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性质和所有权归属摘 要 进入互联网时代,上网购物成了消费者青睐的购物方式,而相伴随而生的是电子支付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信用缺位情形下的“补位产物” ,到如今已形成蔚然之势。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新模式,有效地改变了前互联网时代由于信任缺失导致的熟人消费和社区消费模式,从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裂变式发展,但是消费者将其资金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到达卖家的过程的异步性必然会导致大量沉淀资金的出现,这些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谁?而其孳息的所有权又该归属于谁?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并不能取得一致的说法。本文倾向于从消费保管合同的角度考虑支付平台对于
2、资金的保管,并由此出发,对沉淀资金的性质进行分析,然后对其所有权及其孳息的所有权进行合理化的界定。 关键词 消费保管合同 沉淀资金 孳息 所有权 作者简介:董云辉,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4 级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45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及其对网络购物的推动 自然经济时代,货物的买卖都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2呈现的,很难想象,在那个经济不发达的时代里,资金在货物买卖的过程中的停滞。而这个停滞的环节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流程的缩影,其一方面从消费者手中吸收资
3、金,另一方面向商家吸收来货物,再进行中转交易,而在这个交易的过程中,同时也解决了信任问题,而信任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于时间差,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个短时间的停滞,待消费者确认过货物之后,资金才会流向商家,这时候交易才算最终完成。电子商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这种异步交易模式的支撑下一步步地发展壮大,就火爆的“双十一”来说,2015 年 11 月 12 日,第七个天猫双 11 全球狂欢节全天的交易额高达 912.17 亿元。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得中国进入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给传统行业一个沉重打击的同时,也刺激了拉动中国经济飞速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的消费,消费者们真正的享受到了发展带来的
4、畅通之利。 二、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同的性质分析 消费者的资金从银行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时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保管的法律关系。而我们知道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在消费者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户头中之后,保管合同就处于生效状态,这时候双方保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明确而具体的,即是一种货款的代收和代付,而这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服务协议中也能确切地寻找到。这种保管合同中的委托保管物,所有权自始至终都没有脱离委托人,这应该是一个前提性的观点。 3而在保管合同中,根据标的物是“种类物”或“特定物”的不同,又进一步分为“消费保管合同”和“一般保管
5、合同” ,如果对象是种类物,也即是其灭失之后允许以同种类的物品进行替代和弥补,此种保管合同即是消费保管合同。由于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货币是一种典型的种类物,所以笔者据此判断该保管合同为消费保管合同。 但是,学界对于将该种情况归类为消费保管合同尚存质疑,主要是因为消费保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同时,约定该种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到接受者手中,这些学者由此将该种合同归类为储蓄合同,储蓄合同是存款者与储蓄机构之间达成的合同,存款者将资金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定期定额支付本金和利息。这种说法弊端甚多,储蓄合同中接受储蓄的一方必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会向存款者支付一定的利
6、息,而同时金融机构会将这些吸收过来的储金放贷出去,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对这些资金具有使用权,同时储蓄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消费,这和消费者将钱交给第三方支付商的动机和目的典型不符,因此相较于将该合同定性为储蓄合同,消费保管合同更具有说服力,更贴切。 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这类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不应作过多阐述。但是笔者认为,将该种合同定性为消费保管合同更为恰当,更能维护合同双方的信赖利益。 三、沉淀资金之由来及属性分析 沉淀资金又称为“客户备付金” ,其产生与网络背景下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流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自然经济时代甚至是前互联网时代的4支付流程中,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通常情况下是同步的,而且资金的往来以
7、及消费的发生通常都在熟人社会和社区型社会。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数据云的更新换代,信息数据的处理速度越来越快,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并没有因此而增加,面对着网络购物的巨大需求和现实中信任危机之间的巨大鸿沟,第三方支付平台创造性地将支付流程的异步性观念引入进来,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面对面交易的古董模式被放弃,新形式迅速成为市场的“香饽饽” ,资金从消费者中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消费者的确认收货指令之后,再将资金转到卖家账户。 但是在这种资金流动的可控性的停顿过程中,由于在卖家将货物转交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后,消费者需要有一个收货和确认的过程,这个停滞的过程使得大量的消费
8、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非合理聚集,而这些资金也即是沉淀资金的主要由来。 对于这种沉淀资金,主要表现为在途资金,在途资金即是消费者将资金交给第三方支付商,在确认货物合格之后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转给卖方而滞留的资金,一般情况下这种在途资金的滞留期间为 7 到 10 天。而能够想象得到的是,这种沉淀资金的规模是巨大的,像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在一年的总支付金额竟然达到 40000 亿元之多,这么巨额的资金量自然会引发大量的关注,其归属则是一个大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势必造成金融体系的混乱。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沉淀资金作为一种客户备付金存在,客户备付金只能够有唯一
