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几点思考【摘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如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不能落实,受害者不能及时得到相应赔偿,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受害者的赔偿,污染环境的有效治理,仅靠企业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利用绿色保险这种风险社会化的方法来分担这部分环境损失责任是最佳的选择。本文重点剖析了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设实践中所存在的如经营技术不成熟、经营成本过高、法律不完善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 绿色保险 风险社会化 绿色保险是将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的创新型险种。在各国因应用的领域不同名称上也有所差别,美国称
2、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英国被称为环境损害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尽管名称不同,但本质无区别,本文把绿色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与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十八大报告把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发展可再生能源、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等一系列事项统一为“生态文明”的概念, “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提法也首次出现在报告中。从十四大报告“加强环境保护”短短一句话,到十八大报告专门成为一个独立部分,国家对环保相关领域的重视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加强绿色保险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迫切性环境污染及其后果
3、越来越严重 目前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少则四、五百起,多则上千起,环境污染的后果严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见表 1) ,仅 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 3187.71 万元人民币。但由于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的缺陷,环境行政赔偿案件得到解决的十分有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受害者和政府、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数额巨大(见表 2) ,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出资,排污费收入仅占其中很小的比例,间接经济损失巨大,面对高风险的环境状态和环境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发展绿色保险是必然的选择。 (二)我国绿色保险的实践 1.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 2006 年国务院发
4、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 号) ,提出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 2013 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3)10 号) ,指导各地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我国绿色保险的主要实践 1991 年 10 月,大连开始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至 1994 年 10 月,累计投保企业 15 家,保费累计 220 万元。四年间,保险公司只
5、有一次赔偿,金额为 12. 5 万元,赔付率为 5. 7%。沈阳市从 1993 年 9 月1995年 9 月开展该项保险业务,累计共有 1 家企业投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 95 万元,在三年保险期间,该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赔付率为零。长春市于 1992 年 6 月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只有 1 家企业投保,保险费为 0.5 万元,在保险期内,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第二年发生了环境事故,但由于未续保,故没能获得经济补偿。吉林市从1995 年 10 月起,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但到 1996年上半年还无企业投保,此后进入停滞期。 2005 年美亚保险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
6、,是国内第一家推出此类险种的保险公司。2007 年华泰保险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 ”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资保险公司。大连和沈阳等一些城市也先后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状况并不乐观。 2008 年以来,江苏省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 4 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 20082009 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市有 4 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2009 年 3 月,
7、上海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设想将上海化学工业区、黄浦江水域注册船舶和危险品码头、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及放射源相关单位等列入承保范围。 2012 年浙江嘉兴制定了扶持绿色保险的政府支持政策,对参保的企业给与一定的保费补助,并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参保企业的贷款增加授信额度,对不出险的参保企业续保给与保费优惠。 二、我国绿色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保险推出的时间短,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成熟 环境责任风险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导致风险识别能力弱,进而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隐患,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地控制。绿色保险涉及的行业及其广泛
8、、技术非常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较高 由于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此外,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
9、担。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缺失 欧美绿色保险发达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产品责任法 、 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 20 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绿色保险的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的规定。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缺少投保积极性 绿色保险是通过众多的企业参保形成的保险基金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问题,但目前我国企业参保少,绿色保险规模还很小,环境风险
10、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摊都比较困难。污染企业无足够的动力投保绿色保险。环保总局的调研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投保国内绿色保险还存在着疑问,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五)政府支持缺乏 由于绿色保险赔付金额巨大,承保范围又窄,经营管理方式又不是很成熟,导致此类保险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政府的扶持对绿色保险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另外,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理论上讲它的开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 美元的营业税。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高于交通
11、、建筑等行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 5%的税率,但银行的计税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大部分是要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的,这种按保费收入 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成为绿色保险发展的障碍。 三、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几点设想 针对我国绿色保险实践中的问题,应从制度体系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加强绿色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在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增加绿色保险方面的条款;其次要尽快出台与绿色保险相关的实施细则;再次要抓制定与我国实际相符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名录,指导绿色
12、保险产品的研发。 (二)实施“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目前,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通常是以制定名录的方式实现强制管理,这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如美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制度。但是鉴于我国绿色保险处于开展初期,不宜采取过激的做法,因此,目前宜采用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我国保监会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名录。在承保目录中,对于那些不可逆的或虽可逆但破坏性影响长远的污染风险,应明确规定其必须参加绿色保险;对于可逆的且破坏性影响短暂但污染损失严重的
13、污染风险,也应规定必须参加;可逆的、破坏性影响短暂、污染损失不大且有污染处理措施保障的污染风险,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引导机制 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以及税收和贸易等政策与绿色保险的相关政策各自独立,还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难以发挥对污染企业参加绿色保险的引导作用。如把参加绿色保险作为污染企业贷款额度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等的前提条件,将会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四)政府应多方面加大对绿色保险的支持 为促进绿色保险的稳步发展,各国通常建立专门的绿色保险机构,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我国绿色保险的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首先,对于积极开展绿色保险服务的保险
14、企业,要在税收优惠、规费、政府服务、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以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开办绿色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其次,对于参保企业,可以在保费方面提供一定的补贴,此外,对其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允许其进行税收抵扣,以此鼓励更多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参保。 (五)设立环境污染风险补偿基金 为解决污染损害超过保险赔偿上限且投保人无力赔付的问题,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例如,印度,其不但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而且从法律上对基金用途、基金的介入时间、基金的来源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是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在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
15、,设立绿色保险巨灾损失补偿基金势在必行,其资金来源应为污染企业出大头,政府从排污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充。 参考文献 1冯庆水.加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11(05). 2任辉.循环经济与我国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J.保险与金融,2010(08). 3游春.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海南金融,2009(03). 4严湘桃.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究J.保险研究, 2009(10). 5周云涛.我国绿色保险停滞的经济学研究J.经济研究,2010(05). 6吴晓敬.发展绿色保险实现保险转型J.理论研究,2011(07). 7何燕.绿色保险实施中的障碍与对策J.环境经济,2010(10). 8别涛.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N.中国环境报,2008(02). 作者简介:呼应(1969-) ,女,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硕士,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研究方向:农村财政金融问题。 (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