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议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现状及建议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9-0099-02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当前社会的物质基础与经济基石,立足于国家法律及政策,与社会人员的基本生存情况息息相关。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均面临着较大困难,对社保基金的社会价值发挥形成了一定阻碍。本文结合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实际现状,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社保基金监管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 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与完善的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
2、用。基于社会保险基金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强制性及社会性的特点,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社会经济利益,对于民生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具有着重要意义。为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当前社保基金管理与监督的实际现状出发,对其完善策略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现状概述 (一)监管机构独立性欠缺,监管者角色不突出。监管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监管的独立性是重要保障。但我国的社2保基金管理模式独立性不强,通常由地方政府一人分饰两角甚至更多,部分地区政府既是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又是投资人,同时也是资产管理者,形成了政企不分的局面。一般来说,一个成熟的国家
3、政府社保部门通常只充当监管人的角色,充分发挥公正、公开的“裁判”职能,然而,在我国多数地方的社保管理体系中,本应成为基金监管者的政府陷入角色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权力种类繁杂、层次不分明的管理格局下,社保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对其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造成消极影响。 (二)尚未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公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从当前的社保制度来看,投资者、信托者、监管者的角色基本呈现壁垒分明的状态,不仅在监管工作上难以进行统筹规划,同时在角色身份上也较难形成相互牵制的局面。其中,信托者角色往往不仅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者,同时也属于受益者资产的保管者,对于整体框架平衡的维持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缺乏健全监管制度的
4、情况下,信托责任承担者却相对缺乏,尤其在受地方管理的社保基金中,投资人的资金被挪用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公众的利益已经难以得到切实保障。除此之外,在个人账户做实率相对偏低的影响下,社保受益人对于自身账户情况基本无法得到直接了解,监督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总而言之,在缺乏可靠监管机制的情况下,公众利益也将受到直接影响。 (三)社会监督力相对缺乏,监管手段单一。从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情况来看,其管理实践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发挥效用。一般来说,以行政手段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具有执行简便、工作效率较高的优势;但相对西方国家的立法监督职能,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公信力不强,3同时对提高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
5、、建设法制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可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既缺乏有效的管理技术,同时也不具备全面、稳定、权威的社会监督机制,这将导致庞大的社保基金无法通过高效的投资运作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四)投资渠道狭窄,保值保增困难。从我国的社保基金管理现状来看,以行政职能为主的管理手段虽然能起到基础的控制效果,但由于其相关部门与人员缺乏资产管理的专业机制与技能,无法真正有效发挥社保基金的现实价值。首先,由于对风险管理的方式了解不足,加上我国地方政府行政管制的影响,大部分社保基金无法参与到多种现代化投资渠道中,如币种组合、企业债券以及国外政府债券组合等;且我国传统的社保基金管理以安全保障为主,通常除了正常
6、开支,其余以购买国债与银行存款为主。然而,在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通货膨胀等背景下,监管部门长期不仅无法真正达到社保基金的保值目的,社保基金终将面临缩水的危机。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的完善策略 (一)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以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参照,其监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具有较高的实效性,在管理成果上往往较为可观。据分析,这是由于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管理工作上具有较高的可控性。但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中,管理与监督工作的职能大多集中于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之中,由此便直接导致了角色的重合与错位,在监管工作运行时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7、。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4金的监管工作,首先便应对其独立性形成高度保障,笔者现将其实施策略做如下概述: 一方面,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体系做如下划分:(1)基金日常管理监督体系;(2)基金运营监督系统;(3)基金监督法制体系。在上述体系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即为日常管理监督体系,该体系作为社保制度运行的基础部分,所涉及到的事项相对繁琐,且具有较大的广泛性,在监管过程中需对各项事务进行统筹规划。其次,基金运营系统主要用于对基金的效益性进行切实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收。另外,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主要用于从法律的角度对上述两项体系的有效运行形成保障,具有重要的法律支持意义。 另一方面,可根
8、据上文提到的三大体系特性,以其实际着重点为基准,实施针对性管理。首先,基金日常管理监督体系的运行目的在于对基金的按时缴纳、支付形成保障,因此应将监管重点放在基金的收、支等各环节管理上。其次,基金运营监督系统的运行目的在于对投资风险进行防控,确保基金的增值,因此应将监管重点放在投资运营的管理上;基金监督法制体系的运行目的在于对上述两项体系的运行形成有效保障,因此应将监管重点放在上述两项体系的落实工作上。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依据,如何对其可靠性、有效性进行进一步加强,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效益最大化的一项重要手段。首先,应当充分注重法制在社会
9、保障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就当前我国在社保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在部分细节的处理上相对模糊,5不利于监管职能的发挥。因此,在法规的改进上,应当及时制定出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对法规的监管力量做出进一步强化,使社保基金的监管机构得以完善。另外,还应对社保基金的相关问题(支付管理、征收入库、保值增值等)做出针对性的规范要求,使其在运行的过程中有法可依,由此对基金的发放、运营等工序形成切实保障,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基金被挪用的相关现象,对于公众利益的保障也具有着重要的维护意义。总而言之,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可有效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的落实提供重要的管理依据,对于基
10、金的合理利用与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均具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需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予以逐步完善。 (三)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公正性以及合理性水平是社会保险基金得以正常运作、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的运营透明度,成为监管工作改革的重点内容。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流程的严谨性,首先应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基金的合理性,在遵循资产评估规则的基础上,对基金的收益、成本及其他资产信息进行定期、合理公布。其次,对于运营社保基金的公司,应将其置于社会公众以及行政监管机构等方面的多重监督中,避免出现任何违规的资金操纵行为。另外,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包括支付、投资以及积累等
11、方面在内的运作情况,相关机构应以年为单位进行公开发布,尽可能实现基金的运作透明化。为了避免出现社会监督的断层现象,各个地区的基金监管部门还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并认真、保密、接受举报人的合理揭露,通过完善监管网络提高社保基金的运作安全。总之,只有在科学、全面的监管制度基础上,充分6提高基金运作的公布及时性、真实性以及安全性,并给予合理、客观的监督保障,才能真正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本质职能与价值。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社会保险基金价值的充分发挥除了有赖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以外,还应以健全、完善的市场制度为依托,努力实现社保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任务。不同于其他类型资金的增值途径,社会保险基金在其
12、增值的运营机制中有其特殊性。首先,社会保险基金属于我国政策性惠民基金,必须具备保值功能,对增值途径的风险水平要求极高。其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行政体制监管对象,其运营的规范性、公开度以及结构均应遵循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为了达到提高基金监管有效性的目的,在拓宽社保基金的增值途径工作中应合理满足监管与运营的最低要求,以实现资金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其中,对于银行存款与国债资金部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制定资金划分,结余基金的运营安排要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于包括企业年金等在内的其他社保基金,可以金融市场为导向,通过最佳金融投资工具的组合、社会保险等渠道进行资金的投资分化
13、,在选择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益,尽可能高效率地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的增值效果。另外,在拓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过程中,同样涉及运作机构的规范化问题,只有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的强制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保证基金投资运作环境的正确性,才能为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效益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基金对于社会的经济及物质基础的平稳构建均7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下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立足于其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完善,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得到最大化发挥。X 参考文献: 1孙成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及改善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 ,2015, (04). 2老志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及方法J.商业会计,2006, (10). 3汪霏.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5, (19). 4王世海.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J.时代金融,2015,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