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的传统诉讼观念摘 要 随着时代的更替,不同朝代的人们对于所处社会的法制制度亦会产生不同的思想和行为,我国的传统法制度也随着我国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改变和完善。于是,我国传统法律史上便出现了“厌讼” 、 “无讼” 、“息讼”等的诉讼观。本文将通过阐述这些诉讼观的区别联系来进行分析比较,从而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我国传统诉讼观的演变发展以及对我国法制现代化所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厌讼 无讼 息讼 社会 诉讼观 作者简介:顾启新,曲阜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12-03 我国的传统法制史上出现了“厌讼”
2、、 “无讼” 、 “息讼”等的诉讼观。对于“厌讼”观的出现,综合分析,既因为古代政府出台过抑制诉讼的规定,还因为诉讼的成本与日俱增,使得投入大于产出,再加上有时上诉者会受到人格、心理上的摧残,甚至遭受皮肉之苦。到了宋朝以后,由于百姓们的视野、发展范围慢慢扩大,有的纳税当役、有的行商做工,经常与县衙书役有所交流,这使得打官司成了百姓在面对自身利益和权益受到侵害时所能想到的第一条途径。但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理想深入人心, “无讼”思想慢慢引导着人们诉讼观,更多的人选择调解而不是对簿公堂。本文将通过对我国传统诉讼观的比较、中西诉讼2观的区别与联系、传统诉讼观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三个方面
3、进行讨论。 一、我国传统诉讼观的比较 (一) “厌讼”的起源与影响 自古以来,中国的百姓对待“法律”和“诉讼”就有些抵触,甚至在农村。大部分纠纷都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于是,很多学者就将其归结为一种“厌讼”的诉讼观念。 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提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明显表达了孔子希望争讼者能够减少争讼,从而达到“闾来不讼于巷,老幼不松于庭”的和谐恬静的理想境界。随着儒家思想的传播, “无讼”理想的传播, “厌讼”心理逐渐成为中国广大民众的思维定势。 “厌讼”作为一种民间文化的法律心理反应,自古以来是普遍存在的,它不仅是一种官方压制的结果,亦是对官方司法腐败的侧面表
4、现。它制约了我国的传统法律消费观念。其形成不仅建立在儒家伦理道德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上,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及宗族家庭制度亦成为“厌讼”形成的根本原因。而该种心理最直接的形成原因则是封建司法的黑暗。 “厌讼”思想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制度、社会机制的障碍,而且法官、律师人数不足,造成了诉讼延迟、群众难以形成诉讼想法等。 “厌讼”思想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和法制进程有着较大的影响。就像很多人认为对簿公堂是件很不光彩的事;很多人奉行“大事化小,小事3化了”的原则,宁可实行“私了” ,委曲求全,也不想诉诸法律。同时,当当事人的诉讼预期收益变小或者诉讼成本增加的时候,这种经济负担就成为了当代民
5、众“厌讼”心理产生的最直接经济来源。无论是非经济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人们产生“厌讼”的心理。 (二) “无讼”的起源与影响 由于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深远,使得“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这种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儒家思想在正面宣传“无讼”好处的同时也亦反面展示了诉讼的害处。 所谓“无讼”就是指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建议首先利用诉讼的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先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人文风俗等来调节协调。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中, “无讼”的形成与发展有诸多因素,这种种因素又促进着“无讼”理想的传播。 1.司法、政治的封建与农业型社会的文明。在我国古代,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
6、政治制度或者机构都是封建封闭的,以农业为主的生活方式使得法制相对单纯简单,这都导致了诉讼行为的减少。 2.宗族制度下的政治文化。我国古代的宗族文化较深,人们的交际生活在宗族文化下表现出和谐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从侧面促进了“无讼”的产生。 3.小农经济的重视和对商品经济的打压。我国古代社会主要以农业为主,对商业和商人进行打压,导致社会风气单纯,没有太多复杂的社会关系,诉讼需求自然较少, “无讼”的状态日益显现。 4.中国古代文明的法自然和谐。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主张4“和为贵” ,这为“无讼”理想的传播提供了坚强的思想基础。 5.统治者的推崇。 “无讼”现象是社会和
