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塞尔下市场风险资本框架的改革及中国商业银行的应用摘 要:本次金融危机中众多欧美大型银行因市场风险控制不力而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原有的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做出修订,并以此构成了巴塞尔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基于对巴塞尔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发展的思路和脉络分析,研究和评价了金融危机后巴塞尔下市场风险资本框架的改革。最后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践,分析了我国市场风险管理的发展及对巴塞尔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应用。 关键词:巴塞尔;风险资本;资本协议;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1-0003-06 经历了二十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上的
2、一系列金融危机后,市场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逐渐得到重视和加强。此后,伴随着商业银行从事国际金融市场业务及竞争的复杂性与波动性的日益增大,对商业银行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思路逐渐体现在从巴塞尔 I 到巴塞尔 III 的演变过程中。特别是在本次金融危机中,传统的市场风险管理理念暴露出的缺陷,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原有市场风险框架进行了大幅修订和改进,并构成了巴塞尔协议 III 的重要组成内容。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的认识和管控方面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已经逐渐形成了基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本土化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因此,清晰地把握巴塞尔市场风险监管框架发展的思路和脉络,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提升市场风险的
3、管理水平、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适合自身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极具意义。 一、巴塞尔和巴塞尔下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演进 从 1988 年旨在防范信用风险的巴塞尔协议,到 1996 年巴塞尔银行业全面监管原则的提出,这一过程表明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程度的日益增加,市场风险逐步得到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视。(一)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1988 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 I,从资本的构成和资产的风险权重系统方面强调资本与资产的关系,并且重点强化信用风险的管理,其意义在于形成银行业衡量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关系的国际标准,但其不足之处是未对市场风险做出资本补偿的规定。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
4、在业务和功能上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国际性银行参与到金融市场交易中,使得关注市场风险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特别是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事件的发生,更提高了加大市场风险管理力度的迫切性。因此,1993 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市场风险监管措施 、制定了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计划。1996 年初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 ,制定了评估和监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全球统一标准。1998 年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 ,明确将市场风险纳入巴塞尔协议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 首先,巴塞尔委员会明确了市场风险的定义。1993 年颁布的市场风险监管措施将市场风险定义为“
5、可能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头寸出现亏损的风险” 。根据定义,巴塞尔协议中的市场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整个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交易账户是指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头寸。交易账户金融工具必须满足交易方面不存在任何限制性条款或能够完全规避风险。同时,银行需要能够对交易账户头寸进行经常性的准确估值,并且积极管理投资组合。此后颁布了补充规定 、 核心原则及巴塞尔协议 II中肯定并沿用的市场风险定义和范围限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巴塞尔框架下按照监管标准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分类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对
6、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并且交易账户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计价的原则。国际会计准则与之相比则是扩大了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监管当局对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难度。 其次,在市场风险计量方法上,按照交易工具将交易分为债券、股票、外汇和商品等几个交易组合,量化每个交易组合净头寸的市场风险并以此计量资本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的全部资本就是各个交易组合的风险资本之和。 市场风险监管措施分别对债券、股权和外汇风险的标准法资本计量做出规定,但并不认可更精确的风险计量模型。此后,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对内部模型的调研和测试,决定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这代表了监管方法上的重大创新。 补充规定允许银
