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会计诚信建设的探讨【摘要】在会计界当中会计诚信一直都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有很多因素会导致会计失信,例如:人员素质不高、法制不健全、利益驱动、信息不对称等,但是利益驱使却是最主要的根源,会计造假的主要目标和意义就在于有利可图。要想使会计造假的行为得到有效地控制,可以通过广开言路,建立一个系统性的、以会计群体为本的会计举报机制,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 【关键词】会计造假行为 主要根源 举报体制 利益 一、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是利益驱动 众所周知,会计造假会使很多人从中受益,高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甚至是政府的一些官员都可以通过会计造假这种渠道而获取更多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使自己的职位得到提升;单
2、位的“高效益”会使职工拿到更多的奖金与工资;一些中介机构因为其帮助作假的行为使“业务增加”也会收获更多的收益如果诚信行为下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地小于非诚信行为所得到的收益时,就会增加非诚信行为。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生存的目的在于盈利,只有不诚信会导致损失,而诚信行为能够满足它这一需求时,才会增加讲诚信;而个人的目的在于实现自身价值,只有自身的最终价值和诚信相等符合的时候,他们才能够做到诚信,而关键时刻,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就产生了诚信的原则问题。会计造假能够增加各方面的收入,这就是产生会计造假行为的内在动因。 会计造假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是会计人员,而且他们也是这种行为的受益者。任何一个会计人员都希望自己可
3、以做得很优秀,可是与单位的领导比起来他们的力量太薄弱了。如果领导强制命令或授意会计造假,做了,能够得到晋升机会和更多的奖金,也能与上级保持融洽的关系;不做,就是反抗上级的命令,会使个人面临危机,等待的是被炒或者调离,一方面是加薪,一方面是离职,那么为什么不选前者呢?利益是造假的根源,所以要想重拾会计诚信,杜绝会计造假行为,就必须将一切伸向利益的黑手斩断。 二、完善和建立会计举报体制重拾会计诚信 在会计造假行为当中,手中掌握大量的线索与证据的必然是会计人员,但是通过对我国以往会计造假案例处理的查看,由会计人员检举的造假案件却是非常少的。想要重新建立会计诚信,广大会计群体是最为重要的依托,打击会计
4、造假行为,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有保障的、透明的会计举报机制。而要想使这个体制建立和完善则需要以下几个方面共同努力: (一)畅通会计举报的通道 在这个社会当中,很多人面对强权不敢讲真话,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敢举报敢说真话,对于这部分人我们要给他们提供多选择的举报方式和一个严谨的透明的举报通道。靠政府部门管理会计造假行为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但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制约与监督、进行权力分解。政府机构当中的检查机关、信访部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等都可以接受会计举报,举报者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选择他们信任的部门,另外他们也可以在其他的部门再将这些情况通报一遍,举报的整个受理程序他们都可以进行监督。而且举报受理机构
5、还要接受社会和其他机构的监督。 举报的方式也要朝着多样化迈进,在原有的电话、走访、信访等方式的基础之上,将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添加进来,向社会公布举报线索处理程序、举报网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事项,扩大公民的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制度。 (二)让举报者的根本利益有所保障 我国有很多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和文件,可是当举报人举报之后仍然会遭到一系列的打击和报复,这些文件和规定形同虚设而且可操作性特别低,严重损害了举报人应享受的权利。甚至有的时候这些举报信还会被退回到举报者本人手中或他们所在的单位,直接暴露出举报人,使打击报复行为找到目标。 所以,国家应当完善举报人保护法,对举报者实行报复的行
6、为要坚决打击,全面的保护善意举报人。举报人向受理机构进行举报的时候有自主选择他们认为安全的方式和合适的地方权利,同时由其他机构监督;对于举报人的秘密监督及受理机构必须严格保守,举报者举报以后的情况要着重关注,重点查处那些有报复行为的案件;严查被举报的会计造假案件,同时对于报复举报人和泄密行为的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如果因为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举报人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受理机构要无条件的帮助其依法提出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的请求。但是,要明确的一点是那些恶意举报的行为,在相关文献当中也要提出责任条款,经调查没有会计造假行为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惩罚恶意举报人,除了进行罚款以外,全部调查经费也要让
7、其承担,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恶意举报者要交给司法机关以恶意诽谤、妨碍公务等罪名依法进行惩治。 (三)严厉的问责制度 多种惩罚措施共同进行,加大惩治力度。现行的法律规定条款给会计造假行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国家现行的罚款制度已经无法遏制这种行为,既然企业敢于走这一步,那么必然已经打好了自己的如意算盘,而且管理层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所以,国家应该制定会计诚信条例 ,进一步规范、惩治和监管会计造假行为的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绝不迁就姑息会计造假者,一旦查证造假行为属实,相关责任人及领导干部立马停职,待案件查明以后,情节轻者予以相应罚款并且辞退、免职,对于情节严重者根据具体情况罚没个人财产并判刑、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存在侥幸心理、知情不报且主动参与造假行为当中的会计人员,会计管理部门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且给予罚款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人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 陈涛,向丽.对会计诚信建设的思考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1). 2 李爱华,金添,李文君.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3(09). 3 蒋泽华.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诚信建设J.华东经济管理,2006(05). 4 房敬.加强会计诚信建设遏制会计造假行为J.现代商业,2008(18). (编辑:李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