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关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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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试议关于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思考摘 要 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为严厉的,具有最强的威慑力的法律,它遵循着犯罪即要受到相应惩罚这一逻辑。可是,却出现了这么一群人,他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连刑法都对他们无可奈何,这着实是法律的尴尬与悲哀。本文以罪责罚相适应为切入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从一名法学院的学生视角,浅谈坚持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结合正是对未成年人特有的教育与保护,当然,必要时亦可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增加其弹性适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 作者简介:白伟宏,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高艳红,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

2、: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83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频发生,小到在校园暴力斗殴,大到在社会杀人强奸,让无数人开始反思,原来天真烂漫的未成年人究竟怎么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的八种犯罪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在我国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特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2任。因此,从严格的刑法学角度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 14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所以,未满 14

3、 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多么严重的犯罪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主体适格,只能说是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可以轻易地称为未成年人犯罪。正是因为连犯罪都够不上,法学界的一道难题便摆在了面前,14 周岁以下的犯罪问题如何处理?为了强调问题深刻,本文所探讨的未成年人犯罪则特指 14 周岁以下的,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严重犯罪行为。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少,就算有也只不过是他们顽皮而已。其实不然,例如:重庆 10 岁女童摔婴案;湖南小学生杀师案;甚至有在不满十四周岁时掐死男孩,却因不负刑事责任,导致后来持刀伤人,奸杀女童的韦某案。不仅如此,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有关资料,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高

4、发态势,低龄重罪屡见不鲜,预防其犯罪已经达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成熟年龄大大提前,未成年人再也不是我们想象中的“不谙世事、懵懵懂懂”的天真少年了,他们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达成他们的目的,却不管正确与否。正如上述案件的韦某,连续犯下三起严重暴力案件,正是这一“刑责年龄”让他有恃无恐,成为了杀人狂魔。湖南 3 名小学生劫杀小学教师之前,为首的刘某(13 周岁)对其他两位同伴说:“我们还小,杀人不犯法。 ”不仅如此,校园暴力事件也频发,如永新围殴女生事件,其手段令人发指。看着那些动辄扒衣拍照、辱骂殴打、手段残忍的事件,还能说这只是

5、个例吗?毫不夸张地说,未成年人3犯罪已然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1979 年我国首部刑法将刑事责任起点年龄定在了 14 周岁,30多年来,沿用至今的年龄标准难免会不适应新形势,时移世易,当今社会环境复杂,道德水平堪忧,贫富差距悬殊,色情暴力通过各种渠道腐蚀着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年纪低龄化,类型多元化,手段成人化,结构团伙化,让人倍感震惊和恐惧。然而,这些“低龄重罪”的违法者居然无法究其责,更是让受害者和公众愤怒不已,也饱受部分法学界人士的诟病。鉴于此,媒体与受众提出了所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如果韦某在他第一次掐死男童时就被严惩或者受到适当的处罚,而不是简单的免于刑事责任,任其凭借最

6、低刑事责任能力“逍遥法外” ,还会发生现在的悲剧吗?现行的法律竟然导致了这些少年犯们产生了“不满 14 岁犯罪没事”的可怕逻辑,也让公安机关陷入了“抓了放,放了再抓”的恶性循环之中。 也有人认为,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未成年人是弱者,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这其实是个悖论,法律并不是保护弱者的。法律是为我们创造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环境,维护正常的秩序。从法律适用平等角度,任何一部良法都必须兼顾犯罪者与受害者,不存在片面保护其一方的权益。更何况,我认为面对 3 名身强体壮的小学生,那手无缚鸡之力的瘦小女教师才是弱者。 刑法本质上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已在我国刑法中开宗明

7、义地表明了。然而,正是出于人性的关怀和理性的考虑,不论是刑法 ,还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之所以4对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教育、挽救方针,是考虑到其心智的不成熟,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产生的危害性,考虑到未成年人有极大的可塑性,所以才慎刑。追溯到先秦时期, 周礼就有“三赦”规定,其中对待“幼弱”就予以赦免,可以说对未成年人慎刑是人类历史传统。 “恤幼”这本无可非议,但是,严峻的形势让我们反思,如此是否违背立法的初衷? 从国际视野上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早已施行,像日本就是因为一名 14 岁少年杀死 2 人后,促使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 16 岁降为 14岁;而美国更是由于转

8、型期青少年的大量犯罪,促使各个州均把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 10 岁;英国则更为细致,分为不满 10 周岁,已满 10周岁,不满 14 周岁和已满 14 周岁几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因此,每次出现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了大罪后,舆论总不免又进行一次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几乎异口同声地要求降低入刑年龄。 受害者的遭遇让人同情,民众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作为学习刑法的学生,我还是忍不住提出审慎的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容易,难的是如何把握尺度?我国一向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正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何况,我国公民素质层次不一,难免会有不少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未成年时期

