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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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摘 要 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于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又往往是最为直接和明显的。因此,在我国的公司制度立法上,一方面需要对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进行合理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目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薄弱,更需要在具体的权利设置和程序设计上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以期通过制度的修正来衡平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 公司减资 债权人 利益 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殷力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08-02 公司资本

2、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减资规则作为公司资本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的制度设计不仅能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更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在无形中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在新的资本制度背景下,研究减资过程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更为迫切。 一、公司减资的概述 2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法定事由,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减资原因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减资,事实上就是将公司将一部分资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导致公司

3、的责任资产减少,这就等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 。名义上的减资,公司并不向股东实际返还资产,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无论是实质上的减资,还是名义上的减资,都会对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造成影响,并有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已经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期认缴期限、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财产形式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由公司股东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背景下的减资,同样可能会降低公司的清偿能力,特别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随意减资甚至恶意减资的情形,因此探讨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历来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从资本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制度设置上加以保障。我国立法上之所以如此注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公司债权人实际上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只有通过优先受偿的法律手段,才能够体现对债权人这一弱势地位的最佳补偿或法律平衡功能;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债权人的地位相对于公司融资、公司资本扩张以至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保护公司债权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的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经济的各个要素往往处于一种快速变化的状态。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

5、法得到保障,就会导致市场主体要素的合理秩序和规范被打破,造成市场混乱。进一步讲,商事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就极有可能将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处于一种不利保护的状态,进而动摇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 (二)保护公司债权人有利于保证融资和企业资本充足 对公司而言,融资和资本的扩张是其运作的主要目标,资金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够产生更多的价值。这无疑就要求市场主体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地吸纳资金,而吸纳资金的最主要方式即借贷或交易。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缺少了吸纳资金的相对方,那整个资金运行链就可能因此而断裂,直接的造成资金融通的障碍。 (三)保护公司债

6、权人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 债之关系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济生活中乃至日常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债的关系。因此,在一个法制国家,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这其中当然包括债权。在公司立法中,公司的有限责任已经实现了对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和资金流通的保障;而相对于普通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可能会因此而承担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如果公司债权人仅仅得以享有和普通债权人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在此基础上的特殊保护,很显然会使公司债权处于非对等的状态,也会造成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权利上的利益冲突。 4三、我国减资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构思 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

7、仍过于笼统、简单,需进一步进行完善、修订。本文拟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角度,对公司减资规则中存在的瑕疵提出的建议,以期完善减资制度。 (一)完善减资的法定事由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需要从法律上对公司减资事由加以严格规范。关于减资条件,一般来说有两类事由,一是资本过剩;二是公司经营严重亏损。资本过剩,通常是指公司公司实收资本数额超过了实际经营所需资本,导致公司出现大量的剩余资本。公司经营严重亏损,通常是指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实际资产大大低于注册资本,为了维持两者的相当性,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如瑞典的公司法就规定,减少的资本可以用于

8、冲抵亏损,或转入公司的公积金等情形。 我国公司法不仅没有对减资的条件作出规定,也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公司减资的情况进行枚举。这种立法上的缺陷,极可能被股东利用,进而产生以减资来恶意逃避债务,或以减资掩盖虚假出资的现象,这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最为直接的损害。 (二)完善通知、公告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减资的通知义务规定是:“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但该条规定仍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对公告发布的内容、媒体的级别等事5项进行界定,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因没有得到通知,而无法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完善减资通知及公告程序,应当从以下

9、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通知和公告形式上,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应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对于未知的债权人,应以公告的方式来通知;二是在通知和公告内容上,应明确列明公司减资的原因、减资方式以及减资后的股权结构等必要基础信息,以保证债权人的知情权;三是在公告的载体选择上,还应明确规定公告的方式及媒体,如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刊物等,以使绝大多数债权人事实上能获知减资的信息。 (三)完善减资瑕疵的救济手段 我国公司法对于减资中的程序不当或违反了相应规定,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根本未涉及。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笔者认为,关于减资瑕疵的司法救济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减资程序有瑕疵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减

10、资停止请求权”及“减资无效诉权”的救济手段,以达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如何行使司法救济权,笔者将在下文中重点阐述。 四、减资瑕疵的司法救济措施 我国公司法并未赋予司法机关对公司减资行为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的权利。如何确定其效力,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无效后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如何救济等等,都未作出规定。笔者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略作论述。 (一)实行减资停止请求权 减资停止请求权,是指公司因为违法减资,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6害时,债权人具有请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的权利。债权人通常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救济:一是债权人书面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二是债权人通知后,公司仍继续减资时,债权人可

11、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减资。 (二)实行减资无效诉权 减资无效诉权,是指公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公司减资行为无效的权利。相对于减资停止请求权而言,该诉权属于事后的救济措施。与前者不同的是,减资无效诉权应当规定一定的除斥期间,如从减资生效之日起六个月等。此外,为了避免公司债权人滥用此项诉讼权利,还应规定相应的义务。如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行个案救济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我国公司法立法对于减资瑕疵的司法救济存在缺失,目前还尚无有关减资停止或减资无效的权威判例。当然,公司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也并非因此而丧失。对于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债

12、权人义务,从而对债权人权利造成侵害的。法院在审理时通常认为,此类减资行为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的此类减资行为对该债权人而言,等同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相关规定,判令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目前,上述判例在上海、江苏、天津等地的法院已有出现。虽然此类判决均刻意回避了瑕疵减资的效力问题,并且在法律适用上值得商榷,但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看,不失为一种十分有益的探索,对于推进公司立法的完善,

13、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结语 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未能对减资过程可能涉及的其他利益主体的情形进行详细论述。但是从上述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分析探讨中,可以发现,公司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商事主体,它的行为过程将可能会牵涉到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与平衡。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则,其制度设计必须适应这种纷繁复杂的利益格局,在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争端中寻求一个平衡点。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已在对现实经济生活的适应性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从减资规则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一视角来看,公司制度立法和司法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继续探索。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 2俞欣妙.试析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及完善.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09(11). 3王志永.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 4英迈恩哈特著.赵旭东,等译.欧洲九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5赵静秋、赵卿.论公司减资立法的完善.宿州学院学报.2005(6). 86李如霞.论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社会. 2007. 7刘言浩,等.法院审理公司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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