9、的用5途,不允许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用。于是有一种观点就认为资金作为客户备付金,应该根据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只要交付即视为转移了所有权,当消费者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其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动,在这之后,消费者对于该备付金只能享有请求权,不再确认消费者的所有权。而与之针锋相对的是另外一种观点,该观点基于原合同是消费保管合同这一前提认为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消费者理应对备付金应当享有所有权。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对于停滞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其因消费而产生,在消费尚未结束之前,其所有权理应未有变动,沉淀资金作为一种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第三方支付平台只对其享有代收代付
10、的权能,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通常将此类沉淀资金独立于公司自身的资金账户,这种做法有利于避免沉淀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之间的混同。结合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该类沉淀资金的处理,笔者认为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于消费者所有更合理。 四、消费保管合同中沉淀资金的孳息 沉淀资金的孳息是伴随着沉淀资金的出现而出现的,根据近年来“双十一”和“双十二”活动的火爆程度来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的规模自然可观,而由此带来的孳息的数目也是不小,对于这笔孳息的属性,首先应该从沉淀资金的属性来分析,上文中已经对沉淀资金进行了定性,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并不因移转占有而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作为代收代
11、付的一方而短暂保管,始终不能成为沉淀资金的所有者,那么作为”果实“的孳息就一定属于6消费者本人吗? 央行曾专门发布规章对客户备付金的孳息的归属做了规定,其中明确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除必须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以外,剩余部分全部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降低分配沉淀资金利息的经济成本,但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导致市场为了追逐沉淀资金而舍本逐末地陷入到不当竞争中,且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在随后 2013年出台的存管办法中,这一条款已被抹去。 对于消费保管合同中沉淀资金的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学界探讨的力度丝毫不亚于沉淀资金。而经过比较法上的对比,目前学界大体上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该笔孳息属
12、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种观点和央行的办法接近;第二种是开户行无偿获取这些沉淀资金的利息;第三种观点是孳息随着沉淀资金一并归属于消费者本人。由逻辑来看,本金已经归属于消费者,其产生的孳息却归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肯定不能服众,而且也不符合法理和情理,因此,笔者认为,沉淀资金的孳息归属于消费者更为恰当。对于学界认为如果强行将备付金孳息归属于消费者所有,将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不公平,会大大增加其成本,而随之而来的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用户征收手续费,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也会因此而陷入止步,进而使得消费市场萎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一叶障目,这种孳息并不是给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酬劳或者回报,而应该是本金的
13、一种溢价,本应归属于消费者所有。问题的核心应该是当孳息归属于消费者之后,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该如何维护,如何在此基础上寻求出一种更为合理更为高效的模式,支撑起中国庞大的第三方7支付市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应该维护,但不应该以将沉淀资金的孳息强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来维护。 五、结语 网上购物在我国的发展举世瞩目,阿里巴巴在纽约证交所 IPO 的战绩即是明证,而在世人广为肯定的同时,保持创新以及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应该始终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第三方支付平台头顶,第三方支付平台解决了市场中的信任问题,但是随之而来的沉淀资金问题却也是个棘手的问题,好在支付宝之后迅速推出了余额宝,使得广
14、被质疑的沉淀资金问题得以缓解,但是市场的作用毕竟有限,政府应该紧随其后,对于沉淀资金进行定性,为市场保好驾、护好航。 参考文献: 1朱玛. 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兼谈“余额宝”的创新与风险.西南金融.2013(12). 2吴庭樵.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5(6). 3张春燕.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河北法学.2011(3). 4百度百科: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http:/www.law- 5李红. 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支付宝为例.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9). 6张慧.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研究.长安大学.2013. 7张春普、李上上. 对沉淀资金的性质及其孳息归属的探究以8第三方网上支付为视角.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3(3). 8李秋燕.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几个问题的思考.新经济.2013(20). 9冯然. 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11). 10乔乔. 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研究.辽宁师范大学.2014. 11王静. 论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