9、是人生最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直接决定他的一生。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早的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对他们影响无疑是不利的。况且单纯地从年龄标准下手,我更担心的是,能否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会不会导致未成年人走向极端,让 10 岁女童摔婴案更加普遍?难道刑事责任年龄要一降再降?这样的话,5不仅难以保护、挽救未成年人,反之,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成为一纸空文。刑法已经是社会的底线了,当刑罚的执行代替了正确的教育,惩处过后,失足的未成年人又该何去何从?其出狱后是否会报复社会,我们更是不得而知。 当然,作为学法的学生,只把视野放在法律上来研究肯定是不够的。仔细分析这些失足的未成年人,犯罪并非偶然,未成年人犯罪

10、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他们之所以犯罪,与他们的生活环境密不可分。一方面,多数家庭为单亲或是留守家庭,父母对孩子往往养而不教,导致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另一方面,学校和社会的监管缺位。学校盲目的功利教学忽视了道德与法律的教育,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确价值观侵蚀着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导致他们忽视学习,法律意识淡薄,陋习过多,价值观扭曲,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与其说他们是犯罪者,倒不如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对于他们,不可歧视,必须正视,单纯的刑罚教育,肯定是不可取的。诚然,未成年人犯罪让人叹息,但是真正该反思与自责的更应该是家庭、社会。正如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教授认为,孩

11、子不管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都与他们的家庭脱不了干系,与其强调刑罚教育,不如强调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此话一针见血,一般来说,对于大部分失足未成年人,只要社会、学校和家庭善于引导,给予其更多的关爱,应该能够改过自新,走上正道,这也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况且,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没有责任,至少还有民事赔偿,思想教育,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悔过。之所以处罚措施以非刑事化的手段从宽处理,也是希望未成年人更好的融入社会,不得不佩服我国立法者的深谋远虑,6高瞻远瞩。我更认为,草率地降低刑责年龄,表面上给犯罪主体适用加了“双保险” ,实际上,是将本该由社会共同解决的问题推卸给法律,最后受害者依然是未成年人和社

12、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甚至具有反社会性的未成年犯罪,法律则应该在人性化和惩戒性中做出取舍,留下“但书”的空间。实际上,对有些“低龄重罪”的未成年人,其已经具备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且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仅仅因为年龄的不适格而免于责罚,从而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怕论的气焰。对这一部分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单纯的教育难以起到警示与矫正作用。既然通过教育预防犯罪已成空谈,我认为有必要借鉴外国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只要证明其行为出于恶意,即使不满 14 周岁,依旧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宽

13、容不是纵容,绝不能缺少对“低龄重罪”追责,使其变本加厉,继续祸害社会。秉承依法治国的理念,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时要考虑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只有将施暴者绳之以法,才能保护更多人的利益,同时也警醒了极端的未成年人,如果你是邪恶的,我又何必在意你是个孩子?就像湖南小学生杀师案,有步骤地预谋杀人,劫财,清理现场,事后逃逸,还自我安慰杀人不犯法,毫无疑问,恶意明显。 其实,教育是改造,刑罚也是改造,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挽救他们,使其悔过自新。使用刑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惩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7是使其回归社会,适应正常生活。这些在未达到责任年龄前,犯下重罪的问题少年,

14、其内心很难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即使达到责任年龄,他们往往还会因为放纵自己,而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研究表明,犯罪初始年龄越低,再犯率往往越高,改造越困难。鉴于此,适时适度的刑罚是不可或缺的,兼顾教化与惩治,让他们彻底悔过,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对社会负责。值得一提的是,外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也进行审判,不仅是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理由很简单,没有教育好孩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苗头抓起,从一开始的劣迹到后来的犯罪存在渐变的过程,如何甄别需要群策群力,及时挽救,完全可以把他们从

15、犯罪的边缘拉回来,从而避免悲剧发生。不能让年龄成为犯罪的有效挡箭牌。不管他犯罪是出于无知无畏,还是蓄意为之,都应该让他清楚地认识到,不让他受罚,不是因为他没有犯罪,他犯了罪,必须要改正,可是社会宽恕了他,他必须要弥补他犯罪的错误,走上正途,而不是继续恣意而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降低,在未实行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前,也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理论,我们依然要结合自身国情,亦步亦趋地照搬他国法律制度,亦非良策。采取教育为主,辅之适当刑罚的手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该严则严。鉴于我国立法技术还不完善,少年司法,未成年人犯罪的顶层设计依旧任重而道远,作为法律工作者,更要笃信不疑的成为未成年人的引导者,守护者,指引其走上光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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