7、行选择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再以此为基础计算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委员会还为希望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的银行制定了一套定性和定量的标准,确保各家银行在达到审慎经营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保证资本要求方面的透明度和一致性的同时,保持银行内部模型的整体性和灵活性。内部模型法主要指风险价值(VaR)模型,定量的标准则是规定:每日计算风险值;99%的单尾置信区间;不少于 1 年的历史观察期;最短持有期限为 10 个交易日;至少每三个月对设定的数据进行经常性的更新。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时所持有的资本将是以下两项中的较高值:(1)迁移前的风险值;(2)前 60 个业务日日平均风险值*(乘数因素+附加值) 。委员会出
8、于谨慎考虑,将乘数因子定为 3。同时,要求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必须对内部模型实施返回检验,将根据模型得出的风险计量指标与每日资产组合价值实际发生的变化进行比较,以检验模型的准确性。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确定附加因子的标准,以处理返回检验的结果,使其直接与所需计提的风险资本相关联。 最后,在巴塞尔 I 资本监管框架(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基础上,引入了只能用于防范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的概念。三级资本由短期次级债券构成,不能超过用于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级资本的 250%。在保证一级资本至少占全部合格资本 50%、二级资本不能超过一级资本总额、长期附属债券不能超过一级资本 50%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二级资本取代
9、三级资本。另外,在一定限制条件下,短期次级债务也可以作为合格的三级资本,以满足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 (二)提出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的处理 基于市场风险资本框架的积木式结构,巴塞尔委员会将多种风险因素发生变动对银行相关资本组合整体带来的一般市场风险和单一证券头寸在一般市场风险之外发生价值变化引起的特定风险区分开来,并分别规定各自所需的资本要求。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适用对象为银行交易记录中股权和利率相关的交易工具敞口头寸(包括衍生产品头寸)的现行市场价值,以及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下银行现金头寸和商品总量。1993 年发布的市场风险监管措施规定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的银行,应使用独立的资本要求
10、抵补未包括在模型内的债券和股票的特定风险。但考虑到银行内部模型不能涵盖事件风险和违约风险等主要的特定风险,在模型中如何最适当地表现某些特定风险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委员会要求使用模型法计量的特定风险资本不能低于标准法 50%的下限。 1997 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解释性说明取消了 50%的限制条款。这是因为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模拟特定变化的技术模型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改进和革新,各家银行确定模型运算特定变化的总体标准已经趋于一致。但巴塞尔委员会仍然认为只有满足要求的银行才能基于模型计量特定风险资本,因为还无法说明模型法完全涵盖了事件风险和违约风险。计量和检验特定风险
11、的方法差异很大并且变化迅速,也无法制定出总体指导原则。至此,特定风险模型的乘数因子为 4,只有能够涵盖市场风险诸多方面特定风险的计量模型才能使用 3 倍乘数因子。4 倍的乘数因子意味着计量模型的改进反而会增加特定风险资本的计提,因而也影响着商业银行改进特定风险模型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 2005 年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在交易业务中的应用和双重违约影响的处理 ,改进了交易账户头寸资本框架。在特定风险的处理方面,取消了模型法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乘数因子为 4 的限制,但是要求特定风险模型必须捕捉价格风险的所有重要部分,并且能够反映市场变化和资产组合变化等。提高了特定风险模型的标准,要求
12、使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还需要计量新增风险资本。将新增违约风险纳入到交易账户资本框架体系中,目的是覆盖债务违约的直接损失和诸如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工具带来的间接损失,以弥补风险价值模型存在的缺陷。规定可以使用模型法或附加资本来计量新增违约风险的监管资本,但没有给出具体的计量方法。2005 年 11 月巴塞尔委员会将此前的修订内容汇总,发布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 ,并将其纳入 2006 年发布的巴塞尔 II(综合版)中,进一步明确了特定风险的范围,主要有组合的历史价格波动、集中度、标的相关的基差风险、事件风险以及新增违约风险等。 随着对市场风险认识的逐渐清晰,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改革显
13、示出市场风险头寸不断细分、风险计量技术显著提高、对市场风险管理要求越来越严的趋势。2006 年 6 月发布的巴塞尔 II 修订版中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和监管框架已经比较完善。金融危机以前,欧美国家商业银行都已经按照巴塞尔 II 的市场风险框架要求计提监管资本。 二、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市场风险资本框架的修订 2007 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众多的欧美金融机构都遭遇了巨大的损失,其中大部分亏损和高杠杆的积累实际上都来自于交易账户,并且远超商业银行按照原有监管要求计提的市场风险资本,暴露出新资本协议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从 2009 年开始巴塞尔委员会陆续对市场风险监管框架进行了修订。 (一)对市
14、场风险资本监管规则的调整 2009 年 7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修订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主要的修订包括引入压力 VaR、新增风险模型要求和证券化产品的处理。 首先,内部模型法下引入压力 VaR 增加资本要求。压力 VaR 指的是压力情境下的风险价值。金融危机中按照巴塞尔 II 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大部分商业银行交易账户发生的损失远大于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暴露了 VaR 模型法不能反映市场突发事件的极限损失问题。内部模型法下补充压力 VaR 则能够缓解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这种顺周期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压力风险值置信水平是 99%,持有期是 10 天,但观