7、谐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统治者们为求和谐稳定的社会,对“无讼”是支持推崇的。 “无讼”是一种理想的社会法律状态,它亦体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人们都能自觉的讲道德、守规矩,社会就会稳定,从而达到这种理想的“无讼”状态。 (三) “息讼”的起源与影响 “息讼”是一种为了追求“无讼”的社会理想而诞生的用于处理诉讼纠纷的方法。 “无讼”理想被历朝的统治者利用并强化,具有浓烈的政治性。 “息讼”虽与“无讼”理想有关联,但“息讼”与农业文化背景下的中国特色社会政治理想有关,并不是“无讼”必然演绎的唯一选择。“无讼”是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和谐稳定状态,在实践中则是采用“息讼”的方式。 在我国古代,传统社会的经济形
8、态主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那时的社会人员流动性差,在社会人员中发挥作用的是人情伦理,若采用诉讼的解决方式,则不管诉讼的输赢与否,都可能产生“结仇怨”的不良后果,因此大多数人们会选择调解、息事宁人。这就为“息讼”思想的产生与推广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周易中包含了对于诉讼应持的态度和如何解决诉讼的方法。其第六卦讼是诉讼思想的主要体现,其集中体现了“贱讼耻讼”的诉讼态度和“调解调处息事宁人”的争讼解决方式。这些思想被儒家、道家和法家等学派所吸纳,对今后各家的法律思想有着深刻的影响。儒5家思想中,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种“无讼”的法律思想被后
9、人继承并发展。儒家的法律观更是通过“通过修礼复仁,教化育民”来主张实行德政从而平息诉讼,使整个社会无纷争无犯罪。道家思想中,老子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追求“无为之治” 。法家思想中,主张“以刑息诉” ,强调运用重罚、轻赏来维护解决诉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可以说, “息讼”思想之所以能在统治者和平民百姓中逐渐变得根深蒂固,周易对百家的影响功不可没。 “息讼”理想的深远影响为现代的调解技巧和审判方式提高了思想指导。 二、中西传统诉讼观的区别与联系 由于中西方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思维方式等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虽然其两种诉讼文化存在一些共同之处,
10、但其从整体上讲两者无论在性质,还是特征上都差异极大的文化。而这些差异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中产生了强烈的碰撞,为各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起着牵引和导向的作用,从而影响着司法实践。 (一)价值取向的不同 中国传统诉讼观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追求“无讼”的理想社会状态,如周易中所提到的:“讼不可妄兴” 、 “讼,终凶” 。我国古代社会的风气就是认为“争讼”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越少越好,甚至消失。所以百姓们养成了“厌讼” 、 “息讼”的思维,当遇到民事诉讼时,人们会依据宗族之风或当地的风俗习惯而首先选择调解。 西方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则在于运用相关的法律来达到实现正义的6目的。就像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的“相
11、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 ”人们逐渐形成“法治国”的理念,在面对各种纠纷时,都会想到通过诉讼来为自己讨个“说法” 。 (二)诉讼实施程序的不同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并没有明确的区分, 由于人们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家族内部裁决、调解私了成为了传统社会解决诉讼的主要特点。而且历代官吏在进行案件的审批时亦不重视程序的规范性,使得“非程序化”成为了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色。 西方社会中,由于大多数人愿意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所以从侧面推动了诉讼文化的发展,导致西方社会对诉讼程序的重视。而随着时代的更替,诉讼的程序日益完善、规范,使西方诉讼文
12、化呈现“程序化”的特色。 (三)文化背景特色不同 中国的传统诉讼文化具有浓烈的伦理性,这是因为中国的传统法是由儒家的伦理原则所支配和规范的,人们对法律、对诉讼的认识亦是深深的受着儒家伦理思想的指导。在我国传统社会,不管是平民百姓,还是清官廉吏,他们对待诉讼的态度都是消极的,他们普遍认为诉讼是一件不道德、不光彩的事情,同时,我国传统法典的编写中,在对家庭、婚姻和两性关系等方面都体现了伦理性,更不用说古代对于诉讼的实践了,这就使得诉讼朝着伦理化倾向。 与中国诉讼的伦理性不同,西方的人们对诉讼的认识有着强烈的宗7教色彩。在基督教产生之前,西方的法律就已经有了很深的宗教性。在早期的古希腊,宗教和法律甚
