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 P2P 网络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及建议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P2P 网络借贷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类。本文通过对国内外 P2P 网络借贷发展背景及研究现状进行总结概述,发现我国 P2P 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发展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P2P 网络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 年 3 月 19 日 一、研究问题及背景 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和互联网的发展,P2P 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凭借其方便简洁、能够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交易自主、成本低廉等特点,最大限度地为个人提
2、供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该市场不仅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补充,还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P2P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被越来越多人重视。然而,伴随着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显现,甚至影响到 P2P 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法可依,针对行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各种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从而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成了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情况促使我们要对 P2P 网络借贷行2业的现状及行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为国内 P2P
3、 行业相关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P2P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金融出现至今刚满 10 年,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短期资金需求者的需要,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在国外,基于研究背景的差异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者们对 P2P 网络借贷的研究更多的是体现在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和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的研究中。Zopa 作为全球第一个 P2P 网络借贷平台,成为了市场模式研究的典型案例(Hulme,2006;Gonzalez & McAleer,2011) 。Hulme(2006)以 Zopa 为例,对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控制机
4、制和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预期,认为社区的互动原则是平台发展的基础,借贷双方及 Zopa 之间基于这种社区的理念,从而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同时,Hulme 还认为以 Zopa 为例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将在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中进一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Gonzalez & McAleer(2011)对比了美国的 Prosper 平台和英国的 Zopa 平台,结果显示两者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共性,对不同的贷款周期、信用风险和贷款规模的项目实施不同的风险控制是平台的重点,而投资人的策略、文化因素以及信誉对风险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考虑。在美国 Prosper平台向研究者
5、开放交易数据之后,对借贷双方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逐渐成为目前 P2P 网络借贷研究的热点之一。Kumar(2007)基于 Prosper 数据分析“硬信息”对于借贷行为的作用影响,认为“硬信息”对于贷款的成功率、贷款利率、贷款的违约率均会产生显著的影响。3Ravina(2008)在对“硬信息”的分析基础上,对借款人的生理特征信息与借贷交易行为的相关性进行研究,认为在“硬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容貌和性别等生理特征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影响借贷成功率及利率的因素之一,如果借款人的容貌相比其他借款人有优势,那么该借款人对应的借款项目的成功率会越高,得到的利率也会更低。同时,Lin(2009)对社会资本
6、信息等“软信息”在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影响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社交网络在借贷活动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拥有丰富社会资源的人更容易获得较低利率的贷款,并且贷款的违约率也更低。 在国内,由于我国的 P2P 网络借贷起步较晚,所以在这方面的研究仍停滞在比较基础的阶段,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内容,可将研究成果划分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比较、制度建设、风险研究等方面。在网贷平台的介绍、运营模式比较方面,刘文雅(2011) 、王继辉(2011) 、王紫薇(2012)等认为孟加拉尤努斯教授首创小额借贷,P2P 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借贷的网络形式,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体系中的空白;陈初(2010)对网络借贷
7、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概括,将其分为四类:以企业网上行为参数为基础的综合授信;做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P2P”网络融资模式;专门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在制度建设方面,吴晓光、曹一(2011)对加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提出了几项建议,其中包括:完善用户识别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 P2P 网站的安全技术。在风险研究方面,郭弈(2011) 、苏莉娟等(2011)认为国内网络借贷由于信4用体系不健全、缺少抵押担保、欠款逾期无人追偿、第三方账户监管缺位,客户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张玉梅(2010)认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仅个人信用风险问
8、题难以回避,而且借款者的借出成本较高,风险只能由借入者独立承担,这种形式对现行货币政策是一种挑战。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国外对于 P2P 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更加广阔,结论分析也更深入。除了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比较,还包括了借贷双方的行为分析、借贷成功的影响因素、社会资本信息在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这些研究成果都与国外透明公开的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密切相关,较为成熟、完善的研究成果为今后金融创新的研究领域提供了更多的研究基础。而国内对于 P2P 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主要集中在运营模式、制度建设和风险分析等方面,
9、总体来说,国内学者对 P2P 网络借贷市场的研究更为宏观,还较少对借贷双方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扩大。这些差异也与国内 P2P 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特点有关,P2P 网络借贷市场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迅速,由于法律环境、信用环境的差异,在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和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成为了研究热点。 二、我国 P2P 网络信贷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处于“无监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 。现有金融政策法规不完备,对其没有约束力,P2P 网络借贷行
10、业面临着法律问题、监5管问题、运营问题等多重风险,随着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很容易多重风险集中爆发。 (一)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合法性看,P2P 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法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然而,对于 P2P 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
11、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P2P 网络借贷平台虽然已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其身份模糊,至今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也限制了自身发展。P2P 贷款平台目前基本上都是以两种身份注册:一是投资咨询公司;二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但 P2P 借贷网站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从事借贷中介等业务。至今,P2P 网络贷款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其身份不明导致监管部门和面对网络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部门在这种法律法规缺失的状态下,无法解决问题,同时,也让原本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大量民间借贷被迫转入地下,潜在风险加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P2P 网络借
