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利润影响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不足逐步显现,对公允价值的需求也比以前强烈,在很多方面需要公允价值计量。不少人担心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能被滥用,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允价值的应用和对利润的影响进行一下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利润;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新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来调整其会计政策。新会计准则更多地体现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公允价值似乎成为了利润增加的一个点,扩大了利润增
2、加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人担心一些公司可能用公允价值手段来对公司业绩进行操纵。但是新会计准则在对公允价值对利润的影响上也是可以把握的,从下文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对利润的影响。 一、几个主要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利润的影响分析 (一)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会增加利润 在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可能因为债务豁免产生巨额利润。因此,有人担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出于维持公司业绩的考虑,通过债务重组为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负债较2大可能发生债务重组的公司利润有大幅提升的可能性。 诚然,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
3、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债务重组确实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其每股收益。但这种做法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债务重组利得过去将其不经过损益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实在是特殊背景下的权宜之计,现在将其计入损益,不是“白”的变“黑” ,而是正本清源。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的债务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这个前提条件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债务重组的滥用,不恰当的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有人认为一些关联方还可以通过一面豁免债务、一面做高业绩来操纵股价、搞内幕交易,吃亏上当的依然是小股民。实际上
4、,这种担心也有点多虑了。这是因为,其一,对于*ST 及 ST 公司而言,幻想依靠债务重组获益而摘帽、摘星是徒劳的。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的摘帽、摘星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债务重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在实际会计操作时,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而会在摘帽、摘星时被扣除;其二,经历了十几年的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投资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进而做出理性的选择。 (二)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会增加或减少利润 3由于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里,投资性
5、房地产物业都是以历史成本计价,而且一般情况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升值空间,在当前房地产普遍持续升值的情况下,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确实会增加公司的当期利润;反之,也不会排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出现贬值的可能,在此情况下,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却会减少公司的当期利润。但这会使有关的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
6、的估计。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并不是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二个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了只能以成本模式进行核算。其次,新准则还限制了一旦采用了公允模式后,不得再转回成本模式等。另外,新会计准则,对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作了追溯调整的规定,调整年初留存收益,不至于在使用当期的盈利水平出现很大的波动。因此只要严格地按照准则实施,公司利用新准则操控利润的余地也只能在一定的可控范围之内。 (三)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应用会增加利润 新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7、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4计入当期损益。过去非货币交易产生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金,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企业利润表。 有人担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者配股的需要,通过与上市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从而达到提升公司利润的目的。 在非货币交易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新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该项交换必须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商业实质是指,必须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
8、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新准则还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不能确认为损益的。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公允价值不允许被滥用。 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会产生损益,一般企业公允价值的应用都会带来利润的增加,尽管企业有时可能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利用公允价值去操纵利润,但这种操纵利润的行为是可以限制和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