13、至没有多大区别。 古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就具有浓烈的宗教色彩。到公元 4 世纪,基督教正式成立并发展,其思想和理念逐步渗透到法律中,使人们在认识和运用法律时很难不受法律的影响。西方的查士尼法典可以说为基督教在罗马法体系中的根深蒂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在基督教的鼎盛时期,法律的宗教性达到了空前的繁荣,甚至连圣经中的词条都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教会中出现了独立的审批机构体系,以主教法庭、大主教法庭和教皇法庭为主体,形成了完整的独立诉讼程序。于是,在近千年的中世纪发展过程中,教规教义不仅融入了法律,甚至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基督教和教会法对以后的西方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14、三、传统诉讼观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理想,更是全国各族人民一直以来所追求的目标。我国的传统诉讼观念是继承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也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平息争端、解决纠纷的指导。我国的传统诉讼观反映了我国所特有的国情,相对于借鉴来的西方诉讼经验应该是更符合我国特色的。 我国的传统诉讼观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讲求“和为贵”的理念。这种理念不仅影响平民百姓,更有助于法官的和谐意识、大局意识的养成,使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仅注重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利益,还要思考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这就使法官养成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解8决纠纷的习惯。 我国传统诉讼观的伦理性有利于人
15、际关系的和谐,特别是在涉及家庭、亲族的诉讼案件中,我国传统诉讼观更加重视人际关系的维持。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的大环境下,权益的最终保障并不比社会关系网络值钱,因此,采用合适的调解方式平息纠纷来维持和谐的社会关系网更深得人心。比如我国农村仍然是一个极其讲究“人情味”的地方,如果采取诉讼的方式来争取个人权益可能就会破坏一定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抑或产生更多无形的问题。 在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其目的往往放在“息讼”的长远理想上,希望通过审判来达的“无讼” 、 “息讼”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很好的效果。这也是我国现代司法中法官们所应该学习的,要更加关注社会效益,改进审批理念,真正解决
16、纠纷。 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无论在实施方法还是程序运行上都是与我国传统诉讼制度不同的。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可以说是西学引进的产物 ,但从实施效果上看,依然存在很多不理想的问题,比如“纸面上的法律” 、不分地域特点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也脱不开关系。因此,我们必须认清我国的国情,在学习西方诉讼文化的同时,规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构建起符合法制现代化进程要求的程序理念与诉讼规则。 我国的传统诉讼观念中, “厌讼” 、 “无讼” 、 “息讼”相互联系,相互推进。 “厌讼” 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趋利避害的思维定势或行为习惯, “无讼”是一种
17、理想的社会稳定追求, “息讼”则是以9“无讼”为基础而诞生的一种处理诉讼纠纷的方法。我国的这些传统诉讼观与西方的诉讼观在价值取向、实施程序和文化背景有很多区别,但我国应秉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去借鉴西方的先进诉讼理念,同时保持我国传统诉讼观的优点,依据我国现有国情,去规范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周易?讼卦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博登海默指出:“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没有多大区别。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中,祭司在司法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人们认为国王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及权力是宙斯亲自赐予的。 ” 参考文献: 1潘宇编.中国传统诉讼观念辨析.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2). 2孙光妍.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研究.黑龙江大学 2006 年硕士学位论文. 3李?F.传统中国民众诉讼观念的样态及其本质.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4胡仁智.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河南社会科学.2007(15). 5张文香.萨其荣桂.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 、 “息讼” 、“厌讼”之内在逻辑.河北法学.2004(22). 6杨巍巍.刑讯逼供:成因剖析与对策研究.复旦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