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我国死刑存废的趋势论我国死刑存废的趋势 摘 要 多年前,关于死刑是否废除的话题,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当时中国人普遍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对于罪大恶极之徒,判处死刑是天经地义之事,废除死刑,则不能震慑犯罪。但是,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有关废除死刑的话题甚嚣尘上,尤其是近几年,一些有关死刑的重大社会新闻事件,更加使讨论死刑是否废除这一话题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关键词 死刑 废除 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056 一、我国目前死刑废除的状况 目前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
2、,修改了刑法中很多罪名。其中有 9个较少适用的死刑被取消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了修改,规定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形,以及调整了其他罪名的相关定罪和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 个罪中的死刑,这时我国的能够判决死刑的罪名是 55 个,死刑大幅度的减少了。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有 9 个死刑罪名被取消了,我国能够判决2死刑罪名此时只有 46 个了。表明我国文明程度走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说明在量刑方面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 二、关于死刑是否废除的观点 2011 年 3 月,强奸并连杀两人的云南农民李昌奎在一审判处死刑之后,二
3、审改判死缓,一时间民意汹涌,有关死刑的讨论再度成为热点。8月,案件再审,李昌奎最终被判处死刑,在此期间,民间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渐趋激烈。2011 年 5 月 20 日,撞伤行人后,连刺八刀致人死亡的大学生药家鑫,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案件引发舆论大战,作为案件衍生的话题死刑是否该废除的话题,再度引发民间持续大讨论。2013 年9 月,沈阳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执行死刑,再度引发废止死刑的呼吁。 这些热点事件出现之后,每一次几乎都伴随着舆论界有关废除死刑是否是一种必然趋势的讨论。讨论此问题,首先要分析的是死刑在当前的重大社会意义以及其基础理由。 (一)反对死刑废除的观点 目前国内支持不能废除死刑的观点
4、认为死刑有三个作用。 1.惩罚作用:刑法具有惩罚犯罪功能,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死刑,会破坏司法公正,让人民大众觉得不公平,无疑会对法的权威产生巨大冲击。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以极刑,方能安定社会,稳定人心。因此死刑对于惩罚严重犯罪是十分必要,不可取代,不可废除的。 2.预防作用:刑法的主要功能不是惩罚犯罪,最重要的是预防犯罪,震慑犯罪。由于死刑的存在,对于很多犯罪来说是非常具有震慑力的。3死刑一旦废除,可能会使得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一发不可收拾。对社会产生巨大威胁和增加不稳定因素。所以,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有很大的预防作用。 3.安抚作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必定会引发一系
5、列悲剧,死刑的存在,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也算是冤仇报了,在心理上和感情上是一种安抚。与此同时,对于社会也有一定的安抚作用,让群众对犯罪分子的憎恨得到化解。 综上所述,认为死刑不能废除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死刑具有惩罚、预防、安抚三个作用,在这三个作用下,死刑不能废除。 (二) 支持死刑废除的观点 支持死刑废除的观点认为,无论是否对罪犯处以死刑,他事实上犯的过错,不会因为把人处死就能得到弥补,其故意杀人行为是种暴力行为,将其处以死刑,剥夺其生命权,这也是一种暴力行为,等于是以暴制暴,并不符合人类文明逐渐向高层次进化的趋势。无论用任何一种方式夺去一个人的生命,这都不是一件文明的事。因此,从人道主义来说,应
6、该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成为了一种潮流。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委内瑞拉,大面积废除死刑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凡是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快的社会、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往往率先废除死刑。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加入欧盟的标准之一是不能存在死刑。 1.死刑是否能震慑、阻止或者减轻犯罪:1997 年, 刑法把普遍盗窃罪中的死刑取消了,1997 年之后,盗窃罪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取消而增加。而死刑存在的时候,盗窃犯罪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减少,所以4死刑对于震慑犯罪作用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有些犯罪分子犯罪是有特殊原因的,不会因为死刑存在就不会犯罪,因此死刑并没有多大程度震慑预防犯罪。 死刑甚至会加重犯罪。比如一
7、个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其会意识到死刑难逃,会产生“横竖都是死,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思想。中国有很多连环杀手,往往都是这种心理。再比如周克华事件,自 2004年 4 月 22 日,周克华第一次持枪杀人抢劫到 2012 年 1 月 6 日,警方通过南京枪击抢劫案锁定犯罪嫌疑人,历时八年之久,期间周克华连续作案,杀人灭口。 刑法第 263 条规定,入室抢劫最高刑是死刑。很多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在审查的时候都交代,入室抢劫后选择杀人灭口,认为这样对自己有利。所以,有时候死刑不仅不能使犯罪分子感到震慑,反而使他们由一种犯罪走向另一种犯罪,由轻度犯罪转向重度犯罪,甚至超重级犯罪。 2.死刑中具有不公平
8、现象:在暴力犯罪中,比如抢劫杀人犯罪,犯这种罪的绝大多数是穷人,如果腰缠万贯,一般不会去故意杀人抢劫,所以往往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是穷人。因此,废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护弱势群体的。由于判处死刑的大多数犯罪是暴力犯罪,而暴力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穷人,所以死刑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不公平。很多人犯罪是因为贫穷,一些恶性犯罪也是因为贫穷,穷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比富人大得多。 3.死刑不可挽回:死刑是一种无可挽回的刑罚。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就无可挽回,如果是冤假错案,那么就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了。这5样的冤假错案例子近些年出现很多,对我们的司法公正性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冲击。所以最高人民法
