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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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摘 要 现目前我国在对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应对犯罪侦查的实用性技术,在 2013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地位,其一方面起到了佐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规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起到了对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的监督检查作用,有效防止了暴力执法、非法执法、非法取证事件的发生,给反贪侦查实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尽管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成为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一项专门技术,但由于运用时间较短,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将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2、职务犯罪 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实务 作者简介:房佳慧,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同步录音录像。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29-02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明确法律地位已经有了短短几年的实践经验,其作为目前被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广泛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审讯过程中,虽然在实践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检察机关在开展这项工作的时间较公安机关时间短,产生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尤其在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之后,检查机关在开展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2中将会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分析,进一步完善同步

3、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体系,才能更有效地对开展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概述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含义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和人权呼声高涨的社会情势下,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侦查人员的权益都受到了大众的关注,尤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审讯过程中的监督监管、抵制非法执法、非法取证、保证审讯的合法、公正、公平,采用技术设备来对审讯犯罪嫌疑人这一特定环境进行现场实时音频视频记录便促使同步录音录像的出现和发展。简而言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针对某一特定环境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视频的同步记录。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过程 同步录音录像最早出现在 198

4、4 年英国,其通过颁发的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 诉讼规则 E 、 诉讼规则 F以及诉讼指南来详细界定了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和制度,并经历了二十余年的试验及论证在 1988 年颁发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 E中确定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明确了英国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法治化程序,并为其它国家实现侦查程序法治法提供了经验借鉴和理论指导。 由于我国在法治建设尚未理想化的过程中,通过引鉴其它国家先进的法治化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发展特色来进行法治完善将推动我国法治化3建设的完善。早在 2005 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5、的规定(试行) 中就明确提出了:“职务犯罪中应当逐步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在之后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将在不断的运用实践中推广到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中,真正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有效作用。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是其证据的属性问题,由于我国引进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较短,且理论研究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在对其性质定性方面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但综合大多数资料来看,其性质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1.同步录音录像是特定证据种类:同步录音录像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供述的实时记录,其具有

6、的记录全面性、准确性推翻了以往笔录记录的缺陷性,因此将成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有效证据。但此性质的定性在内部出现了分歧,即一部分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这种角度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动摇着同步录音录像的特定证据种类的属性。 2.同步录音录像是可变性的证据类别: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可变性证据类别指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通过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来明确某一项现实证据应该归属于哪种类别的证据。这也是对第一点同步录音录像属于特定性证据种类的内部分歧进行的具体分析和延伸,即通过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际用途来划分其类别,用于记录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4程中的供述内容则认定为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用于证明审讯过程的合法

7、性、公平、公正则认定为视听资料。 3.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案件材料:综合上述两点来看,无论同步录音录像被定性为哪种类别,都属于案件材料,即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调查记录,即不能完全归属于供述,也不能完全归属于视听资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同步录音录像都不具备称为不利证据种类的条件。 (四)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定性 综合大量的文献资料和结合国外成功推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经验,在结合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在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性质定性的问题上本文更加支持第三种看法,即: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证据,是案件材料,是一种调查记录,因此不能将其视为

8、法律意义上的视听资料,也不归属于其它证据类型,其不具备成为独立证据种类的条件。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理论价值 同步录音录像在实际开展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即能够保证讯问内容和笔录的真实性得到有效印证,在强化侦查力度、保障人权、保障审讯公开、公平、合法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真实性印证 在大量的案件审讯和庭审过程中,翻供事件的发生不计其数,由于笔录缺失一定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并且在真实性方面也受到人们的质疑,不具备说服力。因此翻供便成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公众对执法5的质疑来挣脱法律法治的重要手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严重阻碍了执法进程和庭审的顺利。因此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能通过对犯

9、罪嫌疑人的供述记录避免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产生,其具有的真实性、直观性和连续性很好地克服了笔录的缺点,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 (二)保障人权 近年来我国在案件执法方面应对公众人权呼吁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在审讯执法过程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定义,明确了人权的法律地位的情形之下,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审讯人员、监督人员的人权便得到了有效保护。此外,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人权的理论价值上还体现在丰富了人权的丰富涵义,冲破了审讯侦查过程的封闭性、保密性障碍,防止引供、逼供、诱供现象的发生

10、,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监督人员等参与人员的基本人权,并为之后的突发事件做好了充足的证明准备。 (三)强化侦查力度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记录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实时记录,不仅能对审讯侦查人员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还能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庭审讯的效率,从而大大促进了侦查力度的强化和提升,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构建统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实意义 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不仅具备必要的理论价值,其构建起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以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为6理论起点来构建统一、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将推动我国侦查审讯程序法、法治化进程

11、,成为我国侦查讯问工作开展实施的必经之路。 (一)必要性 我国在侦查模式的实际工作中一直采用着“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并且在审讯过程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审讯过程中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完全出于自愿的。而我国法律制度本身出于健全完善的过程,法律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让犯罪嫌疑人在笔录记录供述具备的不连续性、不全面性和缺失真实性特点中寻找到了翻供的可能性,从而严重阻碍了办案的效率和庭审的顺利进行。再者,我国正逐步走向法治健全和完善的法治社会阶段,促使职务犯罪侦查的程序化和法治法是低于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因此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加快促进侦查审讯的程序化和法治化、构建统一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着

12、充分的必要性。 (二)理性选择 在刑事司法的国际潮流驱动下,构建起统一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顺应潮流的理性选择,尤其在人权呼声逐渐高涨的情势之下,国际公约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捍卫人权的法律法规,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三个国际公约来强制限定了各缔约国的内部执法权利,切实要求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我国构建起统一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有了充分的理性选择条件,切实推动着人权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健全。 (三)可行性 7构建统一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未来发展的,尤其在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现代化建设

13、阶段,新制度的建立已经具备了充足的社会经济条件;此外,随着我国刑事案件的不断增长,同期侦查案件比率却呈现下降趋势,案件侦查的力度、办案效率都在不断弱化,只要进一步加强推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贯彻落实,才能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可能性,提高办案结案效率;再者,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正在逐渐苏醒,公民对于基本权利、民主权利的需求逐渐强烈,这也在不断推动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此外,西方各国在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上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为我国建立新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指导和理论基础,并且随着我国颁布实施了刑事诉讼法的情形之下,对于构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14、的法律定义已经具备了原则性和明确性,明确规范了其证据属性、适用范围、录像设备的技术要求、资料复制和管理、操作程序和规范、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与保障、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等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了我国未来侦查审讯工作的有效开展,并不断推广适用于其它类型的刑事案件,推进我国法律的健全完善,确保社会的安定有序。 四、结语 构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只有保证其准确定位、全程同步、联网监督、与询问笔录一致等具体实施条件,才能确保将同步录音录像8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到极致,对于构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和完善研究将在笔者的另一篇文章中给予系统的论述。 参考文献: 1杨伯永、任标新.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法制与社会.2015(21). 2戴宇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视野下同步录音录像的完善以职务犯罪侦查同步录音录像为例.楚天法治.2014(2). 3孙靖洋.职务犯罪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14). 4张彦春、李宁.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天津检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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