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防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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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法律风险防控研究摘 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食品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食品从传统的实物交易到无形虚拟的网络交易,各类食品安全问题也频频出现。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背景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逐渐成为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一环。本文首先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归纳总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三大法律义务与可能出现的三类问题,最后提出在大数据背景下应对风险的三项措施建议。 关键词 食品 平台 风险防范 大数据 作者简介:孙佳斐,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三年级学生;隋川石,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系三年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

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06-02 近些年,网络食品逐渐成为时下热门的消费方式。对于网络食品的盛行,第三方交易平台功不可没。一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和食品生产、销售者之间提供了一道信息沟通的桥梁,使得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享受价廉物美的来自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美食。但另一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也使得消费者与食品实物相分离,消费者仅通过文字交流和查看图片的方式来获取食品信息,常常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 2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填补了网络食品监管的空白,新增了“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 、 “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等规定

3、。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本文以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主要研究对象,浅析其主要义务并结合现状梳理其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而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提出相应防控问题的措施。有利于规范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经营,从而有助于从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角度为网络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一、责任主体 目前网络交易存在 B2C(即企业对终端消费者) 、C2C(即消费者对消费者) 、B2B(企业对企业)三种主要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自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这一表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后,对于其

4、适用主体的范围就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原因在于,在B2B、B2C 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当中,企业可能具有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双重主体地位,他们作为网络食品销售者的同时,也运营管理着发布食品的交易平台。在修订审议新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为了区分纯粹的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具有平台提供者和食品销售者双重地位的供应商,将该说法表述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着重强调“第三方” 。 从责任范围来看,当网络平台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与食品销售者存在重合,其责任来源、类型与形式可以比照食品实体销售者进行规范。而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3三方平台,其主体地位不同于一般食

5、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以正面清单的方式规定其义务、规范其行为,新食品安全法便体现了这种思路。因此,本文将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责任主体进行研究分析。 二、法律义务及其相关问题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其三项主要的法律义务。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否切实履行其法律义务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防控至关重要。 (一) 准入把关问题 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规定了“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

6、这是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即实名登记义务)与形式审查义务的规定。这两项义务是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经营者的准入把关问题而引申出来的。 自新食品安全法在去年 10 月 1 日实施以来,已经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行动起来,要求食品经营者出具齐全的三证(开店主体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准入申请。若 9 月底前仍未办理准入,食品卖家将被禁止发布新产品。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一方面目前农产品食品经营者还不需要持证经4营,应当通过增加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规定,进行源头控制。另一方面,目前网络食品交

7、易第三方平台依然存在三无的“自制食品”流通的现象,其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食品预包装标签等都存在一定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违规监控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明确表达了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制止报告”与“停止服务”义务。具体来说,首先当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立即报告给当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次,如果发现严重的侵权行为,应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的措施。 这两项义务的履行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数量上看,面对数以万计的食品店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8、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时既需要注意广度也需要有深度。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需要对入网经营者生产经营资质、预包装食品标签、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宣传等问题进行监控,一旦监控不力则可加大网络食品安全风险。 (三)信息提供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要求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忠实告知义务,在此我们需要关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入网经营者信息的实质有效性,若消费者在维权时不能根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找到入5网食品经营者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提供的信息也应当视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也属于未履

9、行“忠实告知”的义务。 对信息提供的实质有效性也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一方面,当今文件信息造假也常有发生,网路交易平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真伪具备鉴别能力;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更替也时常发生,平台应当定时更新入网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已切实履行其对于消费者的忠实告知义务。 三、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大数据”将在“物联网”和“云计算”之后,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在此背景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品与传统市场平台销售不同,买卖双方每生成一笔交易,都会在平台终端生成信息记录,如何有效挖掘并利用此类信息,对于网络食品安

10、全风险防控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要如何将大数据运用到网络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上来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与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息联动,保证入网食品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障消费者维权的便捷性,实现监控覆盖面的广度;另一方面,通过分析食品交易量信息与信用评价信息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并通过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把控食品产业链的安全,筛选重点监控对象,实现监控的深度。 (一) 完善信息联动制度 食品安全法以正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第三方6平台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同时赋予了第三方平台被监管者和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监控者的双重地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11、提供者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的前线,其能否有效地履行相关义务还需要行政机关配合,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行政管理部门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建立信息联动制度,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对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建立电子档案,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与公安网进行验证,将经营者相关经营资质与工商部门公布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杜绝入网经营者弄虚作假的情况,并避免经营资质过期而信息未更新的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一旦完成了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入网经营者信息的比对任务,即应视为其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同时,若入网经营者在实体食品销售中有过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药监局等也可

12、反馈平台系统,平台可对此类入网经营者进行重点监控或采取准入限制等措施。 (二)建立违规预警机制 一方面,对于销售量有显著优势的食品进行重点监控。同类食品在平台中有数个食品经营者同时销售,而不同食品经营者的同类食品的价格、进货渠道等具体情况往往不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可以定期对销售量较大的食品信息进行整理,若此类销售量巨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群体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平台应当对其进行重点违规监控。 另一方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完善其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其信用体系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重点监控,7并建立消费者举报通道,消费者在浏览,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网店有违规违

13、法行为,可保留电子证据向平台投诉 ,平台对这些被投诉对象列为重点审查对象,若发现问题及时履行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服务”义务。 (三)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中,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或者逆向回溯,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 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网络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建立需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推动,通过食品产业链上的各方参与来进行实现。通过建立食品信息追溯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导入系统,为消费者提供公开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系统。生产

14、者、经营者等将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及销售过程中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一方面通过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对接,保证信息真实性;另一方面与网络交易系统进行联动,一旦有抽检质量问题或生产链上的安全问题可以及时反馈,迅速采取召回等措施。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社会共治,而作为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的前线,只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合理防控网络食品安全法律风险,有效地降低网络食品安全风险,才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网络食品经营有序发展。 注释: 8张旭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基于新食品安全法三次审议的比较.现代物业(中旬刊).2015(4).66-71. 中

15、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 李方磊.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探析.陕西科技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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