占据压倒性优势
3、,能够以强力维持现存安全秩序。 主观和客观层面上的要求,成为集体安全能够由理论变为现实的条件,显然,在国际关系发展的现阶段,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个要求,因此,在国际政治学家和国际政治的实践者们看来,集体安全机制是在无视国际政治的本质和国家利益冲突的现实前提下,为人类规划的一个虚幻的、至少是不甚切合实际的制度安排。在一个无政府的国际社会里,国家追求的首要是国家个体利益(单独安全) ,而未必顾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共同安全) ,尤其是当国家个体利益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时候。 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同样无法摆脱理想主义的色彩。第一,集体安全制度所维护的现存国际秩序是西方大国主导的,具有很大的不公正性
4、、不合理性。第二,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现实里,要求各国将各自的国家利益完全等同于由世界普遍和平来定义的人类共同利益,过于乐观。第三,集体安全机制还没能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力量,来遏制体系内强国及其集团发动的侵略行为。 尽管如此,集体安全制度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与单独安全相比,集体安全具有更高的价值:第一,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反侵略手段,使侵略者面临更为强大的压力;第二,缓解安全困境,提高国家安全关系的透明度,减少不确定性,增强信任,缓解军备压力;第三,促进国际合作,建立更为友好、和谐的国家安全环境。集体安全思想表达了人类社3会对普遍性和平的向往和追求,集体安全制度是通过国际组织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里程碑,
5、符合当前全球化中安全整体化的客观需要。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加强了安全的普遍联系性,即使是体系内的最强国家也不可能脱离普遍安全求得单独安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价值基础因此而越来越雄厚。因此,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不可能被抛弃,改革、调整、提高是必然。 1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概念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是“二战”中反轴心国联盟的核心国家在战时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它以联合国宪章这一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为法律基础,以联合国为组织依托,在 1945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国宪章生效、联合国成立之时,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即正式宣告诞生。联合国宪章第一(1)条提出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设想,规定联合国的首要
6、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这表明联合国主要是一个多边主义的集体安全组织。联合国集体安全的机制安排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使国家无可战之事;集体安全,抗击侵略,使国家无可战之敌人;裁减军备,解除武装,使国家无可战之器;区域办法,协助维和,使冲突无蔓延之势。内容分散规定在联合国宪章各有关条款中,这些条款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第七章是核心,名为“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4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这就是人们通称的“集体安全制
7、度” 。集体安全制度是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广义上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还包括裁军等其他方面的内容。 2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不足及改革的必要性 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说,联合国是一个平衡现实主义权力的同盟,是一个基于大国协调的集体安全组织。 联合国宪章不是以道德和法律的理论而是以力量平衡为基础的,一方面反映并维护了集体安全的理想,另一方面立足于传统的均势思想,把大国之间的势力均衡作为现实基础。现实主义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指导思想, “大国一致原则”是国际关系均势理论的再度应用,大国协调安排世界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与国际关系史上大国主宰国际事务的做法并无二致。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是反轴心
8、国联盟的核心国家在“二战”中通力合作的背景下,在构建战后秩序的一系列政策性宣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国一致原则”是其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基础;联合国宪章把这一原则具体化、法律化、永久化了。集体安全制度能否有效运作取决于中、美、英、法、俄五大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多大程度上取得一致,然而大国利益的分歧使得五大国并不能够时时在安理会达成一致,也就是说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政治基础并不稳定。 而从国际法的层面上讲,法律与政治保持一致性、平衡性,是国际组织建立和运作的最基本方式和最重要特征。国际组织是一种政治联合,必须通过国家间政治合作才能达成,法律在其中起着把政治联合制度化的工具性作用。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当
9、大的稳定性,是静态的,而政5治却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是动态的;当政治发展到一定程度,法律的滞后性就会显露,法律与政治的一致性、平衡性就会被打破,这个时候修改甚至重新制定法律制度以适应政治发展的需要,就成为必要,这样才能在政治与法律之间制造一种新的一致和平衡,以维持和推动国际组织的运作和发展。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以反法西斯同盟的战胜国为基础形成,从“二战”结束到后来的一段时期,基本上反映了国际政治权力结构的格局,实现了政治与法律的相对平衡。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美国、前苏联之外出现了多个权力中心,这些新的权力中心开始在联合国体制中挑战传统的大国地位,要求在其中享有与其权力地位相一致的权益
10、。政治与法律开始失衡。就当前的国际政治现实而言,前苏联崩溃,俄罗斯复兴还需时日,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多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崛起,国际格局出现“一超多强”的局面,在单极世界中呈现出多极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全球化的发展使安全威胁多元化,且各种威胁形式交织在一起。这些变化使联合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环境已经不同于“二战”结束之际,集体安全制度的滞后性因此暴露无遗,其必然导致在国际政治(安全)秩序中,政治因素凸现,法律因素消退,各国为了本国利益,不愿意遵从滞后的法律规则,强国甚至会打破法律限制,无视集体安全制度的约束力,在国际事务中将联合国边缘化,比如北约轰炸南联盟、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而联合国对此无能为力