15、察期是压力条件下的连续 12 个月。压力 VaR 的乘数因子设为 3,压力 VaR 乘以 3 得到相应的资本要求。因此,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改进建议,银行需要同时按照 10 天持有期、99%置信度标准计量一般市场风险以及特定市场风险的正常状态和压力 VaR 并计算资本,定期评估所选择的压力时期并获得监管当局的批准,以确保能够持续代表交易组合的压力情形。 其次,提高内部模型法下对新增风险的要求。获准使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的银行还需要计量新增风险资本。为了鼓励更多的银行采用模型法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2007 年委员会发布了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讨论稿) ,将新增违约风险定义为“交易头寸中因信用
16、违约而计提的资本减去模型中隐含的任何违约损失计量的资本” ,并对银行如何达到新增违约风险模型要求和监管当局如何评估模型进行了指导。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讨论稿中针对附加资本计量新增违约风险的方法也给出了建议。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仅仅捕捉新增风险是不够的,大量金融机构遭受的损失不仅仅是由于实际违约,主要是由于信用评级下降和流动性丧失造成账户资产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损失。2008 年 3 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将资本计量的范围拓宽,以改进市场风险的内部风险价值模型。20082009 年间,委员会多次广泛地征求意见,最终于 2009 年 7月发布了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指出新增风险资本计量应该不仅反
17、映违约风险,还应反映信用迁移风险以及流动性丧失的风险,以应对交易账户中与信用风险相关的风险。新增风险资本要求代表了对资本计划期为一年、置信区间为 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和信用迁移风险的估计,并同时考虑了个别头寸和组合头寸的流动性计划期,从而使新增风险计量方法达到和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同样稳健可靠的程度,并可反映集中度、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在标准法下对证券化资产的利率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证券化产品风险结构的复杂性,巴塞尔委员会不允许将证券化头寸纳入新增风险模型,认为在技术手段能够充分捕捉证券化头寸风险之前,仍应采用标准法计提证券化头寸的资本。因此,证券
18、化产品的资本要求由三个部分组成,即 VaR 计算的资本要求、正常状态风险价值计算的资本要求,以及按照标准法不考虑长短头寸对冲效果计算证券化头寸的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之和。对于相对简单的关联交易组合,则需要计算综合风险,并计提额外资本进行覆盖。允许关联交易活跃的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开发的方法计量关联交易产品的全面价格风险,即采用全面风险模型 CRM 法计量关联交易组合的监管资本,并规定模型法估计的监管资本要求底线为按照标准法计算的相应风险加权资产的 8%。对于无法应用内部方法计量风险的关联交易头寸,则必须使用相应的标准法计提风险资本,选择特定比例分别计算的长头寸和短头寸资本要求中的较大
19、者。 2011 年 2 月,委员会再次发布巴塞尔 II 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 ,吸收了此前对于新增风险模型计量、证券化产品处理的发展以及压力 VaR值的补充,并重点对关联交易产品压力测试做出指导。2011 年 11 月,委员会发布关于巴塞尔 II 市场风险框架修订的解释性文件 ,对市场风险框架细节进一步明确。规定银行使用综合风险模型计量关联交易产品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应至少每周进行压力测试,使得压力测试成为特定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结果的重要补充。至此,巴塞尔框架下市场风险模型法资本要求可总结为:未使用内部模型而采取标准法的资本要求(包括一般和特殊利率风险、一般和特殊证券头寸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20、 ;内部模型法下的资本要求之和(前一日 VaR 或前 60 个营业日日均VaR 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最新可得的压力 VaR 值与前 60 个营业日压力 VaR 均值*乘数因子中的较大值+新增/综合风险资本要求) ,计提基础包括一般市场风险、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共同构成的交易账户市场风险。 (二)新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规则的评价 更加审慎的风险计量和资本监管。首先,风险头寸更加细分。金融危机前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的划分以及新增违约风险的补充已经表现出市场风险头寸不断细分的特征。巴塞尔委员会考虑到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复杂性,又进一步细分了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将证券化产品和非证券化产品区分开来,并将关联
21、交易组合单独处理。同时,将新增风险拓展为新增违约风险和迁徙风险并考虑流动性,以弥补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下调等因素带来的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丧失造成的交易账户资产损失。其次,对于风险计量模型的选择持有更加审慎的态度。金融危机表明监管当局对模型的检验和监督检查以及银行开发有效模型这两方面都有缺陷。小概率事件可能引发巨额的损失更是此次金融危机带来的沉重教训。因此对于进一步细分了的市场风险头寸的资本计量方式需要更加稳健。最后,资本要求显著提高。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测算,引入压力 VaR、标准法计量非关联交易证券化头寸的特定风险、标准法或 CRM 法计量关联交易产品的综合风险等审慎性措施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对银行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针对不同的风险形态进行综合处理。修订方案出于引发市场波动性的内生因素考虑,同时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对市场风险的驱动、市场流动性对金融市场波动的放大以及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之间的传染和放大效应,在以 VaR 为核心的传统市场风险计量体系基础上,强化了市场风险框架下的信用风险计量以及对流动性风险的考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短期价格波动不能充分反映交易工具的风险和难以得到可靠计量等问题。 总体而言,新的市场风险资本框架在审慎监管和 VaR 模型改进方面的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