9、院提出少杀慎杀,其核心是不要错杀,谨慎地判死刑,必须强调证据。 综上,说明死刑并没有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加重了犯罪,事实上对弱势群体并不公平,而且一旦执行发生错误,则无法挽回,酿成司法悲剧。所以很多法学家认为以上三点就决定了死刑应该废除。 三、影响我国死刑判决的外部因素 我国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国情有很大区别,社会环境也不同,我国死刑的存在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受到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民意,二是政策。我国法律不能独立于社会环境之外,暂时还做不到一切以法律为准绳。 (一)民意对我国死刑的影响 法律受到民意方面影响的案例很多,比如李昌奎案件,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
10、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李昌奎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进行了部分赔偿,应当从轻处罚。2011 年 3 月 4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辩解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和积极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二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结果这个判决在受害者家属和社会舆论上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受害者家属不满并向法院申诉,强烈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8 月 22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不当。宣布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李昌奎为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6生,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 月 29 日,经最高
11、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在这个过程中,二审在我国是终审判决,如果要进行再审,必须满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是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在李昌奎案件中,两个条件都不存在。对终审判决的推翻是对司法尊严的削弱,这种情况是由于汹汹民意所造成的,很多人认为那么残忍的犯罪,如果不判处死刑是很不公平的。除此之外还有药家鑫案件中,由于汹汹民意,使得很多法官感到压力,甚至在法庭上发问卷征求旁听的人意见。作为法院应奉行司法独立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团体、个人的影响。 所以民意对死刑影响比较大,这也是让法律不能独立判断一个人是否该判死刑的因素。 (二) 政策对我国死刑的影响 除了民意,政策也是一个重要影响方面。政策影响体
12、现比较广泛,法律在很多时候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很大。例如在反贪宣传盛行时,司法审判上往往会对该时段的贪官量刑就加重了。还有在打黑行动被以政策方式发布后,此时对黑社会的相关分子就会量刑很重。这属于“一阵风式执法” 。此时有的律师就会抓住这个窍门,凡是黑社会或者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对可能判处死刑的黑社会首要分子,如果很快进行裁决,往往在此时就会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可是如果把案子拖延一年半载,等政策的热度淡下去,群众渐渐忘记了,那么一般情况下案件会得到从轻处理,判为死缓或无期徒刑。所以这是受到“一阵风式执法”的影响,司法受到行政权力影响很大。 7死刑是所有的刑罚的重中之重,一受到民意影响,二受到政
13、策影响,在民意和政策之间不断摇摆,那么死刑应该废除,但是死刑废除的过程必须是循序渐进,目前死刑废除的条件并不成熟,这和我国现在的司法环境密切相关。我国司法环境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说明了该问题:重审判,轻执行。 四、死刑不能立即废除的阻碍性因素及结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 15 年,在数罪并罚的时候最高是25 年,如果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在执行 2 年后一般都会变更为 15 年到20 年之间,司法部近期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统计,结果表明大多数无期徒刑的犯罪,很多在监狱关押了十五年或者十六年之后,就以减刑或者假释等情况释放了,这是很不合理的。但
14、是,在西方大多数国家,其有期徒刑最高是 30 年以上,甚至可判处上百年乃至终生监禁。所以,一些较少适用或者不适用死刑的国家,其漫长的有期徒刑和终生监禁在很多时候对犯罪能保持想当的震慑力,而这些条件,我国却没有。 在执行中的程序方面,我国刑法在刑罚执行中有很多的变更措施,包括减刑、假释等,而且在很多程序上做不到公开和透明,受害人家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民众并不能知晓或者参与到程序中来。所以,大家担忧如果废除死刑,那么很容易让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逃脱惩罚,逍遥法外。而能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的某些国家国家,他们在刑罚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减刑、假释等情况,但他们在判断和决定时,其程序非常严格,并且透明度比较高,所以很少有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轻8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增加了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因此,我国死刑废除的过程必须是循序渐进的,不能够急于求成,要逐步减少对死刑,最重要的是改造我国的刑种,适当将有期徒刑的时间提高到一定程度,在裁判重大犯罪分子时候,不但要限制减刑,而且可以裁判不得减刑、假释等;再者,在刑罚的执行程序中,应该对审理减刑、假释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增加执行变更程序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体现社会监督这一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现代法学.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