11、。 由此可见,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改革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的深刻变化所致,这种变化折射出了其作为现行国际安全法律秩序的缺陷和不足。改革需要弥补这种缺陷和不足,增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6用,使联合国摆脱被边缘化的困境。因为,在一个高度分权的国际社会里,联合国是国际合作的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其地位和作用是任何一个国家或集团都无法取代的。 通过普遍性国家间组织实现集体安全,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愿望。当前,国际社会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化,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越来越多,面临的威胁和挑战也越来越具有共性,而一个拥有普遍性、广泛性特征的联合国提供了一个功能性框架,能够组织和协调国际合作,应对新老威胁和
12、挑战。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需要是联合国改革的根本性动力。 3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政治力量是控制力量、支配力量。国际法是国家权力相互妥协的产物,反映着国家间的权力关系和国际体系中的权力结构。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的约束力也越来越强,其法律性质已不再受到怀疑,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国际法从属于国际政治的事实;国内社会中政治与法律相平衡的状态,在现阶段乃至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都不可能出现在国际社会中。因此,法律构想中的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更多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的走向和改革所能达到的效果,必须从国际政治学的角度来加以分析。 第一,改革受制
13、于国际社会的结构现实。国际行为体多元化是全球化时代国际政治的重要特征,虽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活跃于国际舞台,但国际社会以民族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特征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国家利益仍然是各国争取、维护和追求的首要目标。民族国家在进7行国际合作时,关注的是利益如何分配,如果利益分配不均,得益少的国家总想削弱对方以改变自己在利益分配中的不利地位,这是因为彼此都害怕对方实力增强,对自己产生威胁,所以合作起来也就不能成功。国家对相对收益的追求超过对绝对收益的考虑,这种价值取向势必会有损于集体安全的目标,1使改革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二,改革受制于大国主导的国际政治格局。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当然倾向于独
14、立发挥作用,但任何国际机制都不能超越国际格局而存在。在可以预见的未来, “一超多强”的国际政治格局仍将持续下去, “一超”的地位无人能撼动,这已经被美国频频的单边行动所证明;“多强”当然也不会轰然坍塌,也会各自以自己的实力为依托来谋求本国利益。1大国主导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局面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改观,这必然会影响到改革的实施与结局。新型集体安全机制的原则、规则仍将是大国之间讨价还价、相互妥协的结果。 第三,改革受制于体系内的霸权国家。国际制度和霸权国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霸权国需要国际制度来维持霸权秩序,巩固霸权地位,因而是集体安全制度创立和运行的主要推动力量,如果没有霸权国家的领导、推
15、动,承担主要费用,许多集体安全行动就会因集体公共物品的短缺而夭折;另一方面,国际制度一经形成就具有独立性,会与霸权国家狭隘的国家利益发生冲突,导致霸权国家单边主义和集体安全制度多边主义的紧张关系,影响集体安全制度的效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联合国不得不面对美国独霸世界的局面,集体安全制度的改革不得不顾及美国的利益和需要,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须屈从于美国的8意志。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要认清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内在缺陷和外在制约,认清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质和联合国的本质,不能持法律万能主义的观点,对集体安全制度的改革抱有过高期望。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发生在一个不存在超国家权威机构的国际系统内,联合
16、国的产生和存在并没有改变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也没有改变国际法对国际政治的从属性。集体安全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其改革不可能达到自然法的理想高度,只会依然是体现主权国家意志的实在法。据此,笔者认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在短时期内难以达到国际社会所期望的效果。这是因为,国际安全情势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际政治的本质仍然和联合国成立时期大体一致(国际法从属于国际政治) ,改革只可能是一种相对性的提高,一时还难以达到质的飞跃。 第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将会是多次、反复的改革,呈螺旋式的提高。原因有四,一是国家间的相互妥协
17、不可能立即达成,将会有一个反复交锋的拉锯过程;二是全球化会继续加强安全联系的紧密性,迫使国家不得不依赖于集体安全;三是国际社会的结构形式、国际格局会不断演进,使改革呈现出新变数;四是人类社会的组织化趋势继续发展,为改革提供更好的社会基础与制度保证。这些变化将会对集体安全制度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推动改革迈向更高、更深的层次。 9参考文献: 1孔凡伟.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困境的理论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2王蕊.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缺陷和完善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4. 3畅彤.论现代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J.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2014(9). 4马磊.浅论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以联合国宪章为例J.黑河学刊,2013(8). 5盛红生,汪玉.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问题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改革和完善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2(6). 6张学敏.冷战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0. 7邓秀杰.寻找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平衡点如何看待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 8张永义.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困境与重构D.湘潭:湘潭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