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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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梭的自然法思想及其价值摘要:卢梭是 18 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与同时代其他思想家相比,卢梭的思想具有彻底性和革命性,在批判继承前人的思想之上,卢梭又对社会进行反思,试图统一法的实证性和理念性,从而提出属于自己的一套鲜明特色的理论。 关键词:卢梭;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 一、卢梭自然法思想的基本观点 (一)人性善论下的自然状态 众所周知,霍布斯从人性恶的角度将人类的初始状态设定为一种战争状态,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因此,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一切人的状态。但是,卢梭恰恰相反,不赞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于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而只能产生于实

2、物的关系;所以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就不能存在于根本没有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 ”1所以,卢梭从人性善的角度出发,对自然状态进行了论述。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生而自由,但是在公民社会,由于科学、文明的腐蚀,人的德性堕落,即使是正当的社会,也使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的人类生存于原始的独立状态,他们之间没有物的关系,因此决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他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人的本性是淳朴,善良的,他们具有“自爱心”和“怜悯心”这两种天赋的情感,并且以他们作为法律和道德的代表,维持社会秩序。2正如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讲到:“我相信在这里可以看出两个先于理性而存

3、在的原理:一个原理使我们热烈地关切我们的幸福和我们自己的保存;另一个原理使我们在看到任何有感觉的生物、主要是我们的同类遭受灭亡或痛苦的时候,会感到一种天然的憎恶。我们的精神活动能够使这两个原理相互协调并且配合起来。在我看来,自然法的一切规则正是从这两个原理的协调和配合中产生出来的。 ”这里所讲的两个原理即自爱和怜悯。卢梭认为,自爱是第一位的,自爱先于他爱,其次,自爱导出他爱,爱他是自爱的逻辑结果。再次,自爱是本性,爱他是美德。最后,怜悯限制自爱,决定了人性为善。此种自然状态只是卢梭从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假设,虽然该自然状态中的人人平等而自由,但是人类不可能回归到平等的自然状态,所以,卢梭要

4、解决的问题是“在社会秩序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规则” 。3 (二)社会契约与自由平等 追求自由和平等是卢梭为其奋斗的主要目标。他的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就是论证在社会状态之下,人民如何通过社会契约来保证自由与平等。前面提到了卢梭在寻求一种合法而确切的规则来保障社会状态中的平等与自由,这种规则,正是社会契约。卢梭承认,社会契约没有被人们明确宣布过,但是所有进入文明社会的人们却是默认和公认的。人们要自由,平等,就要建立一种社会契约,这种契约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谈到的契约,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乃是人民和人民自己结成的政治共同体之间订立的。 “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

5、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享有同样的权利。4其内容包括:首先,每个订约者必须把自己和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社会,其条件对所有的人都相同;其次,权利的转让必须是毫无保留的,如果有人保留权利,必然形成暴政;最后,权利转让的对象是社会而不是个人,订约者通过公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意味每个人交出全部权利,将其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人们看似失去自由和平等,却通过社会契约获得自由和平等,所以,在人们交出权利以后,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社会契约不但没有阻碍自由与平等,反而在社会状态下促进了人们的自由与平等。 (三)人民主权论思想 前面论述了卢梭的“社会契约” ,

6、即卢梭认为构成一切权利基础的社会秩序并非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人民公意之上,契约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5人们通过契约形成了一个道德共同体,即国家。因为国家是人们通过权利让渡而来的,所以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人民的身份是双重的,他们既是主权的参与者,又是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臣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6人民主权包括两个原则: 1.主权不可转让。主权是全体人民公意的体现,国家主权的实质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公意不同于众意,个别意志,团体意志,而是倾向平等,着眼于公共利益。公意是卢梭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他认为,契约社会中,每个人都受公意的指导,并

7、且“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是最高的共同的意志,是社会契约的灵魂。公意由于永远以公共利益为指归,它永远是正确的,任何意志只有符合公意,才是公正的,道德的;另外,公意还是稳固不变的,它一经宣示就成为主权行为,就会成为法律。 2.主权不可分割。卢梭不同意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因为孟德斯鸠认为人性是恶的,为防止滥用权力,权力应该彼此牵制、相互制约,所以他主张分权,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卢梭认为人性是善的,道德共和国下的人们具有高尚的道德,不可能滥用权力。在他的契约社会中,人民就是主权者,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者的统一意志是“公意” ,它具有决定一切公共事务的绝对权威,人民必

8、须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这样的社会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和平等。因此,卢梭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而行政权、司法权都是由主权派生出来的。 二、卢梭自然法思想的评价 (一)卢梭的自然法思想具有矛盾性。 卢梭在历史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人物,有人说他是民主主义者,有人说他是专制主义者,卢梭回到了霍布斯的极端的国家学说,并且都能从其思想中找出依据。卢梭认为,人民的本质就是“主权者” ,它的神圣权力就是立法权。但是,这个“主权者”是抽象化的,它象征着人民的本质。而臣民是具体存在的,这样,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关系被确定下来,主权者就与臣民相对立。同时,卢梭认为“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

9、己来代表。 ”但是由于主权者是抽象的,所以不能被代表。这样的主权者必然是神秘的。理论上的主权者高高在上,决定和主宰着人世间一切,而实际上,由于它的抽象性和超验性,它不能决定任何事情。主权者在理论上虽然有无上的权力,但在实践上无法运作。为了说明主权在民,卢梭把人民提高到主权者的地位,结果却把主宰者变成了一个形而上学的东西,变成了一个抽象的主宰。在卢梭在主权者身上,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的专制君主的影子。即卢梭的“公意”就是霍布斯的利维坦 。 “主权者”与“专制君主”一样,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威力,使所有的臣民不得不敬畏它。 卢梭的“公意说”也值得怀疑,其不是建立在理念论上,而是建立在存在论上。在他那

10、里,公意是全体人民的统一意志,它是人民一切活动的最终依据。公意不能转让、分割,人民的议员只是人民的仆役,能够代表公意的只有人民本身。这样就把公意变成了虚无缥缈的东西,其本身缺乏客观基础只是纯粹形式上的概念,它在现实中没有可行性。公意在卢梭那里具有双重属性,既代表公共的利益,且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而且,他的基本倾向就是多数人的意志就是公意。这样,由于对集体权威的轻信,就使他的这一思想包含有一种导向专制的危险,即“多数人的专制” 。 “主权在民”的目标使卢梭希望每个人都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但由于他简单地把多数人的意志等同于公意。然而,无论在当时或是现在,公意也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说明了卢梭的“公

11、意说”也只是理论化的,即便是运用与实践,也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 (二)卢梭自然法思想的进步性 卢梭的思想虽然有其局限性,但是他的观点也有进步意义,对后来的思想家诸如马克思尤为深刻。卢梭认为国家是一个会死的神,即腐朽的神。这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的学说,认为国家会灭亡,最终走向共产主义。另外,卢梭对自由的热爱达到了狂热的程度,他认为消除自由就是消除人性,国家就是为了保护自由。可以看出,卢梭的自由思想是有可取之处的。 (作者单位:巫山县人民法院) 注解: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谈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13. 2陈长勇.哲学种源M.金城出版社,2006,111-112. 3张志伟,马丽.西方哲学导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195. 4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40. 5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14. 6刘向利.自然法思想及其价值D.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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