12、贷行业乱象丛生,甚至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6(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一直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由此导致了 P2P 的监管真空,进一步加剧了网络借贷业务的风险。 1、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并存。一方面 P2P 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由于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 P2P 的监管责任,导致 P2P 真正的监管主体缺失;另一方面我国 P2P 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形成了监管错位问题。可见,我国 P2
13、P 面临着监管缺位和监管错位的双重困境,这些问题构成了 P2P 的潜在风险。 2、监管内容不明确。此类网站只在工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然而,从业务性质来看,其从事的却明显是金融中介业务。但网站确实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作为一般的经营企业进行管理,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从信息安全的角度对其实施管理,因而网络借贷平台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3、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P2P 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无进入门槛限制。在目前监管缺失的状态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系统无需同人民银
14、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借贷平台的借款数据无法体现在公共信息平台上,无法被人得知,监管机构就无法发现可疑交易。此外,P2P 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正当渠道获得的、闲散的资金,但是也不能排除其资金来源的不合法性,因为 P2P 网络借7贷平台的审查体系中并不对投资人的来源进行审查。同时,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因此,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途径。 (三)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是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也是 P2P 网络借贷行业面临
15、的最大风险。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P2P 平台无法通过调查手段准确获得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金用途等资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借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违约行为。此外,整个借贷行业会因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而面临周期性信用风险,在当前 P2P 模式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出资人短期内大规模撤走资金的风险是存在的,这种流动性风险一旦大规模爆发,会导致 P2P 无法继续经营。 2、安全性风险。安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P2P 网络贷款中存在借款人
16、进行金融诈骗和卷款跑路的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借款人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隐私安全风险。在当前的 P2P 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下,网络借贷资金并不是从贷款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周转,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形式来完成,因此会发生资金沉淀。目前,沉淀资金的管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那么在时间差和监管存在真空的情况下,金融诈骗、卷款跑8路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会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同时,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可能被 P2P 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借款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业务流程中会
17、涉及大量个人信息。而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够规范和严谨,又缺少监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使得借款人填写在网上的诸多重要信息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2013 年 3 月 5 日,开心贷平台注册用户信息被恶意篡改,登记的提现账户被申请提现 8,000 元,经调查网络借贷平台被黑客侵入,并修改了部分资料。该事件显示,网贷平台技术薄弱,账户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 (四)市场及政策风险问题。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高杠杆导致的坏账和利率波动导致的不良贷款上。表 1 反映了国外相对成熟的借贷平台 Zopa 和 Prosper 的坏账率和收益率,由此可见高杠杆担保
18、甚至是无担保对应较高的坏账率和收益率。虽然 P2P 网络借贷平台多通过鼓励分散贷款的方式对坏账风险进行控制,但是对于整个 P2P 网络借贷平台而言,还是存在因为坏账累积造成资金断裂甚至公司破产的风险。 (表 1) 另外,作为经营货币的公司,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利率的波动会十分敏感。当货币政策从紧,利率水平上升时,借款人从银行借款的难度增大,转向 P2P 网络借贷平台,P2P 借贷业务规模会迅速扩大,呈现逆周期增长的特点。但是当货币政策过于紧缩时,虽然业务规模扩大,但是此时实体经济会受到冲击,企业或个人收入减少,违约概率升高,P2P 平台9的不良贷款会增加,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 政策风险即为宏
19、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弱化的风险。P2P 网络借贷公司虽然属于信息中介公司,但是由于其中介对象是资金,具备一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性。由于 P2P 网络借贷公司的资金运作并不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无从掌握 P2P 网络借贷资金数量、投向及运营情况。随着 P2P 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其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在达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大量资金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统计范围之外,使得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根据不完整的金融统计数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可能被削弱。 目前,银监会已经指出 P2P 网络借贷公司可能存在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演变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被洗钱公司、传销组织利用,以及使民间
20、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等问题。作为一种存在于正常金融体系外的资金借贷平台,P2P 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张势必会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冲击。 三、我国 P2P 网络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 P2P 网络借贷行业和平台存在问题的综合分析,可以进一步探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我国,P2P 市场发展粗具雏形,因为它的“野蛮生长”和其“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特征引起的各种问题而被称为金融业的“野孩子” 。国内 P2P 行业始于 2006 年,最近几年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并不断发展,但政府一直未对其进行管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给 P2P 网络
21、借贷平台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10题。 为什么政府一开始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约束呢?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种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是引进于国外,大家都不确定其是否能够在中国这片土壤环境下得以良好的发展,既然无法预料它的发展情况,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二是 P2P 网贷平台发展伊始,行业处于初步创新中,变化速度会很快,监管的难度也很大,并且过早的监管可能会束缚和压制它的发展;三是 P2P 理财公司发展初期规模比较小,尽管缺乏相应的监管,也不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就如同婴幼儿时期的孩子一样,政府在 P2P 网络借贷发展之初,对其采取的是自
22、由放养的教育模式。 而如今,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逐渐趋于成熟,尤其在 2013 年P2P 网贷平台赚足了眼球:一方面借助国家金融改革之风以及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而名声大噪;另一方面则因行业内频频曝出的违规及风险问题而备受争议。因此,现在针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时机已经成熟,亟须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从而降低其存在着的法律风险。 (二)网上交易不易进行监管。除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身份模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使其面临监管主体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造成监管无法可依之外,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网络交易形式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借贷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难以监管。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评价借贷双方信用状况的真实性,不易进行监管;同时,借贷平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